资本弱化:合伙人欠款偿还有约定 债权人诉讼共偿还是否应支持--d371783036的个人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5:38:13
合伙人欠款偿还有约定 债权人诉讼共偿还是否应支持 [ 2011-4-18 9:21:00 | By: d371783036 ]  

  合伙人对合伙期间所差货款作出明确的约定,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全额偿还,后债权索款未果,遂将合伙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偿还。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沈某与黄某于2007年在合伙养殖虾子,向徐某赊欠虾饲料,计欠110000元货款,于2008年2月26日沈某与黄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徐某2007年虾料款壹拾壹万整。¥110000元(叁年代还)”,徐某经催要,黄某与沈某未能归还此货款,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与黄某共同偿还货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对欠据中的“叁年代还”,徐某方陈述为;“分三年还清”;沈某陈述为:“随我什么时侯还,只要每年还点就行”;黄某陈述为:“与徐某口头约定分三年或四年偿还,没有约定每年具体还多少”。  

  庭审中,黄某提交了与沈某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对合伙期间的资产及债务作了约定,其中欠徐某110000元由沈某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沈某与黄某在合伙养殖期间赊购原告徐某虾饲料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则被告沈某、黄某与原告徐某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虽欠据对“三年代还”没有约定每年的具体还款金额,但依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在每年的还款金额不应少于总金额的三分之一。故被告沈某、黄某在原告徐某催要货款时,理应及时支付,而两被告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故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沈某、黄某偿还110000元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因被告沈某、黄某系在合伙养殖期间欠原告徐某110000元虾饲料款,故被告沈某、黄某对此债务应负连带责任。遂作出被告沈某、黄某共同偿还原告货款式1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