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玉清段子54分钟:“药案”告一段落 “公议”应对法制保持尊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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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案”告一段落 “公议”应对法制保持尊重

2011-04-25 18:23:20 来源: 新民网 有12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

反对对药案的广泛民意争执作消极的定义,但也要看到,推动中国司法进步,同样离不开对中国法制的起码尊重。

作者:鲁宁

公众高度关注的药家鑫案22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这一判决结果量刑准恰当,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眼下尚不知药家鑫本人是否认罪服判,若其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此案还将进入再审程序。

药家鑫案的案情从一开始就比较清晰,在所有拷问药案的繁杂舆论中,也没有任何声音对药案的案发经过提出过质疑。药案之所以迅及演变为自互联网普及以来国内关注度较高的一宗社会“公案”,必须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才能作出客观的评析:

网络尤其是微博的“助推”放大了药案的社会关注。自2008年以来,网络空前放大了公众意见的表达空间和表达的自主性及便捷性,而网络意见表达的“剑锋”所极,又最易集中于经常出现社会失公的领域和事件。而司法欠公正好纠结了太多的民怨与不满。因而,从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青年案到许霆案,再到邓玉娇案,俨然成为民间衡量司法公正的一张张“考卷”。

药家鑫案的更特别之处在于微博的兴起,网民只要有表达意愿,人人可以扮演药案的“审判官”。可以说,药家鑫的恶劣行径超越了大多数网民可以容忍的伦理和法理底线,“网络舆论”义愤填膺,等于提前对药家鑫作出了“民间宣判”。

学者的“搅局”,引发了药家鑫是故意杀人还是“激情杀人”的荒唐争议。与此同时,法学界的学者们和律师们却采取了以往很少见的“集体沉默”。

不当的“民意问卷”也为民间的疑虑火上加油。由于老百姓对当代中国社会种种失公现象的不满,最容易借助某件已上升为“公共事件”的司法个案作为发泄郁结的出气筒,令药案的审理法院和主审法官,在接手药案时已压力重重。为避免此案判决时的不公嫌疑,法院不得已在法律尺度之外去尝试寻求某种体现公正的依据。于是乎,在上月23日庭审结束时,现场500名旁听民众(其中约400名系西安政法大学和药家鑫所在高校的师生)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内容包括 “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惩罚”?这种对西方司法的陪审团制度的误读,更加重了公众的忧虑……

西方法律只赋于陪审团成员判断被告是否有罪的权利,而不拥有判断被告该受何种惩罚的权利。事实是,陪审团只是司法审判的监督者,量刑却系法院和法官专有的“技术活”。在庭审中通过问卷询问“如何惩罚”,进一步增加了药案审理的社会关注度和舆论对药案能否公正判决的怀疑。

中国一直在努力建设法制国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对重大刑案的量刑在不少时候仍会受到外力的“干扰”。于是,有了以上所举各层面的持续发酵和铺垫,人们对药家鑫案能否公正判决又平添了更大疑虑,甚至有人将此案看作审视司法公正的一把“尺子”。

舆论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大方向不容否定,但舆论影响司法个案判决的种种误导及教训,却从未在中国社会得到过认真反思。这样的例子同样不少,譬如当年的张金柱案就未得到过认真的反思。再譬如,余祥林蹲了11年冤狱,当年不理性的民意也是推手之一。余案的当事人已受到惩罚,但舆论的不理性却从未经受反省。由于中国司法公正的各项基础普遍呈很不稳固状态,不专业的民意的确可以对正常的司法判决形成“民意干扰”,这也转化为人们对药案判决能否做到公正的另一类“民间焦虑”。

 

受限篇幅,笔者不再对围绕药案审理的方方面面作面面俱到的分析。从仅有的分析来看,这已经足以将药案的审理置于前所未有的舆论漩涡之中。历史上英国有个大法官宁勋爵曾就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预大声抗议:“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判、电视审判,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案而不是记者和舆论!”回到药案,笔者反对对药案的广泛民意争执作消极的定义,相反,这对推进中国的司法进步功不可没。然而,笔者也要同时指出,推动中国司法进步,同样离不开对中国法制的起码尊重。这是维护司法尊严的必要环节之一。对照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和后果,人们已可谨慎地相信,一审判决基本排除了种种舆论的干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现如今,舆论对药案的“前期讨论”当告一段落,但不管后事如何演绎,参与“公议”者都需要对判决保持尊重,而不是一味地绞尽脑汁证明自己的意见才是唯一正确的。

(本文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