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你嗨打电话: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58:06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进一步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天政发〔2010〕51号),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商品住房价格区域控制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甘政发〔2010〕18号、天政发〔2010〕5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四种住房结构”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县区政府及市房管、发改、统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县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做到一个县区一个控制价。确定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关系全市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按时公布。

二、加大力度,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2011年全市必须完成42188户的住房保障任务,其中,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21942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246户。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8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100%,分配入住率达到80%。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限房价、竟地价”的方式供应。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按省上有关规定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租售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市城投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三个平台”的作用,在政府主导下代建一批保障性住房。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代建一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市城投公司可代建一批以限价商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组织实施一批改制后企业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住宅土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缓解住房压力。针对市区目前房价较高的现状,秦州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同时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 

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规划、发改等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对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各县区政府和国土部门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实的县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和供应范围,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供地范围拓展到城郊和县城周边的建制镇。今年出让的土地价格,不得高于往年同区域、同地段、同类型的土地出让价格。加大对城中村、旧城及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储备力度,满足住房建设需求。

要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以“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由统计部门提供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确定房价,采取招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各县区政府和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

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落实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市房管、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提出的住房限购措施,对秦州区、麦积区实行住房限购。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未能提供2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将暂停办理预(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销)售代理资格。

六、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同时,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信贷管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市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八、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核算楼盘成本价格

发改和房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机制,对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调价备案制和明码实价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房开盘预售前,必须向房管和发改部门如实申报价格成本构成和利润,并进行价格备案登记,否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由房管部门牵头,发改、国土等部门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楼盘的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向社会公布该楼盘的成本价格和销售利润。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和每套住房价格,并严格按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若要上调价格,必须向房管和发改部门及时申报,并说明上调理由,待审查同意后,方可调价。房管部门要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存在暴利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要加大对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

九、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自住购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有效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金融发展的重要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两区40万元,五县30万元。同时,尽快建立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机制,多渠道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落实责任,切实推进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覆盖市、区、县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全面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市发改、统计、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金融、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市、县区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十一、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大力推介各地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的理解、支持政府采取的房价调控、住房保障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严防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不实评论误导社会舆论和消费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二、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制度

政府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稳定房价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机制,制订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办法有力、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价调控实施意见,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奖罚分明”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对未能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县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的县区和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上述实施约谈的县区,除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外,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当地其它房地产项目,国土部门不予供应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根据有关规定,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必要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