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速交警支队:私募基金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2-财经频道-金融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00:29
3 最高法院《解释》第七条,达摩克利斯之剑?

  《解释》颁布的背景在于: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因此,最高法院经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出台了本司法解释。

  《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然而,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不甚明确,存在歧义。

  第一问:何谓“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如前所述,私募基金在我国并非具有统一的界定,包括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解释》第七条所指的“基金”,究竟是当前规模很大的私募证券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呢?《解释》本身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第二问:何谓“违反国家规定”?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所谓的“私募基金阳光化”,也仅仅是私募基金利用信托的平台而已,还有大量的私募基金依然没有所谓的“阳光化”。同时,也有个别私募基金采取了合伙企业法的组织形式,利用有限合伙制进行资金的募集,那么此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否就是依照了法律规定了呢?再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各地纷纷涌现,设立的依据包括《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那么此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也是符合了国家规定了呢?同时,各地为支持本地的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地方政策是否是“国家规定”?地方政策鼓励之下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第三问:何谓“未经依法核准”?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对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缺位,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处于多头监管中。

  阳光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依托了信托的平台,当然纳入了银监会的监管范畴,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品种决定了它也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发改委、商务部、科技部、外管局等均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值得注意的是:阳光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并未经过了“核准”。因为阳光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往往依托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此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并未经过银监会的核准,只是在信托公司发行后,由信托公司进行“备案”,是否属于“依法核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资创投的设立经过了审批,而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而直接依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进行了注册登记,是否属于“依法核准”?

  第四问:何谓“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之一是“情节严重”。但就《解释》第七条而言,何谓“情节严重”,《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报,《2010年私募基金规模或冲千亿》,2010-01-22

  [2]和讯网,《阳光私募基金规模达500亿元》,2010-04-15

  [3]21世纪经济报道,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转向PE立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变更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8-12-17

  [4]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集资法律界定及适用”,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