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有几个区:债权制度基本理论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4:47:23
债权制度基本理论

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违反它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而形成;不构成对待给付;违法它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
(一)有偿、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推定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贷(有息借贷为单务、有偿合同)
(二)诺成、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注意: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过失)
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过失)
三、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双方异地签字时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四、合同成立地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2、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异时异地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位成立地
                             口头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信件、数据电文)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核准登记、公证)
                                                     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
默示形式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
一、书面形式
1、法律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1)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日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
(3)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中外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5)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且公告后生效
2、法律中提到公证这一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的
(1)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3、一般要式合同
(1)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2)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3)著作权转让合同,
(4)合伙协议
(5)保险合同
(6)劳动合同
4、法律后果:违反形式(一般书面形式)规定或约定,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但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
1、八大条款属建议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作用,并非每类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和标的除外)
2、补正方式: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依交易习惯
3、任意性规范的补充作用: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条款的解释
(1)、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信解释
(2)、 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由当事人确定,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
(3)格式及免责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三、特殊条款
1、格式条款:(1)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解决争议调款
合同的各个阶段

磋商
成立
生效
履行
终止
阶段
缔约阶段
成立未生效阶段
生效阶段
履行阶段
终止阶段
权利义务
先合同义务
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
依约履行
后合同义务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保护的擅自变更、解除的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定责任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无效
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无效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无效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显实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阻却他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即恢复履行;解除合同前有合理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项目
代位权之诉
撤销权之诉
要件
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
2、债务人债权也期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因此危机债权人利益
1、债权人债权期满
2、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管辖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益人
相关内容
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2、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3、诉讼冲突的解决
(1)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
(2)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受理,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
一、债权让与
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达成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但需通知)
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
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
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
二、债务承担
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
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
解除
清偿
抵销
免除
混同
提存
适用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合同之债
种类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法定)
法定(单方)、合意
法定事由(要件)
1、不可抗力(双方都有解除权;免责)
2、预期违约(非违约方)
3、迟延履行(经催告;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不经催告)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1、互负债务(主动债权拆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1、单方行为
2、无因行为
3、不得撤回
1、事实行为
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
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
效力
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
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期间
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3个月);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形成权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特殊规定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