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净山怎么样: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14:56

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的区别

入室抢劫并非都是入户抢劫。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是否属于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之一“入户抢劫”,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的问题。一个可能只判3年,一个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刑法意义上的“户”的理解应为:“户”是指人们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只要该场所在一定相对的时间内满足人们主要生活起居的条件,具有作为家庭生活用途的性质,则对其形式如何,是用于长期生活、临时生活所用,以及是自有房屋还是租用房屋等均在所不问。  相关依据如下:第一,根据《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辞海》对“户”的字面上进行文义解释,与刑法意义上的“户”最紧密的含义是“人家”,意思为“私人住宅”。第二,从立法意图上进行文理解释,“户”的意思也是“私人住宅”。从一般的社会观念上来理解,人们一般把“住宅”视为其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的最终依赖,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对此,《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户”是指“供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说明刑法意义上的“户”是一种住所,且供人们生活、起居或者栖息)。①构成此处的“户”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具有“私密性”,即供他人生活的功能特征(注意该《解释》中的这几个字眼:他人生活的、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为生活所租用),这主要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生活上的安宁与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的权利。b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也就是说,人们对室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如果犯罪分子侵犯的住所或缺以上条件之一,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即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不存在这种相对封闭性,故不宜认定为“户”。人们通常居住的住宅就是典型的“户”,对于住宅的形式不能仅限定为1人居住或者家居住的住宅,它还应包括供多人居住的住宅,如单位的集体宿舍、学校的学生宿舍等;不是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的建筑,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放牧时作为居住用的帐篷等。也就是说,只要与私人住宅实际使用功能与心理感觉存在相同之处的其他住所,皆应将其视为“户”。②应当注意:  a对于公民在白天利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所用的私人诊所、食杂店等住所是否认定为“户”的问题,应从经营时间上来进行区分:★如果上述场所白天经营,则该场所是对外开放的,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其用途已不是人们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若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该场所进行抢劫,则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的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的,因其用途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则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b对于犯罪分子进入学校的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临时居住场所对居住该屋的人进行抢劫,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如从旅客住进宾馆的房间开始,该房间即为旅客临时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等同于暂时的私人住宅。房门一关上,即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学生宿舍也是如此(学生在校住宿,就以校为家,宿舍是其在校期间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