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报告:热点新闻——贪污犯罪花样新 十种手段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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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花样新 十种手段当注意
发布时间:2004年3月22日
近日,淮滨县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数十起贪污案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贪污犯罪的手段近年来不断翻新,其中10种主要手段应当引起重视:
一、报销假发票贪污公款。也称虚报冒领,是最常见的贪污手段。作案人采用借、骗等方法得到发票填写后在本单位报销走帐,贪污现金。或作案人与开票人合谋虚开或多开票据用途及金额在单位报销,骗取公款。如某企业业务员韩某在本单位购进一批原材料过程中,趁供货方财务人员不注意偷偷撕下其发票一张,然后将偷来的发票,填上要购买的材料,虚增进料款二万元,从本单位报销,取得现金,将此款侵吞贪污。
二、涂改凭证,贪污现金。根据原始凭证的来源和业务性质不同,其涂改手法也不同,对收款业务采用减少收据金额的办法,对付款业务则采用增加发票金额办法,从而达到贪污目的。另外还有采用模仿领导或经办人签字办法报假发票。如某采购员为本单位购微机三台,价款合计31000元,该采购员将小写31000元直接改为37000元,将大写金额中的“壹”用化学药水擦掉改为“柒”,报销后贪污现金6000元。
三、大头小尾,贪污现金。作案人员在填制收款收据时,在发票联填写较大金额,在存根,记帐等联填较小金额,即一票两开,贪污报销联与记帐联之间的差额部分。采用这种方法贪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与购方人员合谋,虚增发票联金额,据实填写存根和记帐联金额,合谋贪污购方单位货款。二是出纳与会计合谋少写记帐联、存根联金额,据实填写发票联金额,贪污本单位现金。三是出纳员利用自己平时掌管发票和现金收付的工作之便采用少写记帐联、存根联金额贪污现金。如某金属销售公司出纳员王某,利用自己开票和掌管现金收付的工作之便在本单位销售钢材的过程中,多次采取据实填写发票联,少写记帐联和存根联的方法,开大头小尾票,贪污本单位销货款20000多元。
四、收入不记帐,贪污公款。有两种手段,一是收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时不给交款人开收据、发票或打白条将款侵吞;另一种是收款时开收款收据或购货发票给对方。但将其记帐联和存根联私自隐藏或销毁,将收入的款项不入帐,进行贪污。两者特点都是截留单位收入款归己不入单位财务帐。如某企业李某在外地为本厂收贷款,一次要回货款三万元,给对方打下一张收条,李便将此款侵吞,两年后双方单位对帐案发。
五、重复报销,贪污公款。作案人利用财务管理制度或其他制度不健全,就一种事项重复报销两次或两次以上贪污多报的金额。常见有两种作案手段,一是一事两票贪污法,即在一项经济业务取得几份或几联原始凭证时,先用一份或一联凭证报销一次,然后再用一另份或另联凭证重复报销。二是一事一票两报贪污法,就是会计人员在制作会计记帐凭证中,把原来已经记帐的单据手续,揭下重新下帐,虚报开支进行贪污的一种方法。如某厂现金出纳员王某利用自己制作、保管会计凭证便利将以前走过帐的发票手续揭下在本月重复下帐,仅一年多时间便贪污公款15000元。
六、虚报坏帐,贪污货款。即作案人员尚能对收回的货款作为坏帐转销,然后到对方要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将其据为已有。如某一酿酒厂,93年销给某供销社白酒2吨,价值2万余元。96年报知该供销社已抽本经营,由一内部职工搞个体经营,货款无法偿还,会计人员便将此应收帐款作坏帐处理。该厂业务员陈某知道该供销社虽已抽本经营,但按规定还要继续偿还以前债务,于是又到这家供销社讨回2万元货款,没有上交厂里,私自侵吞。
七、公款私存,贪污利息。作案人利用掌握现金和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机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储蓄侵吞存款利息。作案方法有二。一是收入不记帐,截留现金搞储蓄。二是多留存现金或直接从库存现金中拿出现款搞个人储蓄。如查处的某国营企业出纳员张某涉嫌贪污一案,通过对企业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发现库存现金短缺25万元,又对现金日记帐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经常超限额存留现金,只有月末才将现金压到限额以内,这表明出纳人员有挪用公款的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就此询问张,最后查明张某自94年开始挪用公款搞储蓄,三年共侵吞利息5万余元。
八、胡冲乱转,贪污公款。会计进行冲转帐目是一种正常的帐务手续处理方法,但有的作案人就是利用这种合法的冲销,转帐手段达到贪污目的。常见手段有:一是红票冲款式:就是先开商品销售收入蓝票,再开红票进行冲销,蓝票、红票在本单位下帐相抵后,直接贪污所收到的货款。二是冲销个人所借公款式:就是记帐单位将收入的款物冲减个人帐面所借公款的记帐方式。三是转出现金贪污式:作案人把一些非法款项或本单位收入从本单位转帐到其他单位帐户上或自己开设的帐户上,再取出侵吞的方式。
九、汇总增列或减列,贪污现金。作案人在汇总现金收支记帐凭证或结帐时,有意同时多加借贷双方金额,或多减借贷双方金额,虚增凭证或帐面数额,并保持借贷平衡,而使库存现金多于帐面结存数额,将多出的现金据为已有。之所以出现这种漏洞主要是该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记帐时对凭证无第二人进行复核造成的。
十、监守自盗,贪污公款或公物。作案人利用其保管经营财物的便利条件,采取盗窃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这种作案主体主要是财物的保管者,包括仓库保管员、现金出内临时经管他人或单位财务的人员等。常见的方法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盗窃贪污法,即财物保管、经管者趁他人不注意将财物盗走归己所有。二是偷梁换柱的盗窃贪污法:就是财物的保管或经营者利用其管理的条件,将彼货换此货,以差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