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认证:判药立决是群众狂欢的结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3:07:23

药家鑫案已经到了法院即将作出判决的时候了!法院依照现行法的规定,作出怎样的判决才是公正的?当然是“死刑,立即执行!”

为什么?理由如下:

第一、庭审时的“民意调查”结果决不能作为判死缓的依据。

4月14日《扬子晚报》报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向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发放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据一名法官说,向旁听人员征集量刑意见,该院以前就做过,只不过这次是发放最多的一次。然而,发放调查问卷的事,受害者家属在事前并不知道。在媒体报道此事后,受害者家属律师坚决张显向西安中院提出,坚决反对“调查问卷作为量刑依据”。张显表示,在旁听的500人中,其中大学生就有400人,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的旁听人数很少,村民和受害者亲属共25人。此外,400人大学生中药家鑫所在的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又比其他学校学生多。张显认为,这项调查问卷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我以为,即使西安中院的这项调查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结果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非常简单:如果法官可以按照“民意”定罪量刑,还要法律和法官做什么?!民意(或舆论),无论是谁的,无论正确与否(是要求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留他一命),对法官的判决,只有一个作用,就是监督。法官如果错判,能够纠错的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上诉!

(在现行体制下“判决不公”和“上诉没用”是另一个问题,决不能混淆。不能因为体制问题,就用“民意”取代法律,那样,中国将永远不会有司法公正的那一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话在法治社会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律是民意的体现”是指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观的体现。而不是在某一个案量刑上的体现。

如果有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学者认为,法院在药家鑫案中向旁听者调查“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的做法是向西方司法先进的国家(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学习的结果,那就是歪曲“陪审团制度”了。在美国陪审团的成员的组成必须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听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如果控辩双方的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证据无效,由法官即时(当庭)做出是否接纳或拒绝该证供。如果药家鑫案在美国审理,当药家鑫的律师提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而被害方律师(在美国是检方)否认时,法官应当即时做出该“自首情节”是否成立的裁决。更进一步,陪审团最后是由法官在专业上给予指导的前提下独立做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认定,而不是“处以何种刑罚”的判定。处以何种刑罚是法官的专业工作。

然而,让我困惑的是,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的李奋飞副教授)言“别的不说,单说对这样一个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杀人案,法院能够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第二、判药家鑫死立决还是死缓和人道主义、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在中国推行废除死刑的法律进程没有任何关系!

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历经

200多年,并由一个刑罚的种类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传递的是人道主义精神,是人类自觉走向文明的表现,是一个民族、国家尊重基本人权(生命权)的体现。但是,在一个还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里对一个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无辜者的没有人性的人免除其死刑,并冠以“人道主义、尊重生命权”之名,在我看来那是对人道主义精神、对尊重生命权的滥用。因为,有一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就是“如果可以免除如此残忍的罪犯死刑,那么其他被判死刑的人是否都可以不死了?如果不能,那就是对那些人最大的不公正,人们一定会问,“其他死刑犯的生命权为什么不能保障?”

如果法律专家们说,我们正是希望通过免于药家鑫死刑,来推动死刑的废除,进而使所有被判死刑的人都可以免于死刑。

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荒唐的。

我们从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现象看,“保留死刑”是有顽强生命力的。

进入21世纪,中国的许多法律专家致力推动中国废除死刑的法律进程,“但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言)。今年两会期间媒体就废除死刑问题向公众调查的结果显示,10%的民众赞成废除死刑,90%的民众赞成对罪行极端恶劣的人保留死刑。最高法院的相关人士一再表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因此,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

即使今天全体中国人民都同意废除死刑,从死刑废除应当经过的程序看(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大约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它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即:委员长会议等七大主体有权提出法律案,一般经三次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药家鑫案正常情况下最多在二个半月内法院应当宣判。

如果从现在开始启动死刑废除程序,等到主席令发布也是一年以后的事了,那么药家鑫案的宣判,依据刑诉法的哪一条可以延长到一年以后判决?如果不行,那就只能让刑法修正案的程序(时间)缩短了。如果药家鑫案可以延长到一年以后宣判,还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要解决,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和之后,所有其他提起公诉的死刑案是否都可以延长至一年以后宣判?

因此,以推动死刑废除进程为由,要求免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专家们面临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立即让90%的民众改变认识,当然,法律专家们可以认为这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没有人道主义精神的,都是不懂尊重生命权的,所以不必尊重他们的意见。即便可以这样,那么第二个问题,即药家鑫案宣判时间的程序如何解决?如果法律专家告诉我们,他们在药家鑫问题上只在乎废除死刑的进程,其他问题都不管,那么民众鄙视他们就一点不为过了。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法院对药家鑫案的审理、宣判是依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只要程序正当,量刑适当,就是公正的。如果为了免药家鑫一死,不顾及90%的民意启动刑法修正案程序废除死刑,那么法律(立法)的正当性在哪里?废除死刑作为人道主义、尊重人的生命权理念的体现,是普世的,是恩泽所有人的,如果因为药家鑫故意杀人被判处了死刑,为免他一死,法律专家们就提出可以此案为起点推动废除死刑程序,那么在药家鑫之前,法律专家们为什么不为“杨佳”、“马加爵”等被宣判死刑的人启动废除死刑程序?难到药家鑫的生命比其他人的更高一等?

我自己是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但我反对任何启动死刑废除程序的独断专行,无论这种独断专行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法律专家!

第三,依照刑法第232条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公正的量刑。“杨佳”、“马加爵”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药家鑫就更应当判死立决 。

有法律专家和某知名律师指出,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有“确定的标准”,因此,对药家鑫是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对说这样话的法律专家,我不想费笔墨去评判,那时浪费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中,对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过指导意见,“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狠毒,凶狠毒辣),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药家鑫开车撞伤张妙,继而又将其杀害的过程很清楚,没有任何疑处: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

药家鑫在警方讯问时供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从犯罪的主体要件看,药家鑫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完全的判断力。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药家鑫将二三十公分长的单刃切肉刀刺向被他撞伤的妇女张妙时,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将她杀死,免得以后找他麻烦,所以,药家鑫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他刺向张妙的6刀,分别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后背,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用手格挡,以及为逃避攻击而挣扎着转过身去的过程中,他没有产生一丝怜悯和一点儿同情,仍然不依不饶的连续捅刀子,不可谓不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药家鑫杀害张妙的主观恶意,其程度远远超过“杨佳”、“马加爵”。

杨佳“袭警”,杀害6名警察,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至少“事出有因”,(杨佳认为自己的权利被权力部门侵害,马加爵认为自己的尊严没有被同学尊重),而被药家鑫杀害的张妙在她被药撞到之前,和药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关系,药家鑫杀死张妙的唯一理由就是张妙看了他的车牌号,怕她日后不断地找麻烦。仅以自己的假想就将一个无辜者杀死,能说明的是这个杀人者本身就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才会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所以,药家鑫杀人的主观恶意远远超过杨佳和马加爵。

英国伟大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说到“每一种犯法行动,都可以根据产生它的动机的性质而具备不同的特性,带有不同的效果:这是一项公认的事实。

在动机的分类中,有一类被边沁称为“自顾”的动机,即“希望保存自己,免遭有关的痛苦或灾祸。它在中性意义上一般被叫做自我保存”(药家鑫行为的动机即属于自顾动机)。

杨佳的行为动机依照边沁的理论,是属于“反社会类”的,即出于反感。

属于自顾类的动机有“身体欲望、钱财兴趣、喜爱权势、自我保存(包括畏惧痛感、喜好安逸以及惜命)。

边沁认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最有力也最经久最广泛的,是身体欲望、爱钱财、好安逸、恋活命和怕痛苦这几种(自顾的)动机”,“因此,由于报复心或由于不满而做出的恶行,不像在(自顾)动机的驱使下做出的恶行那般有害。”“由于这个原因,在实施一项抢劫计划时对一名陌生人做出的威胁或其他个人暴行,比起贯彻一项报复计划时对熟人施加的同类暴行更有害于社会,因而或许每每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没有人始终在发怒,但每个人始终都爱钱财。如果一个人由于贪爱钱财,曾干了一件坏事,例如实施抢劫,他就可能在同样的动机影响下,在任何时候干同样穷凶极恶的事。”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药家鑫案的和社会危害后果远远大于杨佳、马加爵案。

边沁认为,为自我保存而杀人比起为报复而杀人更堕落、更危险,因为报复杀人仅有某些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畏惧(比如杨佳案),为自顾(自我保存)而杀人(或为取乐杀人)会使(社会中的)每个人每时每刻胆战心惊。所以,边沁说“出于自顾的动机的恶行比出于反社会的动机的恶行更有害。”

在药家鑫案中,无数网民在跟帖中表达了这样一种担心: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就意味着我们的司法部门是在“鼓励”一种行为,即为了自己的一切可以随心所欲的杀害他人而不会被判处死刑。那样,每一个百姓的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因此,从理论上药家鑫应当比杨佳和马加爵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也就是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否则,杨佳、马加爵们会死不瞑目。

(在此,顺便给公安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一个建议,认真读一读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他对“人类一般行动、意图、知觉、动机、性情,影响(人)敏感性的状况”等问题的分析是对犯罪心理最好的分析,学好了可用以避免再说出“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这样让人大跌眼镜的语言)

第四,96%的民众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不是“全民狂欢的结果”,更不是“反理性的伪正义”。

前面第二部分,我说过一句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对法律的亵渎,从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必须遵从法律的意义上是准确无误的。

但在一个国家还没有一个法治环境的时候,在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不公的情况下,对一起案件的判决引起“民愤”的时候,表面上是对这个个案的“愤”,实质上是民众在呼唤法律的公正。

我以为,全民对一个案件充当起“法官”,来“指点”该案应当做出何种判决时,在一定条件下,民意会和法官的判决结果一致。这个“一定条件”是指:首先,法官的判决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的,且量刑适当;二是该案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需事实本身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三是刑法量刑的条文不存在技术问题的解释(比如,渎职就是有“技术”问题的,需要解释渎职的含义,而故意杀人就没有技术含量,什么是“故意杀人”几乎就是一个常识问题)。

药家鑫案就是一个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对他的行为适用的是“故意杀人……处以死刑”的条款。因此,对全体民众而言,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都能准确判断药家鑫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且应当判处死刑。

但由于我们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存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区别,并且一旦缓期二年执行,就不可能再被执行死刑,而且在做一些手脚之后(比如保外就医等)最多在监狱呆上几年就可出狱。法律专家们认为,故意杀人应当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某一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残忍、恶劣”是一个专业的判断,所以,法律专家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民意的表达就是不理性,是伪正义。

在药家鑫案中对药家鑫是否会被法院判决为死缓,便是全民最关心的问题。民众们最大的担心是,这样穷凶极恶的犯罪者,如果是死缓,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是对被害者最大的不公平,而这背后的根本问题,就是司法公正的缺失!(从网民用跟帖、博客、微博等方式表达的意见看,民众是直接表达担忧,没有用法律理论或证据来论证分析),我们不能因为民众的意愿没有用理论或证据证明它们的正确性,就认定这样的意愿是“反理性的伪正义”或者被法律专家们认定为“全民的狂欢”。“理论分析和证明”这个任务是法律专家们的,不是民众的,但在药家鑫案中,我们的法律专家们几乎是集体犯了错误。

我认为,全民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这一民意,是理性的,是公正的!

虽然,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但我对我们的司法公正从不抱幻想,因为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怎会一定诞生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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