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班招生宣传单图片:狂欢杀人说”是对公众的污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20:12:04
狂欢杀人说”是对公众的污辱

 

李昌奎一案持续发酵。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评论员付瑞生也认为:“公众可以表达愤怒和痛恨,但是否越界很重要。”(据7月14日《钱江晚报》)

?一审死刑是法院判的,二审死缓也是法院判的,最终是否判处死刑还是要由法院说了算,公众只是在践行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已,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行使司法权。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杀人本身都不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儿——兔子死了,狐狸还伤悲哩,何况我们与李昌奎还是同类?因此,如果是为了杀人而杀人,或者因为有人被杀而“狂欢”,那是没有人性的表现。而田成有副院长却一口咬定舆论主张判处李昌奎死刑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这种“狂欢杀人说”难道不是对公众的污辱吗?

 

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的死刑立即执行为缓期两年执行已经三四个月了,但对改判的质疑却从未停止。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质疑,云南省高院一面声称正在重新审查,一面积极地为自己的改判辩护。而在他们的各种理由中,“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一再被提起。

 

?一审死刑是法院判的,二审死缓也是法院判的,最终是否判处死刑还是要由法院说了算,公众只是在践行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已,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行使司法权。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杀人本身都不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儿——兔子死了,狐狸还伤悲哩,何况我们与李昌奎还是同类?因此,如果是为了杀人而杀人,或者因为有人被杀而“狂欢”,那是没有人性的表现。而田成有副院长却一口咬定舆论主张判处李昌奎死刑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这种“狂欢杀人说”难道不是对公众的污辱吗?

的确,“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可问题是,公众以狂欢的方式杀人了吗?很显然,李昌奎案还没有“狂欢”发生,因为李昌奎还没有死。那么,假如李昌奎最终被判了死刑并执行,公众会不会“狂欢”呢?我认为也不会,因为绝大多数反对改判的人都是在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是在追求个人欢乐。

 

那么,以前发生过“狂欢杀人”吗?在古代,可能发生过,但在现代的中国,至少本世纪没有人因为杀人而“狂欢”,即使是前不久举国关注的“药家鑫案”也没有“狂欢”出现。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确实有不少网友表达了欢呼之意,但他们欢呼的是司法实现了公正、正义得到了伸张,而不是因为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事实上,很多人在欢呼之余也表达了对一条鲜活生命消失的痛惜之情。因此,这绝不是“狂欢”,更不是“公众狂欢”。

 

在药家鑫案审理期间,全国的舆论群情激愤,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曾表示,“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这正是“狂欢杀人说”的源头。由于田成有副院长一再引用这句话,很多人的矛头也指向了贺卫方。对此,贺卫方解释说,“我批评的不过是某种语言暴戾而已”,而不是反对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李昌奎案,贺卫方也认为应该判处死刑。他表示,李昌奎比药家鑫的情节更加严重,虽然他也一直主张废除死刑,但在目前立法没有做好准备也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一个个案废除死刑,并不合适。(据7月14日《青年时报》)

 

付瑞生先生认为,“公众可以表达愤怒和痛恨,但是否越界很重要。”可是,公众“越界”了吗?一审死刑是法院判的,二审死缓也是法院判的,最终是否判处死刑还是要由法院说了算,公众只是在践行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已,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行使司法权。

 

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杀人本身都不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儿——兔子死了,狐狸还伤悲哩,何况我们与李昌奎还是同类?因此,如果是为了杀人而杀人,或者因为有人被杀而“狂欢”,那是没有人性的表现。而田成有副院长却一口咬定舆论主张判处李昌奎死刑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这种“狂欢杀人说”难道不是对公众的污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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