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村新司用中文唱的星: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居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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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

农村住房“两改”专辑

第十二期

象山县农村住房“两改”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

 

编者按: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积极支持我县农村住房“两改”建设,根据我县实际,推出“美居宝”贷款管理办法,解决农村住房“两改”融资难问题。现将该办法予以转载。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居宝”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象山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房二改”工作,特推出“美居宝”贷款业务产品。

第二条  “美居宝”贷款业务是指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合作社或镇(乡)所属有关公司发放的,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用于各村拆迁、改造、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并由象山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或以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抵押及其他方式担保的一种项目贷款,前期启动资金以流动资金方式进行放贷。

第三条  对“美居宝”贷款业务支持开发的新农村建设用房购房者,本社为其推出相应的贷款配套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美居宝”的贷款对象为经象山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或象山县“农房二改”领导小组及象山县发改委关于新农村建设(农房二改)工程建设批复的各村经济合作社或县、镇(乡)所属有关开发公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新农村(“农房二改”)建设项目要求做到规划严密、预算资金到位,村经济合作社或县、镇(乡)所属有关公司自有资金原则上要求达到新农村建设项目总资金的35%以上;

(三)在新农村建设(“农房二改”)项目开展前期,如果涉及旧村庄拆迁的须出台镇、乡(街道)或村经济合作社与拆迁户的拆迁协议,并确保不存在足够影响旧村拆迁进度的重大事项,并要求先拆后建,项目开展前期还须出台新房分配方案及出售指导价格;

(四)事先通过村经济合作社或开发公司所属的镇(乡)街道政府党政联席会议同意贷款的会议表决,事先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及村委会、党委会、社管会同意贷款的会议表决;

(五)村经济合作社及所属的镇(乡)历史信用良好,无历年积欠利息;村经济合作社要达到信用村的条件。

(六)本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项目贷款借款人账户管理

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上级补助、贷款资金、房地产商交付的工程保证金和村民的购房款都应如数划入在本社开立的专用账户,本社有权对该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六条  本贷款发放前需申报额度授信,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65%,可一次授信,分阶段使用,其中前期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总投入资金20%,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利率按照联社贷款利率定价办法。

第七条  贷款担保方式

由村经济合作社的国有划拨(出让)土地抵押或象山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联社认可的其他方式担保。

第八条  贷款仅限于新农村建设、“农房二改”项目的开发安居房所需资金,贷款发放后做到专款专用,到期后及时收回不得周转。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授信前调查

借款人提出授信申请,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期启动资金需提供象山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或“农房二改”领导小组的批复,正式项目启动时需提供象山县发改委关于新农村建设或“农房二改”工程建设批复文件,并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信贷资金用款计划。

(三)村经济合作社及开发公司所属镇(乡)街道政府同意贷款的会议决议;社员代表大会同意贷款决议及村委会、党委会、社管会同意贷款决议;

(四)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所属镇(乡)党委等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房初步分配方案;

(五)本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社经办信贷人员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确保借款单位具有上述规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并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资金提出合理的授信额度。

各社信贷经办人员需实地调查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并审核中标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第十条  授信审批 

按团体类客户授信流程申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及收回

各社视项目建设进度逐笔有序发放贷款,并确定适当的贷款金额及期限。

为保障贷款的顺利归还,要求借款单位将房屋销售款全额划入信用社开立的专户,并优先偿还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业务的贷后管理参照本社相关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办社信贷人员应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经常检查建筑商对所开发的安居房的施工进展情况,督促建筑商保质保量完成开发工程。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的节奏,及时回笼建造房屋销售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划入在本社开设的专户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为配合借款人对所建房屋销售款回笼,解决购房者资金困难,并能确保所购房屋在购买日后约定时间内能办妥抵押手续的,本社以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支持购房者购房。

 

第六章  购房者住房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对“美居宝”贷款业务支持开发的新农村建设及“农房二改”用房购房者,可向本社申请住房贷款或住房按揭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45周岁;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三)借款人以前未发现不良的债务资信记录,未发现不利的相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

(四)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资金已存入开发商在本社开立的相关账户内,同时借款人必须在本社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

(五)村经济合作社(或由信用社认可抵押、保证户)同意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产以及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同意在本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本社指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办理以本社为第一受益人的住房保险,保险金额不少于贷款金额,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期限。

(八)接受本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七条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金额的50%(含),集体用房一般控制在10万元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本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定价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确定需经联社贷审会讨论商定。对一年期限以上贷款,实行一年一定,并按基准利率浮动,在每年年初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村经济合作社或开发公司根据购房者的贷款总需求,确定单项授信额度,并按集团单项授信程序报审批。

(二)贷款经办部门负责实施贷款的受理和贷前调查工作,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

(三)贷款的发放:

1、经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本贷款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由村经济合作社或购房者联保、或其它方式保证,待所购的房产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再由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若性质是农村集体住宅抵押的,则须另加担保单位(人)。

2、发放的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转至村经济合作社或承担开发的镇乡所属公司专用帐户。

3、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参照本社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四)贷款的偿还参照本社出台的有关贷款管理办法(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参照本社出台的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对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由村经济合作社、开发公司或担保人代为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收回贷款。原则上要注明,凡由村经济合作社或开发公司担保的,出现不良的,都由村经济合作社或开发公司在三个月内代为偿还。

1、借款人连续三期或在合同期限内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

3、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

4、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5、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栽或其他法律纠纷;

7、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经指出仍不能予以纠正;

8、抵扣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损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9、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六)须由开发单位出面向本社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存入购房者授信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

 

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九条  房产抵押

(一)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抵押有效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二)在借款人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应约定以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证明文件所拥有的全部权益设定抵押;

(三)借款人的共有人应签订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第三方保证 

(一)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因所购房产为期房或其他原因,无法即时落实房产抵押担保的,应由销售房产的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为借款人借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本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保证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房地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收押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和其他质押担保   

借款人在未落实抵押登记手续,但由第三方提供全额保证金或提供本社存单、国债质押担保,可提前获取贷款。保证金及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当地信用社若开展本项业务,要超信贷计划的,应向县联社报告提出,由信用社申请,营业部办理资产置换。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办理后,信用社要配合做好营业部与乡镇政府、街道桥梁作用,并协助营业部作好调查、催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后,帐户继续开立在当地信用社,当地信用社要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各镇乡、街道农村住房“两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各部门

送:市农办,市农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

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李关定书记,叶剑鸣县长,卢敏

常务副县长,孙小雄副县长

责任编辑:县委农办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