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斑cp:“死刑宣判”怎么不通知马加爵的家属?-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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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宣判”怎么不通知马加爵的家属?作者:王克安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4-16本站发布时间:2011-4-16 22:12:59阅读量:859次

  一看题目便知,这里是“旧话重提”;不过,“旧话”之所以要重提,显然具有“温故知新”的性质。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之后,遂将马加爵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人们从记者随后的相关报道中知道,昆明中院在“宣告”云南高院对马加爵“死刑判决”的裁定核准书时,马的家属并不在场。

  据报道,6月17日上午,马加爵的姐姐马春泉突然给成都商报记者打来电话,声音颤抖、小心翼翼地询问:“我弟弟是不是真的死了?”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电话那头的她再也控制不住,失声痛哭。她是从网上知道这条突来的消息的。“我们会接受事实,但却有一个请求:请善待我们!”当天下午,马春泉从柳州赶往南宁,她不敢让父母单独承受这样的打击。(《成都商报》,2004年6月18日)

  ——为减少或免去读者可能的疑问,我可以说明一点:当年,我写过关于“马加爵案件”的几篇文章,马加爵的姐姐马春泉主动在我的文章后面“留言”,并与我联系。其中,我也核实过某些情节,由此可以确认相关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

  马加爵是罪人。家属不是。在某种意义上,与其他4个受害人家属一样,马的家属也是“受害者”,甚至是更严重的受害者。人们应该“善待”他们。任何人们都没有理由以任何方式歧视他们,或无视他们的存在。

  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也不知道儿子被执行死刑。从成都商报记者那里获悉此事后,电话那头的他竟说不出一个字,沉默了好半天,马建夫才重复着一句话,“法院应该通知我一声啊……”他不敢把这个消息告诉一直卧病在床的妻子,担心她承受不了。他说,“我不知道要做什么,我的心很乱。本来我是打算在死亡复核结果出来后去看看马加爵的。”再一次的沉默后,他挂断了电话。

  听到马家父女二人上述如此这般痛楚与无奈地表白和近于绝望的呻吟,我的心也在隐隐作痛。

  《新闻晨报》记者在“第一时间”也采访了有关当事人。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接到记者电话后说,到现在为止,他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和消息。“得知儿子的死讯,还是你们记者通知我的,之前一点消息都没有。”刚接通电话,马建夫的声音就哽咽了。他告诉记者,自从一审时远远地看过儿子之后,他就再也没有机会见到儿子,“我真的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话没说完,电话里马建夫抽泣声越来越大。(新华网-新闻晨报,2004-06-18 07:03:27)

  我不敢肯定上述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十分准确,但有一点,我可以相信,那就是马加爵的最后“死刑宣判”,其家属完全不知情。

  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我想提出下列看法。

  我国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按一般理解,人权通常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个人应该享受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任何人,来到人世间,都一定有某种或某些“亲情关系”。这些亲情关系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任何社会组织或其个人都无权割断或取消这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某一个人来说,这种亲情关系的法律保障,我把它称之为“亲情权”。从司法角度看,任何罪犯(包括“死刑犯”在内)及其亲属也都毫无例外地享有这种“亲情权利”。马加爵在临刑前是否提出与亲人会面的请求,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由于有关司法当局对马加爵执行死刑前未能通知其家属,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马家亲属(家人)对马加爵所应拥有的“亲情权”。就本案而言,其严重性在于,这种“亲情权”的丧失又具有无可挽回的后果。

  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新举措,其中一条就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会见亲属。死刑犯李军成为首个受益者。在法院安排下,见到妻子的李军说,这“满足了我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一个愿望,我十分感谢政府、感谢法院。”(新京报,2004年6月19日)让即将告别这个世界的人带着感激“上路”,让更多的留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体会与感受这种人间温情,这有什么不好的吗?

  换个角度看,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任何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所有成员之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同理,知情权也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最具有普遍性品格的一项权利。知情权范围之广泛是不难理解的。勿须举例说明。可以肯定,就本案而论,马加爵之即将被执行死刑,对这一“信息”,马的家人无论如何应该具有无可争辩的“知情权”。试想,对于马家来说,还有什么信息比这个人命关天的信息更要紧的呢?然而,不,他们毫不知情。——对此,作为中国公民中的一员,我不仅感到悲哀,而且感到愤慨!

  我当然知道,从现行法律条文看,“告知”死刑犯的即将被执行的“死刑宣判”似乎还不是“法定义务”。可是,我同时也就想到“人性化”管理这一颇为时髦的概念。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人性化”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实践中已经如此。罪犯在押服刑期间,有的可以在监狱中“过生日”。有的劳教人员可以申请“夫妻同居”,在高墙内享受2~3日的“二人世界”;有的服刑人员可以成为“周末夫妻”;监狱内还可以开“鸳鸯房”;有的还可以结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适当增加女犯家属接见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可安排亲情会见,允许与未成年子女共度节假日;允许女犯在参加社会活动或会见时化淡妆;等等。——所有这一切,法律上好像也没有明确之规定,从管理当局说,并非其“法定义务”,但他们却都在实行。从这个大的背景看,司法领域的“人性化”云云,至少在马家身上并未充分体现,我只能深表遗憾。

  我不愿意过多地谈论或提到“社会歧视”这样一个话题。我之所以在“歧视”二字前边特意加上“社会”这样两个字,因为我认为,“歧视”问题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不足为怪。当然,这里也有个存在范围和程度上的差别。马加爵曾经受到某种歧视,如今不说了。从理论上讲,在国家机关和有较高思想素养和文明程度较高阶层,这种歧视现象或其程度应该是最少或最小的。因此,在我想来,特别是在司法部门,这种歧视现象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存在的。然而,现实生活的一些怪异现象,有时我不能不对自己的天真想法产生某种怀疑。——现下,或许也是由于不知情的缘故,我也就开始胡思乱想起来。譬如我设想,如果马加爵的姐姐马春泉是某省公安厅长妻子的弟媳妇,或者是某位省长哪怕仅仅是其表兄弟的小姨子,那么,在最后“死刑宣判”的时刻,昆明司法当局是否也同样将其“拒之门外”?还有马建夫,如果他不是偏僻山村的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而是一位中国驻外使馆的一名政务参赞,或者哪怕仅仅是某个地级市委书记个人“专车”司机的舅舅,那么,昆明方面是否也如此这般地连个“死讯”也不能“告知”一声呢?看来,人活在世上,真的如某个电视剧中所说的那样,人不能活“低”了……亲爱的朋友们,当我在电脑上敲打出这样一行字句时,我的心在流血!

  马加爵走了,永远地走了,带着深深地愧疚和“失败”( 马加爵被执行死刑之前对自己的评价)走了;他的家人,在度日如年的等待中,与马加爵见上最后一面的渴望已成泡影。

  我只想说,请“善待”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而不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与贵贱。

  我希望,此类事情在人类已经迈进21世纪,在《世界人权公约》上已经签了字的并且在自己的《宪法》里明确写着“人权”二字的中国大地上,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悲剧可以发生,但悲剧不可重演!

  至此,我已经无话可说。\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教授,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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