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霆锋张柏芝最近消息:人民法院报《股东将一人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构成何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8:00:51
2005年7月,王某、李某等3人共同出资30万元成立一家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酿酒公司),王某为法定代表人。后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李某等二人遂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王某,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的效益不好,2006年2月,王某将酿酒公司的1台机器设备以10万元的价格变卖,但没有将该款交公司入账,而是直接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后因该公司的会计举报而案发。

    本案在处理中,王某对变卖公司的机器设备以及将所得现金用于个人买房没有异议,但辩称该公司现为其一人所有,他有权利处置公司的资产。对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该公司现为王某一人所有,其有权利处分自己公司的资产,且有权支配所得的现金,因此,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将公司的机器变卖,并将所得的现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一、一人投资成立的公司仍应区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虽然该公司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实质上该公司已变成王某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应和多数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公司的财产由股东出资的财产和公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组成,公司一经成立公司的财产即与股东个人的财产脱离,并且应严格区分开来。不能说公司是一人投资,公司的一切财产就是一人私有的财产。

    二、将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害了公司潜在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股东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因此,对于酿酒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如果该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那么就会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使公司潜在的债权人的债权(如货款、职工工资、职工保险等)得不到实现。

    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在相关的民事诉讼中,一旦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股东能举证分清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又该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呢?

    三、将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这里所谓的公司应包含受公司法调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就是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利用自己是酿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机器变卖,并将所得现金非法占为己有。虽然该机器设备以后有可能成为王某的私人财物,但在他处理的时候却仍然是酿酒公司的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