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手游新区升级顺序:中国历史上的贞烈女和处女膜悲喜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17:11
  • 作者:李阳泉 

      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胡适《贞操问题》(原载《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1918年) 

      贞节,不仅仅是贞洁。贞洁指的是肉体上的洁净,而贞节就不同了,是一种法则,一种做人的原则。说白了,就是男人为了防止自家的女人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而要求女人必须严格遵守的道德义务。具体而言,女人不能有婚前、婚外性行为。后来,进一步发展为:丈夫生时不得改嫁,死后不得再嫁。后来又发展为:未婚妻未过门时丈夫死了,也要守寡,这叫望门寡,守得住望门寡的,才是千载难逢的好样的女人。中国古代战乱频繁,每次战乱,都有成千上万的未婚女子和已婚妇女为了保守贞节而做了殉情烈女。仅《古今图书集成》中收入的明代烈女就有三万六千人之多。 



      男人对于女性的限制可以说是变本加厉。孔子有言:“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论语·阳货》)。这位“有教无类”的老夫子仍然难以解脱对女人的歧视,也难怪后世人以之为金科玉律,争相发挥了。然而,这并没有激发起太多女性的反抗意识。她们在漫长的封建黑夜中恪守着男人们为她们设计好的一切,谨小慎微地打发着日子,不敢越雷池一步地苟活着…… 

      受人尊敬的班昭 

      古人对于女性的要求多如牛毛。《仪礼·丧服·传》记载了对女性品行的种种导向性极强的规定,即“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堪称是男性对于女性的最无理要求,却被全社会女性所宽容接受,并得以大肆流传。而《周礼》则提出“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进一步表达了男性对女性的苛求。 

      令人费解的是东汉女学问家班昭作的《女诫》七篇,它包括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连序在内不过1600多字,内容却相当丰富,对女性的要求异常全面,并将“四德”做了注解:“幽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则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她认为女孩一生下来就要遭受与男孩迥然不同的待遇,睡在地上,拿纺轮做玩具。班昭认为这是妇人的常道。于妻子而言,丈夫是至尊至高的,是天的象征,事夫如同孝子敬重父母、忠臣礼顺君王一样,根本不能有平等之念。所以,她极力鼓吹贞节观念,推崇“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义”的原则,强调“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这样,贞节就成了班昭高高举起的大旗,从此揭开了大多数女性受苦受难的序幕。 

      班昭是颇有才华的女性,她的这一怪异举动被后世学者认作自卑所致。班昭的七条原则不惜丢弃人类普遍的感情内容,忍辱负重,不管男性的言行多么荒诞和悖谬,女性也得忍受,曲不能争,直不能讼,以一厢情愿的贞顺不招惹男性的忿怒,处心积虑地维持道义上的名分。 

     深受时人尊敬的班昭惟恐女子不守妇道,在《女诫》序言中申明了著书的本意。字里行间所见到的都是女人的自卑。 

      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于今四十余载矣。战战兢兢,常惧黜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劳,而今而后,乃知免耳。吾性疏顽,教导无素,恒恐子谷负辱清朝(《后汉书》引三辅《决录注》云:子谷即曹成子)。圣恩横加,猥赐金紫,即授封关内侯事。实非鄙人庶几之望也。男能自谋矣,吾不复以为忧也。但伤诸女方当适人,而不渐训诲,不闻妇礼,惧失容他门,取羞宗族。吾今疾在沈滞,性命无常,念汝曹如此,每用惆怅,闲作《女诫》七章,愿诸女各写一通,庶有补益裨助,汝身去矣,其勖勉之! 

      拥有高文化修养的班昭尚且如此,真正“愚暗、不敏”不识字的妇女们有足够的理由在自卑方面变本加厉了。 
     
     
  • 作者:又一夜折腾发表日期:2007-04-30 00:28:52第 2 楼
  •  为一些人所不齿的卓文君 

      汉朝的大才子司马相如在汉景帝时担任武骑常侍,觉得真是屈了自己这个大才,常常饮酒作乐,最终称病辞职回到家乡四川临邛。 

      有一次,他赴临邛大富豪卓王孙家宴饮。卓王孙有位离婚在家的女儿,名文君。文君对司马相如的文采钦慕已久,便躲在屏风后面窥视相如。相如来赴宴时心中早已念着文君,见屏风后人影晃动,心中暗喜,但表面上装作不知。当受邀抚琴时,便趁机弹了一曲《凤求凰》,以传爱慕之情。相如、文君倾心相恋,当夜即携手私奔。相如一贫如洗,文君亦因卓王孙怒其败坏门风而不得一文钱。两人只好变卖所有东西后回到临邛开了家小酒铺。每日,文君当垆卖酒,相如打杂。后来,卓王孙心疼女儿,又为他俩的真情所感动,就送了百万银钱和百名仆人给他们。 

    这个故事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一时间传为佳话,成了古人追求自由恋爱的典范之作。然而,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后来司马相如靠溜须拍马当上了大官儿后,受皇帝宠幸,便宿娼纳妾,竟不理会卓文君。 

      文君因作《白头吟》以诀。“皑如山上雪,皎如云间月。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今日斗酒会,明旦沟水头。躞蹀御沟上,沟水东西流。凄凄复凄凄,嫁娶不须啼;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竹竿何袅袅,鱼尾何簁簁。男儿重意气,何用钱刀为!” 

      司马相如见到此诗,佯作落泪,叹道:“文君呀,不是我相如无情无义,只是,你名节不全,我为朝廷命官,怎肯就范……” 

      司马相如这一举动,又被当朝传为佳话,真的是让人无处说理。明明是司马相如薄情负义,却口口声声说卓文君不贞。这种流氓逻辑居然在古代中国大行其道,岂可怪也欤?! 

      自虐的守节 

      强大的封建礼教攻势加上自甘轻贱的女学问家的鼓与呼,守节就成为古代妇女集体无意识的必修课。妇女们为了表明自己守节的决心,展示不嫁的毅力,不食荤腥、服装粗陋、不听音乐、不出庭户、不沐浴,甚至裁发、割耳、断臂、毁容,几乎无所不用其极。从下面这些摘引自正史《列女传》的烈女行为中,可见一斑。 

      王琳妻韦者,……琳卒时,韦年二十五,家欲强嫁之,韦固拒,至不听音乐,处一室,或终日不合。卒年七十五。 

      东平郑氏、大宁杜氏、安西杨氏,并少寡守志,割体肉疗姑病。 

    段氏,隆兴霍荣妻也。荣无子,尝乞人为养子。荣卒,段氏年二十六,养舅姑以孝称。舅姑殁,荣诸父仲汶贪其产,谓段曰:“汝子假子也,可令归宗。汝无子,宜改适,霍氏业当无预焉。”段日:“家资不可计,但再醮非义,尚容妾思之。”即退入寝室,引针刺面,墨渍之,誓死不贰。 

      兴和吴氏,自刺其面;成纪谢思明妻赵氏,自髡其发;冀宁田济川妻武氏、深水曹子英妻尤氏,啮指滴血,并誓不更嫁。 

      王氏,成都李世安妻也。年十九,世安卒,夫弟世显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亲戚警叹,为医疗百日乃愈。…… 

      守节守到自虐的程度,也真是难为了守节者。史官对此的态度自然是褒扬大于贬斥,否则,正史中定难寻觅到如此鲜活的实例。你断胳膊我刺面,看谁比谁更贞节。把贞节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女人们终究还是女人,爱攀比的特点自然是不能随便丢弃了。 

      严密的贞节审核制度 

      中国历史上不缺少贞节女人,历朝历代政府对贞节女人也有着不同程度的表彰。甚至专门成立一些类似于“全节堂”、“保节堂”的机构,大肆提倡贞节,收容安置贞女、节妇。在此基础上,有人苦心孤诣地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管理、规范贞节“行业”的理论和方法。到了清朝,对贞女的表彰达到了最高的境界,皇帝亲自从国库拨钱为贞女立牌坊,何其感人! 

      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12月2日,法国人龚当信(PContancin)在广州写给爱提埃纳·苏西埃神父的信中有这样一段话: 

    雍正皇帝还制定了另一条法规,要求寡妇们守节及妻子对丈夫忠贞。皇帝说:国泰民安尤其取决于妇女们的忠贞。她们应该恪守妇道,履行她们的义务。一个年轻的妇女失去了丈夫,如果她能守寡,不再嫁人,在她去世前至少守寡二十年;或者一个妇女为了保持贞操,受到逼迫不屈而死,朕令她的家人不管在如何条件下,都要报告地方官。地方官核实事实后,再奏报朕知道,朕将下旨,从皇家财库里提取必需的银两,在她的家乡为她树碑立传。 
     
     
     
  • 作者:又一夜折腾发表日期:2007-04-30 00:29:21第 3 楼

  •   (朱静编译:《洋教士看中国朝廷》) 

      能够得到皇帝的亲自赏赐,自然是马虎不得。因此,清代对贞节的旌表,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关于旌表的手续和方法,《道光礼部则例》规定: 

      直省孝子顺孙义夫节孝贞烈妇女,应旌表者,由该督抚同学政具题,由礼部复议题准后,令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并设位于祠中,地方春秋致祭。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对清代旌表贞节的手续和方法有所了解。 

      一般地,首先由各地都督巡抚会同学政具题请旌,也就是将旌表对象具体事迹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如归属种类、旌表等第等,上报礼部;礼部核实情况,证明无误以后,即议定旌表的方法,在地方申报文件上题准;最后,由各相关部门实施旌表。政府给予旌表对象的待遇则是给建坊银,建立牌坊。 

      一个贞节牌坊的建立要经过这么多繁杂的手续,一层层核实、审批、上报,可见,旌表贞节真的不是一件小事。 

      巨大的贞节开支 

    政府如此倡行贞节,导致贞节妇女数量的激增,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而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因之而来的政府财政的紧张。 

      所以自嘉庆年间开始,有了归并众多贞节妇女于一处,只给银三十两建立总坊的做法,并且很快成为制度。如嘉庆四年(1799年),湖南省苏州、永绥、泸溪、淑浦、保靖、武陵等地在战乱中守节致死的妇女众多,政府规定于“各厅县每年总建一坊,每专结银三十两,交各该地方官支领。于通衢大路择地克期建立,所有大小妇女姓氏,全行镌刻于其上”。此后专坊之建逐渐减少,总坊之建成为普通现象。 

      道光七年(1827年)礼部复准:“江苏省武进、阳湖两县,自道光元年起,搜采孝节妇共三千一十八口,该绅士等购地捐建专祠,春秋致祭补请旌表,应照总坊之例,给银三十两,于祠外总建一坊,以不朽。”这样,封建政府在减少财政支出的同时,也达到了旌表贞节的目的。 

      过去一个节妇三十两,而今三千多节妇依然三十两。值得一提的恐怕不是节妇的贬值,而是统治者万般无奈之中嘴角泛起的一丝笑意。 

      处女膜悲喜剧 

      古代医学远远比不上现代发达,可供借助的医疗器械也是少之又少。因此,现代人很容易做到的处女膜修补术,在古人的世界中真是连想都不敢想。古人对于处女的嗜好无以复加,这在文艺作品中常有体现。对处女膜的检验也非常严格,是在新郎新娘的卧榻上铺一块白布,新婚之夜行房完毕,白布见红方可证明新娘为处女,如果未见红,麻烦可就大了,新娘将面临被拷问的命运,甚至一生不得翻身。如果新娘真的在婚前有过性行为那倒罢了,要是没有过,实在是一生的冤案。 

    王实甫的《西厢记》中有这样的描写:张生与崔莺莺初行房事后,看着落红斑斑的手帕,充满自得地唱道:“春罗元莹白,早见红香点嫩色。”他获得了占有处女的初夜权,因而自鸣得意、自我炫耀,而此时的崔莺莺也表现了对男子处女嗜好的认同,将处女之贞看作是自己的全部价值所在,她说:“妾千金之躯,一旦去之,此身皆托与足下,勿以它日见弃,使妾有白头之叹。” 

      清朝采蘅子所著《虫鸣漫录》记载了某十二三岁幼女,穿着一条开了裆的破裤子,和小伙伴一起玩,忽然看见一个锄头,便两腿骑在锄柄上,颠簸着玩,玩了一会儿又跑到别处去了。一个老头儿看见锄柄上有鲜血缕缕,知道是这个小女孩的处女膜破裂所致之“落红”,便把锄头捡起来,偷偷收藏在一边。后来这个女子出嫁了,丈夫看不见落红,自然怀疑其不贞,任新娘百般解释自己是少女之躯,无奈丈夫就是不信,想要休掉这女子。事情闹大了,那老头儿听说之后拿着锄头跑了过来,人证物证俱在,一场冤案得以昭雪。否则,那女子要寻短见也未可知。 

      在世人竞尚处女、再婚妇为人所不齿的清代,竟有人针锋相对地提出“不娶处子”的主张,他便是胡书巢。大学问家袁枚称赞他为“以为非处子则不为天下先之戒”,并在致胡书巢的信中批评嗜好处女之风俗:“以为非处子则不贞耶?不知豫让遇智伯便成烈士,文君嫁相如便偕白头,责报于人,先是问施者何如耳。以为非处子则不洁耶?不知八珍具而厨者先尝,大厦成而匠人先坐,嫠也何害?”袁枚先生这种大胆的反潮流思想,即便在今天,也堪称高论。 
     
     
      
     作者: 内存不足  2005-9-16 16:5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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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秘密档案--中国历史上的贞烈女和处女膜悲喜剧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