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任务除虫没有桃树:事业单位为何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30:20
事业单位为何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乔新生

近年来,形式多样的高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任重道远。高校频繁发生的腐败案件,也让人们注意到了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即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在我国比较混乱,有些事业单位的设立有法律依据,而有些事业单位的设立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机关法人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立。近些年来,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一些行政机关为了精简分流,将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能部门调转成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这些事业单位既有行政机关的部分监督管理审批职能,同时又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特征。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得许多事业单位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事业单位法人的负责人既可以借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又可以依靠行政机关享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正是这种独特的主体地位和管理体制,使得我国事业单位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事业单位体制的弊端易滋生腐败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腐败主要集中在体制上的腐败。由于事业单位各个部门负责人都有行政级别,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又不受公务员法的直接约束,因此,利用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权收受他人贿赂,就成为腐败的典型表现。事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岗位,自行安排岗位的负责人,也造成了当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笔者海外的朋友曾经试图与某大学合作,举办一个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没有想到的是,在该项活动的协调会议上,不仅有该大学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宣传部门的负责人、党委办公室的负责人、马克思主义学科的负责人,而且还有主管对外交流部门的负责人。海外的朋友感到不可思议——他们想不到在一个大学里居然有如此多的行政机构,而且这些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决定学术交流的事情。在他们看来,只要有一个教授决定,然后交给大学的行政机构付诸实施即可,绝对不会让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决定学术交流的事情。这是中国大学行政化的具体表现,也是事业单位体制性腐败的典型特征。

事业单位的体制性腐败是一种无形的腐败,这种腐败不仅体现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贪污受贿方面,而且体现在事业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官僚主义的摩擦之中。在一些大学,一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他们根本不了解学术的深层次含义,只是从本部门的角度甚至利益出发参与决策。在各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相互掣肘之下,学术交流活动变得无足轻重。

一位香港的学者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大学的负责人不像是一个学者,倒像是一个行政官员。这句话的确有道理,中国的大学负责人本来就有行政级别,所以,不能用学者的眼光来看待中国大学负责人。在官本位体制下,事业单位变成一个行政单位,不仅会出现严重的主体错位,而且使事业单位的腐败现象更为严重。

近年来事业单位项目腐败多发

我国事业单位的腐败大多集中在项目腐败方面。项目腐败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硬件建设项目腐败,一个是软件建设项目腐败。

所谓硬件建设项目腐败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产生的腐败。现在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阶段。在大兴土木的过程中,一些大学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承包商相互勾结,以暗箱操作的方式获取各种非法利益。前不久发生在武汉某高校的原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腐败案件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可以毫不客气地说,目前大学硬件建设方面出现的腐败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一些地方监督部门接到的举报信件数以百计,一些大学的教师纷纷揭露大学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这种低水平的腐败案件在我国查处率并不是十分高。腐败的机会成本太低,大学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才敢于收受他人的贿赂,践踏国家的法律。

如果说硬件设施建设中的腐败是一种看得见的腐败,那么,软件设施建设中的腐败则是一种看不见的腐败。所谓软件设施建设,就是学科项目建设。现在大学日常教育经费拨款越来越少,而打着所谓的重点学科建设、特殊学科建设分配的经费越来越多。围绕着教育部设置的各种项目规划,各学校一方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比如“211办公室”,“985项目办”等,另一方面则根据教育部设置的条件,千方百计地合纵连横,以争取获得项目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出现了“跑部钱进”现象,而且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游说斡旋者。一些大学为了争取获得某些项目,动用各个方面的关系,使尽各种办法请客送礼。

从教育主管部门争取到各种项目资源之后,大学根据行政职位的不同重新分配资源。譬如,取得国家“一级学科”资格之后,学校可以获得数以千万元的拨款,这些拨款分解到学校、学院、各个系、各个教研室,学校的负责人、学院的负责人、各个系的负责人、各个教研室负责人都可以从中分一杯羹。

除此之外,各个大学还有所谓的行政管理资源,这些俗称“人头费”的资源,直接下拨到各个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独立支配这些行政管理资源。在大学里不仅学院领导掌握大量的行政经费,各个系、各个教研室的负责人也有行政经费的支配权。这些行政经费既不需要对普通教师公开,也不需要对社会各界公开,完全是暗箱操作。不仅如此,在大学里还有博士生导师费用、硕士生导师费用,这些费用都掌握在导师组的负责人手中,他们可以利用各种名目报销这些费用,同样不需要经过导师组成员同意,也不需要大学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这种类似于自我设计项目、自我审批项目的制度安排,在大学里比比皆是。换句话说,在大学里只要担任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成为项目负责人,那么,就意味着可以掌握大量资源。一些教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项目经费之后,辛辛苦苦从事田野调查活动、撰写研究报告。可是,大学各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则不费吹灰之力即可获得各种各样的资源。正是这种特殊的资源配置体系,使得大学负责人不再热衷于从事学术活动,而是热衷于各种各样的“圈钱”活动。在这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下,各种奇怪的现象都会发生。许多大学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大学的学术气息荡然无存。

遏制事业单位腐败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

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早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解决事业单位体制性腐败问题,必须釜底抽薪,真正实行民主管理。

在大学等事业单位改革中,我们不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其实,中国大学中存在的问题,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早已不是问题。在教授治校的原则下,行政官员绝对不敢对学术交流活动说三道四,他们既没有分配学校资源权,同时也没有指挥学术活动权,相反,教授可以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依照合同随时聘任或者解聘行政管理人员。在不少国家,大学教授可以集体讨论辞退校长,但是,校长绝对不能打着民主决策的幌子辞退教授。如果不把中国高校颠倒的东西重新纠正过来,让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成为教学科研的辅助机构,那么,所谓高校等事业单位的体制性改革就是一句空话。

除此之外,事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章程,并且严格依照章程实现既定的目标。现在许多大学正在制定自己的章程,准备按照合同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性改革。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大学章程还无法从根本上约束大学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手中的权力。

笔者认为,在这场改革中,必须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仅仅把事业单位推向市场,任其自生自灭。如此,才能避免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廉政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