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3 2016天琊血炼:市民法律常识读本--连云港市成人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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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6题)
1、什么是宪法?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什么是公民?
答:《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33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我国《宪法》对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民法通则(14题)
1、什么是民法?
答: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是因人们对财产的占有、支配、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种类繁多,有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什么是民事权利?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所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所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现其意志的界限。民事权利包括:①财产权,有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②债权,有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③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④人身权,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什么?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什么?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确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
5、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有哪些年龄限制?
答: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取决于年龄和智力状况。据此,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分为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有能力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除精神病人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我国,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崐能力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6、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应遵守哪些原则?
答: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守的基本原则: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③自愿原则;④等价有偿原则;⑤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⑥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⑦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7、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什么是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民事活动中,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和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分为三种情形:①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下列问题:①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②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③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④代理人不得接受正当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⑤不得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9、那些民事行为无效?
答: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答: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10、那些民事行为可撤销?
答: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以下三种情况,公民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①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②侵权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格、人身的;③无过错责任,即虽然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12、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上述几种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13、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14、什么是特别诉讼时效?
答: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期间。主要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上述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
刑法(10题)
1、什么是犯罪定原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上没有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定罪处刑。因此,刑法对所有的犯罪都作了明文规定,刑法之外,不存在犯罪,不能擅立新的罪名。
2、什么是罪行相当原则?行为人犯罪后,其亲属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意思主要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无罪不罚。因此,任何人犯了罪,都只能由他本人来承担犯罪的责任,其亲属不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和犯罪是一回事吗?
答:违法和犯罪不是一回事。违法行为的范围比犯罪行为范围要广泛的多,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违法行为。但只有严重违法的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4、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①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
5、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什么是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其刑事责任如何规定?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②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③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④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⑤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属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必须具备3个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②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③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8、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如何处罚?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分子。马到成功教唆犯的处罚可分以下几种情形: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刑罚有哪些种类?
答: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①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②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③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中关于减刑和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④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③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0、什么是数罪并罚?
答:数罪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一种刑罚制度。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婚姻法(17题)
1、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22周岁,女不能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什么是重婚?
答: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是重婚行为。对于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还应依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答: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5、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6、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2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无论是否有无新情况,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诉。
7、离婚时,如何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8、结婚登记是否可以托人代办?
答: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9、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10、孩子必须随父姓吗?
答:不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11、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双方自愿离婚应如何办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 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13、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是否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答: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4、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5、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1条第 72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 6个月,无论是否有无新情况,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诉。
16、什么是重婚,构成重婚有哪些要件?
答:重婚是指已有合法婚姻存在的有配偶者,在没有离婚或没有丧偶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没有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重婚的构成要件有:
①前一婚姻必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后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②重婚的一方或双方在重婚前存在的合法婚姻,在重婚时这一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
③在主观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直接故意的过错。
④重婚的前、后两个婚姻在形式上都应符合一定条件。
17、关于家庭暴力,婚姻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婚姻法增加了下列规定:
①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④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⑤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劳动法(14)
1、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适用于哪些劳动者?
答:《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即国有、集体、私营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包括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2、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什么是童工和未成年工?招收未成年人就业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童工是指年龄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则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什么人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答: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无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临时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
6、劳动合同期限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限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7、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后,能否解除?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四)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崐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自然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再履行或不可能再履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合同可以终止: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里所说的约定终止条件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丧失合同主体资格,从而使劳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丧失履行意义,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10、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由谁确认?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1、什么是集体合同?应怎样签订?
答: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它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缔结的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12、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份:①劳动标准条件规范: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②过渡性规定: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工等。③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
13、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报酬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时,是否有效?
答: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按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则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4、什么是工资?
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7题)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绪,不要惊惶失措或者情绪激动;其次要依照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处理事故。应当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看管财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应当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5、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如何报警?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拔打警电话110(也可拨打122),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号码、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号码、类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的情况。如果车辆损伤严重,有起火爆炸的危险,应当疏散人群,报警的同时告知其通知消防部门,或者随后拨打消防电话。
6、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酒后驾车有何后果?
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治安管理处罚法(5题)
1、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分几种?
答: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3、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概括起来分为八类: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④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⑥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⑧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4、哪些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有:①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卖淫嫖娼的;②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的行为;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5、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应该从重处罚?
答: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④屡教不改的。
继承法(3题)
1、什么叫遗产?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
2、 哪些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答: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法定继承人是根据继承法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亲属,与被继承人没有亲属关系的不可能成为继承人;另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也不可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而取得继承资格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当中指定。
3、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中不再有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合同法(3题)
1、什么是合同?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答: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2、哪些合同为无效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五”普法知识(7题)
1、我们目前实施的是第几个五年普法?
答: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施全民普法,目前实施的是第五个五年普法。
2、“五五”普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分哪几个阶段?
答:从2006年元月起到2010年12月为止。共分三个阶段;2006为年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至2009年为组织实施阶段; 2010年检查验收阶段。
3、“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宪法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4、“五五”普法的对象是哪些?
答: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社区居民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6、“五五”普法要求“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学三讲”指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7、“法律六进”指的什么?
答: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