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精灵h吧:法律常识(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26:09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权益保护基本常识

  劳动合同的签订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2、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合同。

  2、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规范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要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用人单位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年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9、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形式为:(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作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且与工会协商,经劳动者同意,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持给本人。

  医疗保险。劳动者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规定,各地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合作医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具体如何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可向工作地或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咨询。参加原籍地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城市发生医药费用后,按照原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中有关政策,可以在原籍地享受医药费用报销待遇。

  工伤保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有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者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贩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权益保障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办进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及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以下程序解决:

  (1)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诉书,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对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除外)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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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生活就是一种幸福,是生活教会了我感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