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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学生将从中受益 财政将如何补贴学校 财政部等明确中职困难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9日07:58  中国青年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韩洁 刘奕湛)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本周联合发文,宣布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

  这是我国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此次四部门发布意见对中职困难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是落实本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重要举措。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那么如何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比例呢?在实施过程中又该如何防范乱收费问题?

  对此,四部门明确将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在免学费学生范畴上,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意见指出,享受政策的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此外,四部门强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四部门明确,通过财政给予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并就财政具体补贴方式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意见称,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