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我倾室江山txt下载:公开谴责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法律管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21:57
 公开谴责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法律管治  摘要:从本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昨天,深圳证交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强调《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原则。

    从本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昨天,深圳证交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强调《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原则。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自2009年11月建立以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出现了快速的发展,本周将迎来第200家上市公司。创业板市场建立以后,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股票发行价格过高、公司募股资金远远超过实际的资金需求、股票公开发行前关系人“突击入股”泛滥、信息披露不实、财务数据存疑、股票上市后在交易市场恶炒成风、内幕交易严重等等,诸多问题已经在影响着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创业板市场建立初期,无论是市场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曾对它报以热情的期望,但是,市场的现实已经告诉我们,这种期望与现实是存在着一定距离的,因此,在市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当下,深圳证交所制定并实施这个《公开谴责标准》,显示了其加强市场监管的良苦用心。

    但是,在对这个《公开谴责标准》给予适当肯定的同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就我国现有的市场法律规范来说,无论是创业板市场还是先于其建立的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都已有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规管,这就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有详细的法律规范,《证券法》要求必须对其施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理手段,而没有对其进行公开谴责的要求。那么,当交易所对这种行为给予公开谴责以后,是不是意味着《证券法》规定的处理手段就可以放弃了呢?

    创业板市场建立以后,出现了一些在以往的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未曾出现的情况,比如创业板公司在新股发行中的资金超募现象严重,在我国正在努力收缩市场流动性的背景下,这种个别公司出现的“流动性泛滥”使资金的使用效率严重降低,投资者也为此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对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也试图给予规范,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违规标准,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但是,资金超募其实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继续坚守发行审批等非市场化手段时,单兵突进地推行发行价格的“市场化”所引起的,如果对此不加以改变,听任超募现象的存在,那么,这种在资金超募现象末端进行的规范是没有什么用处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加强市场化建设,而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完善的法制化,目前混乱的新股发行定价正是一个必须进行法律规范的对象,而这仅仅靠公开谴责显然是无济于事的。

    公开谴责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它就已经在沪深两地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上实施,10多年来,受到两家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已经数以百计。但是,被谴责公司数量上的增加并不能表明市场法纪的严明,相反,它反而证明这种手段对促进上市公司合法运行的效果是有限的。很显然,公开谴责是对谴责对象进行的道德评价,它可以降低谴责对象在社会上的评价,但却不是一种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手段。因此,如果过于强调公开谴责制度的作用,实际上就很容易出现用公开谴责来替代对上市公司的法律管治的倾向,从而削弱资本市场法治的严肃性。这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在近几年的市场管治中,随着公开谴责的增多,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对违法公司给予严格的依法打击的力度正在减弱。

    管理资本市场的手段,只能是法律规范,而不是道德规范。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虽然是市场的中介机构,但由于它接受着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因此又承担了一定的市场管理功能,但这并不能将它所实施的公开谴责提升为一种法律手段。加强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还需要中国证监会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而不必将希望寄托在对违法违规对象的公开谴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