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妹飞:不“越位” 不“缺位”(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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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越位” 不“缺位”(论政)

2011-04-06 03:32: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是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中出现的,也只能在不断创新、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中才能解决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立法的支持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种类和数量迅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4万多家。各级党委、政府创造了不少社会管理新经验,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使各类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的进步总是在不断解决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中实现的。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对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变革要求。面对这种新的要求,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时还难以适应:一些本来是政府不应该管的事,政府却越位管了;有些本来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政府却缺位没有管。这种“越位”和“缺位”,说到底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出了问题。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做到:“越位”的要“归位”,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绝不能大包大揽;“缺位”的要“补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靠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市场又不能解决的,政府必须出面解决。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是在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中出现的,也只能在不断创新、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中才能解决。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政府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有所不为,即政府不该管的,坚决退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需要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对社会实行宏观管理。政府在保障其对社会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主动将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交给社会组织,这也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现代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大包大揽,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合作,各自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社会进行共同管理。这种相互合作体现在政府在制定重大公共决策时,尽可能地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助社会组织与公民的有效沟通,使公共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立法的支持。社会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行使的是公共管理权力,有必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如出台社会组织促进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哪些公共事项必须由政府管理,哪些可交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明确社会组织可采取哪些手段进行管理;修改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行业协会条例》、《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以利政府对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我国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我们在创新中加强,在加强中创新,一定能促进我国的社会组织进入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