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升本:CPA经济法考情分析及应试技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55:07
 一、近几年考试的基本特点

  (一)考点分布广泛,重点突出。

  (二)考核考生的“三个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因此,在对重点法条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是关键,同时要充分发挥你的“联想”能力。因为本考试中,主观题占50%,试题内容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涉及的概念、法条较多,且又将不同章节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系统考核,有较大的难度。其基本的出题思路为:

  1.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证券法的内容结合出题;

  2.将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结合出题;

  3.将技术合同与工业产权法的内容结合出题;

  4.将合同法总则或者分则与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内容结合出题;

  5.将合同法与票据法的规定结合出题。

  综合题会针对案例的模拟情景提出几个相关的问题,每个问题之间又有较强的关联性,如对某个问题的判断出现错误,往往会影响此后的正确答题。因此,要求考生应当系统地分析整个案情,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

  (三)注重对新法的考核。法律的特点是不断修改和完善,历年注会考试都体现与时俱近的特点。如: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内容;2007年的新《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以及证券法中新增加的有关证券发行和上市的规定;2008年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新增的物权法一章,均毫无悬念的成为当年考试的主要考点。

  今年新制度下的考试辅导教材,与原教材相比,内容更新较大,各章对理论知识的讲解有所加大,并且进行了一些删减和调整,近年国家颁布的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有重要体现。例如,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已经取代了原教材的《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取代了原教材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其中第一节完全是根据2009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重新编写;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已取代原教材《知识产权法》,原教材第二节著作权法已不再涉及;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是完全新增的章节,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成为本章的核心内容,原教材第十五章《会计法》的内容已不再涉及。这些更新的内容,需要考生在学习中给予充分的关注。

  二、关于解题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原制度《经济法》科目考试来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其分值可谓各占半壁江山,具体题型和分值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8分;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2分(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1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综合题4题,共50分。新制度下的考试题型、题量与原制度相近。但是,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答题技巧,以下的相关提示将对考生的答题思路有所裨益。

  (一)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一般来说考生一看便知,反之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那些荒谬的、明显不正确的备选答案予以剔除。

  【示例】下列各项中,适用于代理的情形是()。

  A.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股票

  B.证券公司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C.服装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代客加工服装

  D.房产中介公司撮合房东和房客之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选项A属于行纪,证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买卖股票;选项B由于证券公司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发行股票的,因此属于代理;选项C属于承揽行为;选项D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属于居间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由房东和房客签订的,房产中介公司仅提供双方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是符合题意的,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是不得分的。相对而言,此类题型的考试难度较大,失分较多。考生不妨也可采用排除法。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也就相应的减少了,而正确的成功概率就相对要高得多。

  【示例】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

  (三)判断题

  判断题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1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因此,考生在做此类题型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有把握的题目应毫不犹豫地回答,而对似是而非自己又没有十分把握的题目宁可放弃,也不要盲目瞎猜,以免将已经得到的分数再次失去,这就非常可惜了。由于法律规定中有一些除外规定,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或者有“一般”、“原则上”等词语,试题命题中如有“无论”、“全部”、“一定”、“在任何情况下”等绝对性词语时,这一命题往往是不正确的。而在命题中如含有“一般”、“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等非绝对性词语时,则一般可判断为正确。同时,还应注意判断题应就整个完整的命题加以判断,只要完整的命题中有一处有误,整个命题就应该判断为错误。

  【示例】(2008年)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综合题

  综合题的分值较多,答题要求也较高,其目的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由于涉及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较多,且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考核,是本课程考试难度最大的一种题型。在考试命题时,综合题的叙述文字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有些考生一看题目,就会感觉头脑发昏,理不出头绪,越看越乱,无从落笔,既影响情绪,又浪费时间。在综合题答题时建议考生先看综合题的答题要求,因综合题往往会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又问得很明确。应认真、仔细阅读题目,准确地理解题意和答题要求,确定考题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归纳解题的已知条件,获取解题的信息,并在一些重要的关节点和词语上作上相应的记号引起警示,这样既能抓住解题的要点,又能节约时间。同时,综合题的答题技巧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思路混乱,洋洋洒洒不得要领。一般而言,对综合题中所提的问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予以回答。即:第一步,作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即回答某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第二步,引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必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名称,只需写明“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规定”即可,并讲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将题目相关内容对比法律规定,以此论证判断结论。另外,在答题时应注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注意善于运用法律术语和规范语言答题。

  【示例】(2008年)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07年11月21日时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总之,答题技巧的掌握对考生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2009年考试趋势预测

  (一)掌握教材重点内容。本课程的内容按照其重要性排列,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见下表):

最近三年《经济法》科目考试分值分布表

章  次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

2

2

4

第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8

11

6

第3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6

4

5

第4章  公司法★★★

16

6

20

第5章  证券法★★★

8

19

19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8

15

6

第7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2

3

1

第8章  物权法★★★

19

第9章  合同法(总则) ★★★

12

10

9

第10章  合同法(分则) ★★

0

9

5

第11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

1

2

第1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

3

2

第13章  票据法律制度★★★

6

10

9

第14章  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5

5

9

第15章  竞争法律制度★★(会计法)

2

2

3

合    计

100

100

100

 

  (1)三星级的,必须掌握。包括第二章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65%。
  (2)二星级的,次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25%。

  (3)无星级,非重点章。包括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10%。
    (二)关注新制度、新内容。预计今年考试可能出综合题的是:
  1.合同法律制度(总则)或者(分则)与物权法律制度中担保物权的内容结合(非常重要);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关注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3.证券法律制度(首发、增发、可转债、收购);
  4.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的结合);
  5.企业破产法;
  6.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与(分则)的结合;
  7.合同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结合;
  8.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的结合。
    

  四、合伙企业法重点难点试题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

  1.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注意企业设立中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示例】

  1.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

  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首次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法定限制。

  2.关于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以实物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B.合伙人以实物出资,必须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最高的罚款额是()。

  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某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除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的最低罚款额是()。

  A.1000元B.2000元C.3000元D.5000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

  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B.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D.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财产

  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析】D选项的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合伙人转让财产的对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注意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事项。

  【示例】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2003年CPA试题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向合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BCD【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此外,该法还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2002年CPA试题

  A.合伙入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BCD

  3.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张某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D.全体合伙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四)利润、损益分配承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示例】

  1.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根据2005年CPA试题改编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之间分担比例的效力。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2.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006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原合伙企业法第3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现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注意:法律没有要求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比例与分担亏损的比例必须相同,即享受多少利润,就承担多大亏损,而是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004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合伙利润由部分合伙人享有,而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本题内容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1999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只考虑普通合伙企业。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分析选择题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示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2001年CPA试题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解析】【解析】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题内容只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须注意区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外部责任,与合伙人之间债务分担的内部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之间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这是合伙人的外部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这是合伙人的内部责任。

  2.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1999年CPA试题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务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2004年CPA试题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软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解析】本题内容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B、C两项所述情形,都应当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因为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甲无权自行处理。但是,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B、C两项内容应另作分析。

  4.甲为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丙20万元,丙欠乙30万元。丙提出:将甲欠丙的20万元抵销丙欠乙的20万元,丙再偿还乙10万元。丙的主张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008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小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001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甲是合伙人,欠了乙5万元钱,而乙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欠了合伙企业5万元,所以乙的债务不得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抵销。

  6.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2001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示例】

  1.甲死亡,乙对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下列有关乙与合伙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2008年CPA试题

  A.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LA.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

  D.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退伙后的继承问题。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2006年CPA试题

  A.未履行出资义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注意:除名即开除,是因为合伙人的行为不利于其他合伙人,因此一致作出决定;当然退伙是合伙人没有实际的责任能力。

  3.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根据2005年CPA试题改编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退伙的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全体合伙入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某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入伙。甲入伙前,合伙企业对乙负债10万元。甲入伙后,该合伙企业继续亏损,甲遂要求退伙,获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此期间,该合伙企业欠丙货款20万元。甲退伙后,合伙企业又向丁借款20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上述债务均未清偿。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2008年CPA试题

  A.对于合伙企业对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对于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对于合伙企业对丁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对于合伙企业对乙、丁的债务,甲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合伙企业欠乙和丙的债务是在甲退伙之前发生的,甲应对这两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2006年CPA试题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ABCD【解析】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题情形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1)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人(包括自愿退伙与除名)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奄带责任;(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无论其是否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2000年CPA试题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解析】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题只适用于普通合秋企业。

  7.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2005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入伙的规定。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注意: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只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效力,即此为内部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新人伙的合伙人人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999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通知退伙,三个条件均具备,故正确。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示例】

  1.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CPA试题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007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注意:合伙人执业过程中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需区分是出于故意、重大过失,还是非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示例】

  1.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08年CPA试题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D.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答案】D【解析】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规定。A选项的正确表述应当为,该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选项的内容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规定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

  (二)企业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示例】

  1.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B.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D.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可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份代销合同

  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选项所说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到此】

  (三)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示例】

  1.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08年CPA试题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根据规定,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A.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D.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CD

  3.甲是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甲共取得分配的利润5万元。后来,甲因故退伙,退伙清算时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财产价值2万元。甲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数额是()万元。

  A.0B.2C.5D.7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根据规定,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2万元)承担责任。

  (四)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示例】

  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8年CPA试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转换性质时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007年CPA试题

  【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一,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且是A企业的对外事务执行人;第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事实证明甲代表A企业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超越了内部规定的限制,但也同时证明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故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因此,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由三位合伙人作出一致决议,方能撤销甲的代表权。

  (3)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乙作为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出资设定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

  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财产出质的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合伙人甲、乙、丙、丁、庚均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根据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A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丁在退伙前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由于丁退伙结算时从A企业取回12万元财产,所以丁以此为限承担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所以,A企业在仅剩甲、乙、庚三位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不得再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依法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

  (2)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

  (3)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一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丁以劳务作价入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允许以劳务作价入伙。

  (2)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成立后第1年,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乙两家企业,与丙、丁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欲设立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的经理与乙企业的经理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经营的前2年,企业的全部利润及亏损均由合伙人甲、乙分配或分担,以后各年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承担;在此期间丙、丁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销售本合伙企业生产的服装。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该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后,合伙人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人股,投资款项是向一位朋友A借款筹得,债权人A要求丙提供质押担保,于是,丙将其投入到合伙企业的某办公设备出质给A。合伙人甲将其企业生产的拉链、钮扣等服装配件销售给该合伙企业。甲和丙的行为被合伙人丁得知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其出质行为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时认为,协议不允许丁销售合伙企业的服装,但甲却向合伙企业提供服装配件,同样违反了有关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要求甲和丙改正其不合法的行为。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丁与其他合伙人产生了分歧,决定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B,退出该合伙企业。丁的退伙决定得到了甲和乙的同意,并与退伙的1个月前通知了合伙人丙。丁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全部投资及应得利润。在丁退伙以前该企业尚有一笔到期货款没有支付,债权人C曾经多次向该合伙企业追讨,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丁退伙后,债权人C继续向包括丁在内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迫要。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哪些企业?

  (2)甲和丙的行为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

  (3)丁的退伙是否合法?为什么?丁在退伙后是否还应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对其未转变合伙人特定身份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1)该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该企业有两位普通合伙人。第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的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第四,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关于有限合伙人能否发生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第五,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合伙协议约定限制有限合伙人丙、丁不得销售企业生产的服装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六,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事项作出约定。甲、乙两家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企业不得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2)丙的行为均不违法。首先,丙向另一家服装生产企业投资的行为,《合伙企业法》未作限制性规定,但是,须注意的是,该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经营的前2年,允许有限合伙人向同类的其他企业投资,所以,丙的投资行为不能超过合伙协议限定的时间。其次,关于丙以其出资的办公设备向其债权人A出质的行为,由于丙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的,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而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此作出约定。孑斤以,丙的出质行为是合法的。

  甲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虽然为普通合伙人,并且负责执行企业事务,但是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甲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丁的退伙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丁已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经普通合伙人甲、乙同意,并在退伙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丙。丁在退伙后还应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如果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