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情控霸道老公轻点爱:灰色收入能规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8:44:06

灰色收入能规范吗?

按  语:怪事,政府工作报告中竟提出“规范灰色收入”。那么,什么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能规范吗?诸位看了下文,定会明白。混淆问题的性质,只能是开脱和助长犯罪。我们认为,对灰色收入必须坚决取缔,必须严厉打击。

1、什么是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直接或变相的贿赂、贪污、勒索等,应予以取缔和打击;一种是似乎合理但违规违纪的收入,应加以制约和和杜绝。

尽管目前“灰色收入”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只有民间版本的解释,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炉。“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难以面世于众,主要在于界定这个概念有相当的难度。正如有人所言,所谓“灰色收入”,说白非白、说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

2、灰色收入的来历

  上个世纪80年代,特别是搞市场经济后,“灰色收入”这个流行词汇,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官资勾结有灰色收入,旅游有灰色收入、体育有灰色收入,医疗卫生界有灰色收入、教师有灰色收入,以及丧葬业也有灰色收入,更令人深恶痛绝的是,掌控行政大权的少数官员和国企高管,则成为“灰色收入”的重灾区。“灰色收入”,在常人眼里,是见不得阳光的收入,应该算不合法收入。

3、灰色收入的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违法性、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4、灰色收入的来源

  第一,官资权钱交易。

    第二,财政资金通过“条条”渠道分配到各地的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第三,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第四,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第五,土地收益流失。 

  第六,垄断行业收入;非法资本活动等等。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十分惊人。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5、灰色收入的法律漏洞

  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6、灰色收入的有效治理

  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显然,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仍需采取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要开展各种专项斗争,争取赢得积极的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