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j6p420:黄石街垃圾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黄石街是广州市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先行街,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实现垃圾处理作业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促进文明、卫生、宜居、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涵盖黄石街道所属12个小区居委会和4个村社居委会所辖范围,及街道辖区内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

第3条  坚持二级分类:源头干湿分类,干垃圾集中分类

第4条  坚持垃圾分流处理。将道路与公共广场保洁垃圾、零星建筑垃圾(物业装修垃圾)、市场垃圾、绿化垃圾、机团垃圾、学校垃圾、餐饮垃圾及家庭干垃圾与湿垃圾分流处理。

    第5条  坚持以点带面、分批次落地实施原则。每次从小区、机团、学校、市场等选择成熟点重点推进,逐步实现街道辖区全面贯彻落实垃圾分类暂行办法。

  第6条  整合街道办现有环卫力量,充分调动环卫所、物业管理公司、压缩站、公众、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街道办是垃圾分类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计划、协调统筹和督察考评。环卫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垃圾分类作业的组织实施者,负责所辖区域企事业单位庭院、小区庭院、街道与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作业。家庭及居民是垃圾分类收集的中坚力量和垃圾分类作业的社会监督力量。

街道办与环卫所依据“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根据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

第7条  本办法强调分级、分区管理,强调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强调源头垃圾排放控制,强调干湿垃圾分别收集和干垃圾的资源回收;要求垃圾排放者分时段分别排放干、湿垃圾,要求压缩站(中转站)、转运车队分时段分别处理干、湿垃圾。

地二章  街道办重点推进示范点

    第8条  由街道办和环卫所牵头,建立垃圾分类示范点,重点推进。示范点名单是:白云高尔夫小区、()市场、()学校、()压缩站、黄石街道办。

第三章 排放控制与回收方法

第9条  小区业主将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厨馀垃圾和其它干垃圾分开收集、储存和排放。物业公司组织力量分别收运厨馀垃圾和其它干垃圾,并对其他干垃圾进行分拣与回收。厨馀垃圾送压缩站压缩脱水处理,不能回收的干垃圾送压缩站压缩后转运。小区业主电话预约有关部门收运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

第10条  市场应将易腐乱的菜叶、菜头、变质食品等与塑胶、纸屑、布条、废包装、渣土等干垃圾分开收集、储存、排放与转运。压缩站组织力量对干垃圾进行分拣并回收资源。不能回收的干垃圾送压缩站分拣、压缩后转运。

第11条  机团与学校将食堂餐饮垃圾与其它干垃圾分开收集、储存、排放与转运,组织力量对其它干垃圾进行分拣与回收,购置餐饮垃圾处理机就地处理餐饮垃圾。不能回收的干垃圾送压缩站分拣、压缩后转运。

第12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家庭与居民回收其它干垃圾中的值钱的废纸和包装物(玻璃瓶、金属罐及其它包装),并预约回收公司收购。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有义务协调、协助收购企事业单位、小区、家庭与居民回收的废纸和包装物。

第13条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向所服务社区公示厨馀垃圾和其它干垃圾的具体收集时间,每日早8点前完成厨馀垃圾收集,每日晚7点前完成其它干垃圾收集。(可考虑隔日收集其它干垃圾)

第14条  禁止干湿垃圾混合排放,各收运单位有权喝止,3次不改者收运单位有权拒绝收运。

第15条  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与转运

第16条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压缩站(中转站)的全过程应当实行密闭化,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严禁垃圾渗滤液滴漏。

  第17条 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由街道环卫所所属清扫保洁当班员负责就近清运到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压缩站组织力量分拣、压缩后转运至填埋场处置。

市场易腐乱垃圾送压缩站压缩后转运至市场垃圾处理厂处理,或送填埋场填埋处理。

零星建筑垃圾(物业装修垃圾)送社区居委会指定临存点储存,后转运至建筑垃圾受纳场处置。

家庭厨馀垃圾(湿垃圾)送压缩站压缩处理后送填埋场处置。家庭其它干垃圾经分拣、压缩处理后送焚烧厂处理。

机团、学校餐饮垃圾就地处理。机团、学校干垃圾经分拣、压缩处理后送焚烧厂处理。

绿化垃圾送园林基质厂处理。

  第18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临街单位、商业门店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定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19条 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应在每日早6点到晚22点不间断开放使用,根据进站干湿垃圾量合理调整干湿垃圾压缩处理时间,确保湿垃圾随到随处理,干垃圾尽可能分拣回收。

 

第20条  压缩站因地制宜,组织力量对进站干垃圾进行分拣回收。有条件的压缩站可建设干垃圾分拣线。

第21条  确保始终备有周转空箱,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应及时保洁、复位,清洗作业场地,保持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内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管理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设备,确保安全作业。蚊蝇滋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

  第22条 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制定流向转运,且转运途中严禁垃圾外泄、遗漏、抛洒,严禁垃圾渗滤液滴漏,保持车容整洁,安全文明行驶。

第23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运输,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中转运输。

第2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转运到非指定场所擅自处理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25条 街道垃圾处理作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当中,实行日督查、月汇总排序、季考核讲评、年终进行通报与奖惩的监督检查、考评奖惩机制,由街道办、环卫所、居委会按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26条 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运输工作,由环卫所依据督查标准进行每日督查,每月进行汇总排序和考核,年终对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27条 背街小巷、单位庭院、无主管庭院、破产单位庭院、居民物业小区、城中村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由辖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和环卫所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28条 街道办每月根据居委会、环卫所专项检查的分值与街道办和环卫所联合组织的专项检查的分值加权平均后,对各辖区进行汇总排序,每季度对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转运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讲评,年终进行年度总评、排序并对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29条 街道环卫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回收和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回收和运输。

第六章 罚则

  第3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和《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的,按每次(头)对单位和小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加入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处罚条款)

  (四)违章排放余泥、渣土或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或废弃物,楼撒污染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工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垃圾收集容器毁坏的,处以容器价格2至3倍处罚;

  (八)宠物或牲畜(犬、猫、马、牛、猪等)的携带者对宠物或牲畜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九)摊点的个体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回收、运输的企业,在进行垃圾收集运输后没有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外泄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回收和运输活动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四)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委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费的,由街道环卫所、社区居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街道办、环卫所或社区居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从事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1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3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