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云谷二期建筑面积:李平:中国第一贪,能否毙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47:19

李平:中国第一贪,能否毙掉?

发布时间:2011-03-31 09:18 作者:李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67次

  新华网报道,3月16日至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公诉机关指控,许迈永涉嫌受贿1.6亿余元,涉嫌贪污5300余万元。 “许迈永有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我们都叫他‘许三多’。”一位接近许迈永案专案组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当今,抓出个贪官已不是什么新闻;贪官的钱多、房多、女人多,也已吸引不了什么眼球。稍有点看头儿的,是贪官的贪腐金额屡创新高。这不,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以贪污、受贿合计2亿多元超过了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雄踞“中国第一贪”。


  看过报道,百姓们义愤填膺,杀声四起。不过,依我对司法环境的一些了解,许迈永是否被毙掉,还真不好说。


  首先,从立法上说,贪官在何种情况下被处死刑,就没有说清楚。


  按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处罚一摸一样)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即可被判处死刑(《刑法》第383条)。但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至今没有任何解释。


  本来,刑事立法上把受贿罪规定为数额犯,数额的大小理应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但在刑法中却普遍使用模糊性的、不确定状态的一些程度性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不仅使执法者难以掌握,而且会使同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不同的犯罪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缺乏公平性。所以,学界有人认为,《刑法》第383条一定程度上成了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必须修改。


  其次,再看看现实中的判例。


  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元,毙掉了。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毙掉了。上述两案均结束于2000年。单单从受贿数额上比较两人罪行轻重,胡长清是小巫见大巫。那么。胡长清被判死刑,只能是 “情节特别严重”。然而,我们从判决书中看不到“情节特别严重”。这似乎在告诉人们,贪污受贿500多万,有可能被判死刑。


  然而,在这之后,贪官的贪腐数额屡屡突破这一数字,但许多人并未被判处死刑。如,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元;原中共鸡西市市委书记丁乃今受贿620万元。


  也许有人说,物价都在涨,刑罚的标准也要涨嘛。此言差矣。现行《刑法》自1997年大修之后,从1999年到现在,立法机关先后8次修改、补充《刑法》,但从未修改贪污贿赂罪的刑罚标准。可见,立法机关并未考虑物价因素。


  也许,近几年来最高司法当局一直在努力“少杀慎杀”。正如像学者们呼吁的那样,逐步取消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出现死人的后果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方可适用死刑。


  循着这个思路,我从现实的案件中,还真看出点门道。比如,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均由于受贿后放纵犯罪,造成百姓死伤,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才被处以死刑。而像陈绍基等受贿两三千万,但并未造成死伤后果的贪官得以免死。甚至,像陈同海这样的巨贪,也能免死。


  但不要以为这是一条规律。下述三个案例,均未造成死伤后果,却都被毙掉了。


  2007年8月,邯郸农行金库案,任晓峰、马向景贪污金库现金5095.605万元。


  2008年8月,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


  2010年12月,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数千万,一审被判死刑(目前尚无终审消息)。


  与陈同海的受贿额相比,此三人又是小巫见大巫,命运但却是阴阳两隔。


  所以,在中国,贪官的死刑案,如雾里看花,谁也看不懂。


  回到本文主题,再来看杭州这位副市长。他的受贿数额不及陈同海,此罪似可免死。但他的贪污数额却超过了邯郸金库案,此罪应当毙掉。


  依此推定这位副市长必死无疑,在国情面前太显幼稚。但究竟以何标准去探讨这个问题,业内大多数人莫名其妙。所以,要问此公最后能否被毙掉,本人真的猜不准。


来源: 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