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降魔篇vip价格表:司法公正:冲破权力与利益纠合的现实选择--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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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冲破权力与利益纠合的现实选择 刘庆斌 2011年03月28日10:2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司法公正:冲破权力与利益纠合的现实选择--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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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一、利益与权力的纠结:司法公正急需跨越的门槛

  司法公正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公正的标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群体,不同的时代,人们可能有不同的司法公正观念。那么,这种观念是如何确定或形成的呢?在此,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的利益冲突,如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成员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就成为了司法公正面前的一道难题。个人利益包括经济收益、生活安全、权力地位、名誉声望等。社会整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对立冲突的。例如,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了,个人才能富裕。一个人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去发财致富。但是,当社会全体成员不可能以“齐步走”的方式共同富裕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经济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冲突。

  二、阳光化的司法公正,消解信任危机,还信于民是正途

  阳光司法要求司法部门提高司法透明度,满足案件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过去,司法机关在公众眼中一直很神秘,公众有了纠纷就会想起到司法机关说理,但是,公众看到的只是结果,至于为什么这样判、为什么有时候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等这些问题,却很难知晓。

  正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透明性还不够,有些时候公众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公众也无法监督司法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进行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没有杜绝。更有甚者,某些素质低下的司法人员尸位素餐,使正常的权力的履行变成某些人腐败的温床。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认真履职,那么其社会危害是极大的。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由于不透明,公众质疑一些案件却无从找到答案,这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义实现的结果,只让群众看到这些还远远不够,公众还需要知道公正实现的过程。消除和杜绝司法领域的不公正现象,提升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增强法律的权威信,这些都必须引入公众的监督,毕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让人更信服。

  同时,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强化司法廉洁。不公正的司法不一定是不廉洁的司法,但不廉洁的司法肯定是不公正的司法。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对司法的公正有质疑,这和有些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廉洁是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洁的教育,要完善司法廉洁的预警防范机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来保证公正廉洁的司法;要严肃纪律,保持查办违法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来增强惩治腐败的威慑力。

  加强舆论积极教育和引导公众增强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网络媒介的公信力亟待规范化,舆论的导向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在日益加深,对此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媒体不仅要克服“舆论审判”的冲动,还须有效防止大规模出现抛弃司法途径,寻求权力维权的“人治思维”与因诉求未满足而怀疑司法公正,乃至抗法的“无政府主义”意识等社会心理和社会舆论。否则,公正的司法难以取信于民,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发挥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的作用,会增加公众生活成本,多年法治发展的成果亦将逐渐销蚀。人治思维和无政府主义的幽灵至今并未彻底消散,一旦削弱宪法与法律的尊严,放弃社会公平的司法防线,伤害法治的弊病将会恶性发作,对此媒体应保持高度警觉,不能陷入集体无意识。

  程序制度的公正和公开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主要措施,更是让民众从被动的“清官信仰”步入主动的“法治信仰”的重要基础。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

  (作者单位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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