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之无底洞:印发博罗县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22:33
印发博罗县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博府〔200912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博罗县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博罗县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博罗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博罗县社会公示制度》和《博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等五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县法制局反映。

 

 

 

博罗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博罗县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产、河砂、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二)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三)重大人事任免决定。

(十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第六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调研都要形成调研报告。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调研,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集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经政府研究,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有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发征求意见函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政府决策。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形成决议。政府单独作出的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党委、政府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述(一)、(二)、(三)、(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五)、(七)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由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需向党委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党委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要及时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可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府分别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项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督查办和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认真落实。

(四)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决策,可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搞好协调。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罗县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过错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错误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违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罗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县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由县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筛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罗县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福利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时将焦点、热点问题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县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刊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县政府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如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县领导担任。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可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法制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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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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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室    20092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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