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梅孕妇可以吃吗:日汪密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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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


⒈以日满支建设东亚新秩序为烟幕,置中国日本奴役之下。⒉以善邻修好为甘饵,实行政治侵略的野心。⒊以经济提携为手段,实现搜刮资源的企图。⒋以共同防卫为幌子,到达华北驻兵的目的。⒌以沿海岛屿的占领,作为南进北攻的支点。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此件及附件,系十一月五日由影佐在六三花园交周佛海梅思平十二月三十日在沪签字,三十一日由犬养健携回东京,高宗武注)。


【一】日支两国政府以“附件一”所载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调整两国之新国交。


【二】承认事变中新国交修复以前既成事实之存在,按事态之许可,以前条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三】承认在事变继续中,基于必然之要求而起之特殊事态之存续,及特殊事态随情势之推移乃至事变之解决,以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四】对于前列二项另行研究之。

△附件一


“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


日支满三国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邻而结合,以东亚和平之枢纽为共同目标,其基础之事项列记如左:


【一】以互惠为基调。设定日支满三国一般的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等原则。


【二】华北及蒙疆在国防上并经济上设定日支强度之结合地带,在蒙疆地方则除前项之外,因防共之关系,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三】在扬子江下流地域设定经济上日支强度结合地带。


【四】在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设定特殊地位。


【五】对于右列诸项之具体事项,以附件二所载要项为准据。


△附件二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项”


第一、关于善邻友好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质,浑然相提携,以确保东亚之和平,而举善邻友好之事共起见,应全般的讲求互助连环及友好之手段。


【一】中国承认满洲帝国,日本及满洲尊重中国之领土及主权,日支满三国修复行国交。


【二】日支满三国政府一切政治外交教育交易等,足以破坏相互友谊之措置及原因,将来逐渐消灭之。


【三】日支满三国实行以相互提携为基调之外交,对于第三国之关系,不采取违反此基调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满三国协力于文化之融协,创造及发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顾问于中央政府,以协力于新建设,特别强度结合地带及其他特定地带之重要机关,配置顾问职员。


【六】随日支满善邻关系之具体实现,日本逐渐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


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并协力于共通治安之维持。


【一】日支满三国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份子及其组织,并采互携协力于防共之情报宣传等有关事项。


【二】日支满共同防共之实行,为达到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华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四】第二项以外之军队,视全部及局部之情势如何,当尽量从速撤退,但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游之军队,当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为止。


【五】为共同维持治安起见,承认日本舰船部队得在长江沿岸之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体上对于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及主要港湾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


【七】中国在日本驻屯区域内之警察队及军队等武装团体之配置及军事设施,暂时以治安及国防上之必要之最少程度为限,日本对于中国军队警察队之建设,由顾问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给等协力行之。


第三、关于经济提携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举动连环及共同防卫之实现,关于产业经济等,基于长短相补有无相通之旨趣,以共同互惠为主旨。


【一】日支满三国对于资源之开发、关税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气象测量等,为实现上述之主旨,及以各项之要旨,缔结所要之协定。


【二】华北蒙疆之资源,尤其对于蒙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中国由于共同防卫及经济结合之见地,应与日本以特别之便利,即在其他之地域,关于特定资源之开发利用,由经济结合之见地,亦予以必要之便利。


【三】对于一般之产业,日本子中国方面以必要之援助,关于农业,则援助其改良,设法增加其产量,以安定中国之民生。


【四】关于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之确立,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


【五】关于交易,采用妥当之关税及海关制度等,以振兴日、支、满间一般的通商,同时对于日、支、满间,尤其华北间之物资需给,应使其便利而合理。


【六】关于中国交通、通讯、气象及测量之发达,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乃至协力,全中国航空之发达,华北之铁道(包括陇海线),日支间及中国沿海之主要海运,扬于江之水运及扬子江下流之通讯,应为日、支交通协力之重点。


【七】日、支协力建设新上海


△备考


【一】新中央政府赔偿事变以来日本国臣民在华所受权益之损失。


【二】新中央政府在日、支新国交修复以前,对于日本有关系之重要事项,应与日方密切协议。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附件

 

第一,与临时政府之关系调整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华北,大体上指由长城线(不包括在内)以南之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及大体上旧黄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而言。


【二】鉴于华北与日、满两国在国防上、经济上为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根据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为对日、满之地方的处理,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假称,以下同)。


【三】关于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等具体事项,应于中央政治会议中协议之;然在中央政府树立前,由汪、王两氏共同决定之。


【四】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在日支新关系正常化之时,以能具体实现下记诸项为限度;但在此以前,亦应以上限度为目标逐次整理之。


废止“临时政府”之名称,重新由华北政务委员会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不使人心有所不安。

 

(一)关于共同防卫,尤其防共、治安之协力:⒈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⒉关于日支防共、治安协力所要事项之处理。⒊关于其他日支军事协力之处理。

(二)关于经济提携尤其埋藏资源之开发利用,及日满华北间物资之供给。⒈关于日本关于埋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而供给特殊便利事项之处理。⒉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物资需给合理化事项之处理。⒊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之通货及汇兑协力事项之处理。⒋关于航空铁道通讯及主要海运之日支协力事项之处理。


(三)关于采用日本人顾问及职理(职员)事项之处理。


(四)联银制度及与此相关联之制度在有存续必要之期间,中央政府予以所要之助成。


(五)暂时规律华北政务委员会与中央政府间之主要事项。①华北政务委员会为支付所要经费而采取确保必要收入之措置,因是之故,关税盐税及统原税则上虽为中央税,但关税收入剩余之一定比例,与盐税收入剩余,及统税暂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又对于上述国税征税机关之监督,由中央政府委任华北政务委员会。②华北政务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仍有起债权。③官有财产仍照现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逐渐调整之。④海关邮政及航空,应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然此等现状之改变,则逐渐行之。⑤陇海路之管理及运营,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⑥除特出官外,所属官吏之人事权,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⑦对第三国之外交交涉,由中央政府行之,与日满间随地方的处理而发生之交涉,由华北政务委员会行之。

 

第二、与维新政府之关系调整要领【一】一方尊重维新政府之立场,而防止其动摇,同样诱导其融合而归一于中央政府,使其在中央政府树立之前,继续处理政务。【二】中央政府树立后,虽使维新政府谅解,而不设置政务委员会等,然关于其主要人物之体面与地位,汪方应考虑及之。

 

【三】中央政府成立,而维新政府解散之时,中央政府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勿使人心有所不安。【四】在扬子江下流地带,为实现中日经济之强度结合起见,日本之特别要求如左:

(一)对于新上海。


1.关于新上海建设之协力事项。


2.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


3.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航空主要海运扬子江民运及通信之协力事项。

4.关于其他一般日支协力而在新上海所处理之事项。


(二)为使上述日本方面之要请容易实现起见,讲求设置日支经济协议机关等所要之措置。第三、与蒙古政府之关系调政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蒙疆,大体上系指内长城线(包括在内)以北之地域而言。


【二】鉴于蒙疆在国防上经济上为日支满三国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关于外交(对日满交涉除外)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与军事及对外蒙交涉,以既成事实为基础,承认其有广泛的自治,而为高度之防共自治区域。


【三】为设定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与新中央政府之关系,在召开中央政治会议以前,于汪精卫或其代表与德王或其代表之会见中,以文书约定左记事项。


1.中央政府承认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之高度防共自治之既成事实。


2.关于调整两政权之关系、根据本谅解、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另行协定之。


【四】前项之谅解成立之时,由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派代表出席中央政治会议。


【五】在中央政治会议不议论第三项谅解范围以外之事件。


第四、厦门


汪方承认厦门特别行政区域之事实。


第五、华南沿海特定岛屿


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中,在海南设置中央政府直辖之局地的行政组织(连军事处理机关),基于日本在该岛之特殊地位,使其处理左记要求事项:

【一】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之事项。


【二】关于日支军事及治安协力之事项。


【三】关于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之事项。


【四】关于航空通讯及海运之事项。备考

【一】本要领包括将将来日支间应约定之执方要请事项,及中国方面之内政问题应自动措置之事项。


○附录二


◎汪逆送交敌方之“新政府成立前所急望于日方者”汪方八月下旬去文,由周佛海交今井武夫带去,高宗武注日本方面对于中国方面所要求之关于中国主权尊重原则之实行,曾经以书面答复,对于中国方面提出之希望,充分承认其趋旨并约束努力其实现,兹中国方面鉴于中央政府成立期近,认定下列各项为中央政府成立之必具条件,而其实行亦与日本方面关于地域的及时机的考虑并无妨碍,特望日方予以同意。


【一】自去年五月英日关税协定之后,关税即存放正金银行,截至现在,仅江海关一处已有一万八千余万,外债及赔款部分截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重庆政府已经偿付,故本年一月之以前外债及赔款基金,以及关余请交还中央政府,惟法律上手续须俟中央政府成立后始能正式退还,拟请日方同意两点。

 

(一)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请令正金银行由关税存款项下以借款形式先借支四千万,俟政府成立后转账偿还。

 

(二)存放正金之关税存款全部退回以后,每月关税收入亦解缴中央政府国库,但可以一部分存放正金,其余存放中央政府指定之华商银行。

【二】目前苏浙皖三省统税局系独立组织,不属维新政府,每月税收缴日本特务机关,由该机关交一部与维新政府,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时应由财政部接收税收,应解散国库。

【三】盐税为我国收入大宗,但目前则无收入,华中有所谓通源公司,系日本经办之食盐运销机关,几不纳税中央政府成立前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后,盐税税务行政纳税办法均须恢复事变前状况。以上三点,系关财政者,如不办到,则中央政府即不能成立。

【四】请日方同意于中央政府成立后两个月内,开放长江由上海至南京一段,其交涉由中央政府主持办理,至防止外轮为游击队运输武器,可在技术方面严密设法,中央政府成立后,必须获得英法美事实上之承认,如长江不开放,则此点决难办到。

【五】沿京沪线之通行证改由中央政府发给。

【六】南京车站及各城门之检查,由中国宪警行之,日本宪兵在城内捕人时,请会同中国宪警行之。


以上二点虽似小事,然于变更人民观感,改善人民心理,关系甚大,惟此二点须得现驻南京之日军当局澈底了解,始能切实履行,应请日方注意办理。


◎日方答复要旨


(十月中旬送到,高宗武注)关于华方要望之我方答复要旨:


【一】关于关税收入者。

 

(一)中央政府成立前之借款,横滨正金银行上海支行存有上海海关之关税收入现金,至此项存款中,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前,于一定条件之下,以借款的形式动用四千万元一层,如对于将来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正式调整日支新邦交之准则,即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及其他过渡的办法能得到确实担保时,则有设法以副尊意之准备。

 

(二)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关税之处理,关于新中央政府成立后之海关制度及关税收入一层,在原则上当归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但华北及内蒙之关税收入,除外债担保部份外,请归属华北及内蒙,又关税收入暂请继续托存横滨正金银行。


【二】关于统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之统税,由中央政府财政部接收,税收归国库等,逐渐加以调整一层并无异议。


【三】关于盐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华北及内蒙以外之盐务行政及盐税纳税办法,拟逐渐加以处理,对于恢复事变前之状态一层,并无异议。


【四】关于长江开放者,日方亦希望日军在长江流域作战行动上之必要和缓,而得将长江之全部或至少一部地域实行开放之事态早日到来,但在目前事态之下,尚未明示其时期。


【五】京沪铁路通行证之发给及首都车站等之检查,对于贵方意见,因鉴于新中央政府政权尊重之旨趣,在主要上并无异议,对于其实际上之调整,希望能即适应治安状况等现地之实情而由中日双方之关系官宪间协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