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格玛滑台: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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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民国十三年(1924)一月三十日




中国的现状



中国之革命,发轫于甲午以后,盛于庚子,而成于辛亥,卒颠覆君政。夫革命非能突然发生也。自满洲入据中国以来,民族间不平之氛,抑郁已久。海 禁既开,列强之帝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满洲政府,既无力以御外侮,而钳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厉,适足以侧媚列强。吾党之士,追随本党总理孙先生之后,知非颠覆满洲,无由改造中国,乃奋然而起,为国民前驱;激进不已,以至于辛亥,然后颠覆满洲之举,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

然而当时之实际,乃远不如所期。革命虽号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实际表现者,仅仅民族解放主义。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夫当时代表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者,实为袁世凯。其所挟持之势力,初非甚强,而革命党人乃不能胜之者,则为当时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且尚未能获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责与目的之政党故也。使当时而有此政党,则必能抵制袁世凯之阴谋,以取得胜利,而必不致为其所乘。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于彼,其致失败,又何待言。

袁世凯既死,革命之事业,仍屡遭失败。其结果使国内军阀暴戾恣睢,自为刀俎,而以人民为鱼肉,一切政治上民权主义之建设,皆无可言。不特此也,军阀本身,与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巳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于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大借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纷纷不已,以获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由此点观测,可知中国内乱,实有造于列强;列强在中国利益相冲突,乃假手于军阀杀吾民以求逞。不特此也。内乱又足以阻滞中国实业之发展,使国内市场,充斥外货。坐是之故,中国之实业,即在中国境内,犹不能与外国资本竞争。其为祸之酷,不止吾国人政治上之生命为之剥夺,亦即经济上之生命亦为之剥夺无余矣。试环顾国内,自革命失败以来,中等阶级,频经激变,尤为困苦。小企业家渐趋破产。小手工业家渐致失业,沦为游氓,流为盗匪。农民无力以营本业,以其土地廉价售人。生活日以昂,租税日以重。如是惨状,触目皆是,犹得不谓已濒绝境乎。

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后,以迄于今,中国之情况,不在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厉,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淖地狱。此全国人民所为疾首蹙额,而有知者所以彷徨日夜,急欲为全国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然所谓生路者果如何乎?国内各党派以至于个人,暨外国人,多有拟议及此者,试简单归纳各类拟议,以一评随其当否,而分述于下:

一曰立宪派 此派之拟议,以为今日中国之大患,在于无法。苟能藉宪法以谋统一,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障民权,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既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藉所谓宪法为文饰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则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故立宪派只知求宪法,而绝不顾及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真为宪法而奋斗。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二曰联省自治派 此派之拟议,以为造成中国今日之乱象,由于中央政府权力过重,故当分其权力于各省;各省自治已成,则中央政府权力日削,无所恃以为恶也。曾不思今日北京政府权力,初非法律所赋予,人民所承认,乃由大军阀攘夺而得之。大军阀既挟持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复利用中央政府,以扩充其暴力。吾人不谋所以毁灭大军阀之暴力,使不得挟持中央政府以为恶,乃反欲藉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削减中央政府之权能,是何为耶!推其结果,不过分裂中国,使小军阀各占一省,以谋利益,以与挟持中央政府之大军阀相安无事而已,何自治之足云!夫真正的自治,诚为至当,亦诚适合于民族之需要与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国全体独立之后,始能有成。中国全体尚末获得自由,而欲一部份先能获得自由,岂可能耶?故知争回自治之运动,决不能与争回民族独立之运动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国以内,始能有自由之省。一省以内,所有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惟有于全国之规模中始能解决。则各省真正自治之实现,必在全国国民革命胜利之后,亦巳显然,愿国人一思之也。

三曰和平会议派 国内苦战争久矣,和平会议之说,应之而生。提倡而赞和者,中国人有然,外国人亦有然;果循此道而得和平,宁非国人之所望,然知其不可能也。何则?构成中国之战祸者,实为互相角立之军阀。此互相角立之军阀,各顾其利益,矛盾至于极端,已无调和之可能。即使可能,亦不过各军阀间利益,得以调和而已;于民众之利益,固无与也。此仅军阀之联合,尚不得当国家之统一也。民聚果何需于此乎?此等和平会议之结果,必无以异于欧战议和所得之结果。列强利益相冲突,使欧洲各小国不得和平统一。中国之不能统一,亦此数国之利益为之梗也。至于知调和之不可能,而欲冀各派之势力保持均衡,使不相冲突,以苟安于一时者,则更为梦想。何则?盖事实上不能禁军阀之中一派不对于他派而施以攻击。且凡属军阀,莫不拥有雇佣军队,推其结果,不能不出于战争,出于掠夺。盖掠夺于怜省,较之椋夺于本省为尤易也。

四曰商人政府派为此说者,盖监于今日之祸,由军阀官僚所造成,故欲以资本家起而代之也。虽然,军阀官僚所以贫民众厌恶者,以其不能代表民众也,商人独能代表民众利益乎?此当知者一也。军阀政府托命于外人,而其恶益著,民众之恶之亦益深。商人政府若亦托命于外人,则亦一邱之貉而已。此所当知者二也。故吾人虽不反对商人政府,而吾人之要求,则在于全体平民自已组织政府,以代表全体平民之利益,不限于商界。且其政府必为独立的不求助于外人,而惟恃全体平民自己之毅力。

如上所述,足知各种拟议,虽或出于救国之诚意,然终为空议;其甚者则本无诚意,而徒出于恶意的证评而已。

吾国民党则夙以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生路。兹综观中国之现状,益知进行国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详阐主义,发布政网,以宣告全国。

二、国民党之主义


国民党之主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巳。本此主义以立政纲,吾人以为救国之道,舍此未由。国民革命之逐步进行,皆当循此原则。此次毅然改组,于组织及纪律特加注意,即期于使党员各尽所能,努力奋斗,以求主义之贯澈。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孙先生之演说,及此次大会孙先生对于中国现状及国民党改组问题之演述,言之甚详。

兹综合之,对于三民主义为郑重之阐明。盖必了然于此主义之真释,然后对于中国之现状而谋救济之方策,始得有所依据也。

(一)民族主义


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一方面: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复从而包围之。故当时民族主义之运动,其作用在脱离满洲之宰制敌策,与列强之瓜分政策。辛亥以后,满洲之宰制政策,已为国民运动所摧毁;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则包围如故。瓜分之说,变为共管。易言之,武力之掠夺,变为经济的压迫而已。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则一也。国内之军阀,既与帝国主义相勾结;而资产阶级,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悖余,故中国民族,政治上经济上皆日即于憔悴。国民党人因不得不继续努力,以求中国民族解放。其所持为后盾者,实为多数之民众:若智识阶级、若农夫、若工人、若商人是巳。盖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其在实业界,苟无民族主义,则列强之经济的压迫,致自国生产永无发展之可能。其在劳动界,苟无民族主义,则依附帝国主义而生存之军阀及国内外之资本家,足以蚀其生命而有余。故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帝国主义受民族主义运动之打击,而有所削弱,则此多数之民众,即能因而发展其组织,且从而巩固之,以备继续之斗争。此则国民党能于事实上证明之者。吾人欲证实民族主义实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则当努力于赞助国内各种平民阶级之组织,以发扬国民之能力。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后。中国民族之真正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

第二方面: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策,即已摧毁无余,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合,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于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据,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燃,于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杌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义亦非诚意。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澈,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之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诀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二)民权主义


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创制度之弊。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民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赖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国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以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三)民生主义


国民党之民生主义,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徼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辫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举此二者,则民生主义之进行,可期得良好之基础。于此犹有当为农民告者: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征,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济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人生应有之乐。又有当为工人告者:中国工人之生活绝无保障。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兄之制,周恤废疾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凡此皆民生主义所有事地。

中国以内,自北至南,自通商都会,以至于穷乡僻壤,贫乏之农夫,劳苦之工人,所在皆是。因其所处之地位,与所感之痛苦,类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为迫切,则其反抗帝国主义之意,亦必至为强烈。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盖国民党现正从事反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

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其真谛具如此。而本党改组后,以严格之规律的精神,树立本党组织之基础。对于本党党员,用各种适当方法,施以教育及训练,俾成为能宣传主义,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时以本党全力,对于全国国民为普遍的宣传,使加入革命运动,取得政权,克服民敌。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根据,能为全国国民尽此忠实主义务故耳。

三、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澈,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钜,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辨而公行之。

 

甲、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权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订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防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为贿选借款之北京政府,其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主权。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案,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辫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之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各县封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人,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严定田斌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悖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九、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查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一、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二、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促进女权之发展。

十三、履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致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四、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得依报价收买之。

十五、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且为私人之力所不能辨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少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