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it制造业:两岸土改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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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实践与《没收土地案》
2009年06月16日 19:25凤凰网历史综合 在农为邦本的中国,土地是历史上许多革命运动的焦点。在现代中国土地革命运动中,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实践中的《没收土地案》,以其在中国历史上宣告旧式土地革命的历史终结,在中共党史中作为第一个运用于实践的土地法规,在中国现代革命史上成为新民主主义土地革命起点的历史特点,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确立了它的历史地位。

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农为邦本的国家,早在新石器时代,在中国先民活动的黄河、长江流域就先后由渔猎经济向农业经济过渡。定居农业,是中国社会结构形成和发展的基点,畜牧业和手工业长期作为农业的附属,使农业在社会发展中成为社会进步之本。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资源,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一直处于形式上国有制而实际上私有制的矛盾中。兼并风和均田梦一直伴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从而构成中国历史上波澜壮阔的土地革命运动。

一、中国历史上土地问题是多数革命运动的焦点

在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瓦解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子土地所有制逐步演变为土地国有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土地买卖在历史发展中变相合法化,从而促使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私有制之间具有了某种等同关系。所以,“纵观中国土地所有制演变的概况,不难发现: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结构是国家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宗族所有制三种形式并存。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私人所有制日益占统治地位。”() 土地私有制产生自耕农,使小农经济与地主经济共存,并成为土地买卖的根源。土地买卖在巩固地主经济统治地位的同时,也成为土地兼并的前提。小农经济的脆弱和不稳定使土地兼并成为可能,农业经济的产品单一造成的物价波动又加速了土地兼并。地主阶级通过土地兼并增强了自身实力,同时也加剧了土地兼并活动的进行。土地兼并也使中国社会各阶层都视土地为本,从而为地主经济在各个方面控制社会经济命脉准备了条件。土地私有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在历史发展中促进了社会进步,土地兼并和地主经济的发展则破坏了小农生产的有限稳定性,影响到封建社会的安定。围绕土地问题产生的农民起义,在中国历史上出现次数频繁、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的状况,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名列前茅的。

以土地问题为焦点的多数农民革命运动,在土地兼并致使小农经济严重破坏的情况下进行革命,“太平”、“均平”成为他们对社会和土地的理想。张角以太平教发起黄巾起义,黄巢以“均平”作为起义口号,李顺、王小波要求“均贫富,等贵贱”,红巾军提出的“杀尽不平方太平”,以及李自成的“均田”、“免粮”都间接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太平天国起义则以制定《天朝田亩制度》,按平均主义原则给农民重新分配土地,来组织农民为实现均田梦而进行革命。为土地而战的历史充分说明:在中国这个以农为本的社会里,农民的革命多数与土地有关,土地问题是历次革命运动的焦点。

二、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实践与《没收土地案》

现代中国是历史上的中国的延续,“中国的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2)而农民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土地问题,即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也依然如此。1840年以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开始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痛苦历程。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虽然产生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出现了近代工商业。但是,占社会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在社会发展中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像三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他们的身上。土地问题在社会的多重矛盾中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小农经济处于一派风雨飘摇之中。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延续两千年的帝制,建立了共和国,可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没有触动封建的土地制度。革命先行者孙中山虽然也提出过资产阶级的土地政纲—平均地权,但是,没有领导农民进行革命运动的他,不可能实现其“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历史的发展表明:农民阶级在历次革命运动中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土地问题,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也无力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这个几千年的难题也就历史性地落到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的身上。中国共产党从一诞生就开始关注农民的土地问题。1921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提到了土地问题。1922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里,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没收军阀官僚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的问题。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宣言》、《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正式提出并讨论了农民问题及农民在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首次使用了“贫农”的概念,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农民问题决议案》。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也开始进行领导和发动农民运动的工作。1921年秋 , 浙江萧山县衙前镇一带的农民组织了农民协会。1922年7月29日,彭湃在广东海丰县组织了“六人农会”,到年底,全县“成立了十二个农会, 总共九十八乡,二千七百六十户”(3)。1923年1月1日,海丰县总农会正式成立时,占全县人口1/4的农户约10万人加入了农会,广大农民被组织起来为自身的利益而斗争。在海丰农民运动的推动下,广东东部地区的农民运动迅猛地发展。1923年5月 ,由海丰县总农会改组的“惠州农民联合会”成立后, 陆丰、惠阳、紫金等县设立了县农会,农民运动进一步扩展到潮阳、普宁等地,并于1923年7月又改组“惠州农民联合会”为“广东省农会”。以海丰为中心的农民运动波及到广东全省大部分地区,广东农民运动从此兴起,并成为全国新式农民运动先驱,进而引发全国的农民运动,揭开了现代中国土地革命运动的序幕。

广东农民运动走在现代中国农民运动的前列,是近代以来广东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的。在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过程中,广东成为受害最早、最深的地区,各种社会矛盾集中而尖锐。国外商品倾销使社会经济被严重破坏,大批农民在内外交困中走向破产;军阀混战,政局动荡,治安不宁,盗匪横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民不能安居兴业;地主阶级重租厚利盘剥,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农民贫困加剧,谋生困难等社会现实为农民运动的兴起准备了条件。而广东人民富有反抗压迫的历史传统和中国共产党关注农民问题并领导农民运动,以及国共合作的形成都为农民运动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924年1月,以第一次国共合作为起点,广东农民运动进入发展时期。到1924年底,全省14个县有了农会,入会农民达到18万多人。为了促进全省农民运动的发展,培养从事农民运动的骨干,彭湃等共产党人主持开办了农民运动讲习所。在共产党人的组织下,广大农民在农会的领导下积极支持国民革命政府的革命行动,农民运动也在社会变革中进一步发展。1925年5月,广东省农民协会正式成立,作为中国现代第一个省级农会的成立,它标志着广东农民运动进入高潮时期。随着农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农会在国民革命中发挥的作用增大,这一时期的广东农民运动在各方面都处在全国首位,并对于全国的农民运动起着实际的指导作用。“其影响扩大到长江、黄河流域的不少省份,甚至远在北京附近的一些乡村,也受到它的影响和帮助而建立了农会组织。(4)到1926年5月, 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召开时,68个县农会中有49个县的代表出席了大会,广西、福建等11个省也有代表到会。当时,全省的农民协会会员达到62万多人。

在农民运动高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的认识也逐步深化。1924年5月,中共中央第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农民兵士间的工作问题议决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注意农民问题。1924年11月,党在《中共中央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又提出重视组织农民协会及要规定最高限度的租额问题。1925年1月,党的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农民运动之决议案》,提出引导农民自觉从事经济和政治斗争,在国共合作中独立进行党的宣传和建立党支部工作。到10月初的中共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又进一步指出要在农会中巩固党组织,并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口号及具体提到了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等土地交给农民的问题。会议发表的《告农民书》中,还第一次提出革命的工农取得政权的问题。这一时期,党内以李大钊、蔡和森、萧楚女、毛泽东等人为代表,对农民运动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探讨和经验总结,努力寻找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李大钊在他的《土地与农民》一文中,指出“耕地农有”是广大贫农迫切的要求,并对这一口号的实现提出自己的设想。毛泽东则以《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等文章,对中国共产党几年来的革命实践和农民运动工作进行总结。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后,随着北伐向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等省推进 ,北伐所到之处的农民运动也迅速开展起来。毛泽东、彭湃、瞿秋白等人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对农民运动有推动作用的文章及著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运动的开展。毛泽东在编辑《农民问题丛刊》时写的题为《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序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事农民运动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指出农民问题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彭湃也出版了《海丰农民运动》一书,向全国介绍海丰的农民运动状况。瞿秋白也以《国民革命中之农民问题》一文,对农民问题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农民运动的领导方法。随后,毛泽东又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驳斥对农民运动的种种怀疑和指责,对湖南农民运动进行了总结。到1927年春,当部分地区的农民运动涉及到土地问题时,毛泽东又邀请彭湃、方志敏等农民运动领导人在武汉举行联席会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方案上报中共中央。但是,陈独秀主持下的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拒绝讨论毛泽东等人的提案,使党没有能及时地为土地问题制定政策。

<< 上一页12下一页 >>台湾土改的启示2009年06月17日 08:36《南风窗》杂志【大 中 小】 【打印】 17位网友发表评论

自国民党败退台湾至今,台湾经历了三次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是改革农村中的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70~80年代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摆脱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营,实现农业专业化、企业化和机械化;90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岛内农地市场化问题,以因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这三次土改的经验教训,对正在推行土地流转的中国大陆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和平土改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惨痛的失败教训,使之清醒地认识到,为了在台湾能够真正站稳脚跟,就有必要对台湾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是农村中的土地关系,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一个支持其统治的社会基础。

蒋介石到台湾后,认真总结了在大陆失败的经验教训。在研究了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大陆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结论:太平天国以绝对平均主义均田,是农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大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因此决定在台湾实行温和的社会改良。

当时台湾的土地制度极为不合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56.01%的耕地为只占农村人口11.69%的地主和半地主所占有;剥削也极其残酷,其苛重程度一般达到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为维持其在孤岛的政治统治,在当时“中美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的策动下,国民党当局从1949年起,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进行了一场较为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时期一直无法进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在台湾推动,主要是由于他们是从大陆逃到台湾岛的“新客”,与当地的封建地主阶级没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仅不会损害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维护统治的社会基础。

这次台湾土改分三步依次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将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由承领农民分10年20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阶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地价按耕地正产品的2.5倍计算,以实物土地债券(占70%)和公营企业股票(30%)作为补偿。实物土地债券由台湾当局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发放,年利率为4%,在10年内分20期偿清本息;公营企业股票是从日本人手中接收过来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四大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如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地主财团的实力派。辜振甫控制的“台湾水泥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成为垄断岛内水泥市场的集团企业。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在土地改革后,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台湾农业从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台湾的“总统府资政”李国鼎先生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台湾的农业发展将要缺乏推动力,在那时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的集约化

然而,小农经济对于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到了一定时期,反而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随着60年代台湾经济发展重心转向工业生产,台湾当局大力发展劳力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相对忽视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采取牺牲农业的政策,实行“田赋征实”、“随赋征购”和“肥料换谷”制度,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抑制了农业的发展,使农工发展不相适应。在工业以双位数增长的同时,农业却出现了负增长。

农民收入偏低,导致其务农意愿淡薄,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力涌入城市,更多的农民则以兼业的方式维持生计。在专业农户中,绝大部分仍然采取个体家庭经营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是经营规模不等的资本主义农场。兼业农基本上“离农不离村”,为增加收入而就地受雇于加工制造业部门,是半农半工的劳动者。兼业农的大量增加,一方面,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来源越来越依赖于非农业收入;另一方面,又使农村劳动力趋于老化和女性化,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减少。

另外,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60~70年代每年都有1000公顷以上的耕地被用于开辟道路、兴建工厂、商店、住宅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有的年份甚至高达5000公顷以上,致使岛内可耕地日趋减少,地价急剧上升。由于土地增值迅速,许多靠近城市的农村小土地所有者认为,将土地投入农业生产不合算,宁愿让土地废弃而不进行耕作,有的在土地投机交易的吸引下,把土地高价卖给土地投机商,以致耕地荒废和被占用的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仅1975年,被废弃的农地就有1.2万公顷。

鉴于小土地私有制限制农田经营面积扩大的情况,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推行农地重划,就是耕地的转移与合并,农民之间以互换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处的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农事耕作和管理;或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将不规则的耕地联成一片,办成标准农场或综合利用。

另外就是辅导小农转业。它要求将岛内90万公顷的土地,从分属90万农户转变为分属30万农户,即将每户平均拥有耕地从1公顷扩大至3公顷,安排60万农户、约370万农民转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台湾当局鼓励无耕种能力的自耕农出售土地,辅导其转业;另一方面,提供贷款,辅助有能力的小农户购买弃耕或厌耕的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达成适当的经营规模。为此,台湾专门设立了“农地购置基金”,合计约新台币25亿元,以低息贷给耕地面积较小的农户,协助其购买新的耕地。每个农民可从中借钱购买3公顷的土地,每公顷耕地的贷款额度从以往新台币10万元增至30万元,凡增购的土地免纳5年的农业土地税。这一措施有助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耕农的耕地面积。

在台湾,10年农地重划期间(1962~1971),农业生产指数上升19.6个百分点,同期农作物生产总值增长约40%,仅在1966~1971年的6年期间,农户所得增长21%左右,扭转了农业下滑的局面。

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插秧、收割及干燥机械化程度分别为97%、95%、65%,每公顷使用马力数约1.68马力,各项指标均超过原计划。

从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它与第一次土地改革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一次主要解决地权分配不均的问题,将土地化整为零,摧毁农村中的地主经济,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局面;而第二次土地改革则是在以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进行的,将土地化零为整,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造成“小地主、大佃农”的局面。

放宽土地流转限制

长期以来,台湾农地政策的核心是“耕者有其田”。但是,随着台湾经济转入后工业化时代,继续沿用这一政策,将严重制约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导致农地制度的僵化。不少农户以私有土地利益为唯一依归,不愿配合对社区公共建设有利的农地重划,拒绝负担农地重划后地块的整地费用,严重影响农地重划的总体效益。

台湾的第三次土地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农地的市场化问题,满足经济建设和非农业部门的用地需求,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构筑适合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90年代以前,台湾《土地法》第30条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并不得转移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所有权转移无效。”1990年台湾当局对此条款进行修订,调整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必须为自耕农的限定,从而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护农场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原则;二是同意农地变更使用从以往的供给引导,转为需求引导,开放农地自由买卖,严格监控农地农用,落实农地管理。

但在放宽农地农用但又不能确切落实的情况下,将来台湾的土地资源是否会大量消失,农村绿色环境是否会遭受破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经验教训

纵观台湾的三次土改,第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分配非常成功;第二阶段,在土地私有的现状下,因为农民不愿主动出售其狭小的耕地,扩大土地规模的目标没有实现,1990年与1955年相比,耕种0.5公顷耕地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反从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种2~3公顷土地的农户则从7.8%减到4.3%;第三阶段,开放农地自由买卖,某种程度上为黑金政治打开大门。一些财团与民意代表结合,很多先买下农地,再去影响地方政府或议会,变更土地使用,这是黑金政治最典型的手段。大家都把农地当房地产来做,结果农产品都要从国外进口了。

在笔者看来,台湾土改的重要经验教训在于:

土地产权的不同形式不是农业生产发展的绝对决定因素,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台北最高的世贸中心附近的黄金地段,有一块号称台北最贵的农田,主人不卖这块农田,每天在地里种菜,旁边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台北政府不能只给几千块钱就强行拆迁,但归根到底,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或公有只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众多手段之一,公有产权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但私有土地制度也会造成土地规模狭小和土地投机的盛行。

另外,规范产权的变迁,需要真正的法治,需要实行宪政,土地私有权要在政治权利的保护下才能真正实现。在台湾,法律规定了结社自由与农民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有强大的农会组织,99%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会,农会机构完善、自治性强,实行的是民主选举和管理,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农会以农民为主体,强调农民素质的提高和技能的增强,还包括农民政治地位和权益的保护等。

台湾地区的农会是组织农民的核心,同时也是政府实施农村、农业政策的重要助手,在协调、沟通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接受政府的委托,宣传推广政府的政策计划,办理各项教育和生产培训,及时收集建议与意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为政府决策作参考;同时经常进行农民间的调解、沟通,以减少相互间的分歧与误会,增进组织的团结和理解。

如果没有台湾的农会,台湾农民的地位不会像今天这般重要,农民的权利不会和社会其他阶层那样平等。正是因为台湾的农会制度,巩固了台湾的土改成果,打造了台湾特色的现代化“小农”农业模式。

(作者为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