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伯利亚耳机官网:公司转让,职工安置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53:07
      公司转让,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将员工转移至其他法人实体的,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由接收单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同意劳动关系变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员工是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不同意劳动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转让,分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的一种分支机构,即使分公司转让,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旧从属于总公司,员工不同意劳动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须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强制移交给新公司。《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工资水平、工作职责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时,遵循平等协商原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强制为之,员工有权向司法机关主张撤销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