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小区车位租金多少:系统神学:作者:張俊明、黎業文等編寫,第一部分: 五. 神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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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五. 神論
  關於如何證明神的存在,請參看前一課:普通啟示中「普通啟示與特別啟示的關係」中的「神存在的五大證明」。

一. 神的屬性
    神的屬性(attributes)是人歸納聖經中神的言行與聖經的教導後而認識的(人所領悟的)神的品性。我們曾經說過,一個人對神認識有多深,一方面在於他對神的屬性認識有多深,另一方面在於他的生命中經歷了多少的真實。關於神屬性的區分,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 自然屬性與道德屬性

自然屬性:
    a. 自存性(Self-existence)
    b. 純一性(Simplicity)
    c. 無限性(Infinity)

道德屬性
    a. 真理
    b. 良善
    c. 慈悲
    d. 公義
    e. 聖潔

    這分法有缺點,神的道德屬性其實也是自然屬性,因為是神本身的特性。

二. 絕對屬性與相對屬性

絕對屬性
    a. 自存性(Aseity)
    b. 無限性(Infinity)
    c. 永恆性(Eternity)

相對屬性
    a. 全在(Omnipresence)
    b. 全知(Omniscience)
    c. 全能(Omnipotence)
    
    其實所有神的屬性,若他不與被造發生關係,人就沒辦法知道,所以所有的屬性都是相對屬性(relative)。

三. 內涵屬性與外發屬性

內涵屬性
    a. 無限性
    b. 純一性
    c. 永恆性

外發屬性
    a. 全能
    b. 恩慈
    c. 公義

   神純粹內涵的屬性,人永不能知道。其實每一屬性都是內涵屬性的外發。

四. 不可授予(獨特)屬性與可授予屬性

    不可授予屬性(Incommunicable attributes);即獨特而絕對的屬性
    a. 自存性
    b. 不變性
    c. 無限性
  
    可授予屬性(communicable attributes); 即人可以分享的屬性)
    a. 生命
    b. 自由(主權)
      
    這是最常用的分類法,雖然也有缺點(信徒在主再臨身體得贖後,一些獨特屬性就變成可授予人的屬性),本書即採取此一區分法。

    早期更正教的信條中都對神屬性有所列舉,比利時信條(The Belgic Confession)說明:
    「神是獨一純一且屬靈的存在者...永存、識不透、看不見、永不變、無限、全能、全智、公義、良善。」這種敘述乃想到什麼就說什麼,缺乏系統的整理與歸類。我們要想法整理出合乎邏輯的次序來,使我們對神屬性的領悟事半功倍。

    然而,神與人之間有一道鴻溝,兩者的本質有最基本的差異,這限制了人對神的領悟。人知不盡神,識不透神,人所能想出來對神的形容,永遠辭不達意,隔靴搔癢。即使是受靈感的先知,既然他們是人身,就談不上對啟示有完整的把握,其文字表達也有限,但是我們必然要從先知的敘述中對神認識。當然,我們後來從主耶穌身上看到完整/完全的神的屬性。也藉著耶穌基督,我們對先知、神蹟的啟示更肯定了。
    面對神聖奧秘的神,我們必須謙卑自覺我們談論他的屬性,本來是不配的,敬虔地承認我們的缺失。我們也必須以生命去經歷這些屬性的真實性。

神的獨特屬性
    這一課所要研討的是神的獨特屬性(不可授予屬性)。獨特指無與倫比,在人身上找不到類似點,可以用「絕對」的概念來理解,神學上所用的絕對,不是斯賓挪莎(Spinoza)或黑格爾(Hegel)所構思的。斯賓挪莎是泛神論者,他所謂絕對者是統合世界和神的獨一自存者。黑格爾是唯心論者,他所謂絕對者指的是思想與存在的統一。兩者的定義裡,都有先入為主的偏見。
  「絕對」這概念來自拉丁文(absolutus),意思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或束縛的自由”。例如,神的存在不受任何條件的束縛即「自存」,神不受任何關係的限制即「自足」,神不受任何缺憾的限制即「完全」,神不受各種差別如物質與心靈,主體與客體及現象與實在等的限制,即「超越」。

一. 自存性( Aseity)
    神不需要與自己以外的任何存在發生或保持關係,也過得好好的,他「不求人」,乃絕對的神。

自存(Self-existent)
   「自存」是神屬性的消極面,強調神除了本身之外,不依靠任何其他存在者而存在,不需要任何條件也能維持自己的存在。這是耶和華的名字所啟示的特性。他無始無終(出3:14)在他自己有生命(約5:26)。我們甚至不應該說神是他自己的原因或他自我發源,好像他單憑自己而存在,這情形可以叫做神「在自己獨立」(independent in Himself)。

自足(Self- sufficient)
     這也是耶和華的名字所啟示的特性,可以做神「從其他任何存在獨立」(independent from everything else)不受任何關係的限制(徒17:25)。「自足」在神的心意方面,表現為不需要考慮他者意見而自己做主(羅9:15),以及神意志絕對的自由(弗1:11),即他旨意的獨立自足。神在智慧方面也表現出他的獨立自足(羅11:33-35)。神不求人,自足也是神自性的消極面。

做所有存在的終極基磐
    神不但不需要靠任何條件或關係而自存自足,他選擇讓他以外的一切存在從他發出,保持依靠他的關係,回歸於他(羅11:36),換句話說神是所有存在的終極基磐。這特性是神自性的積極面:他創造空間、時間、層面以及其中的森羅萬象,提供萬物生存的依據(徒17:25,26)。神自願與其餘存在保持關係,並不在創造好之後,令其自生自滅,卻提供一切靠以生存的資源(尤其是陽光、空氣、水等要素)。神以外的萬物都不是自給自足的,其存在有待神持續的供給。只有依靠所有存在的終極基磐,才能維持今天的宇宙。

二. 不變性(Immutability)
    神的不變性是自性的隨伴概念,意即神的本質是穩定不變的,不會變成更豐盛,或有所減損,因為他本來就「完全」零缺點。不過,不變性和他的存在形態無關。神可隨時改變他的存在形態,由一而三,又由三而一。

屬性不變
    神本為善,他的慈愛永遠長存(詩118:29),耶利米說:「我們不至消滅,是出於耶和華諸般的慈愛,是因他的憐憫不至斷絕」(哀3:22),神的慈愛是永遠不改變的。
    神的公義永不改變。公義和公平是他寶座的根基(詩97:2),他本性的根本(詩99:4),他也經常用心執行公義(詩7:11)。
    神的知性永不改變:「他的籌算永遠立定,心中的思念萬代長存」(詩33:11)。
    神任何的屬性都不改變(雅1:17)。

旨意不改變
    神的意願,他的計劃,所要求人的道德原則等旨意是不會改變的。瑪拉基說:「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瑪3:6),指的是神的旨意不改變。神的旨意可分為對人的旨意和對自己的旨意。
    神對人的應許不改變(來6:17,18)。他不像人之心有餘而力不足,不致說謊,也不致後悔(民23:19)。他的應許不改變表示他信實於人。
    神對自己的許諾不改變。以賽亞奉啟示說:「我(耶和華)口所出的話...決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的事,上必然亨通」(賽55:11),神照他的計劃達成他的目的,表示他忠於自己。
    有神的不變性,信徒的信仰才有把握。

神會不會後悔
    耶利米報導耶和華的話說:「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耶18:7,8)。神也後悔掃羅做以色列王(撒上15:11)。我們已經看過神不改變他的旨意,那麼我們如何解釋神的後悔呢?
    1. 寫聖經的作者憑人的感受,用人的表達法,從人的觀點去形容神的行動和感受,難免辭不達意,所選用的「後悔」也容易讓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人是提不出正確的語詞去表達神當時實際感受的,糟的是作者還是無法不用不完備的語言來寫聖經。別以為神的後悔像人後悔一樣;關於立掃羅為王的事上,作者所想表達的是神的難過,內心的痛苦。
    2. 神的計劃分不同的執行階段,在舊約時代神對以色列民族進行拯救,到新約時代神開始救贖外邦人,而這計劃的擬訂比世界的創立還早(弗1:4-10),但是純以人的眼光看來,好像神改變了主意。其實這只是對不同階段計劃的執行有所不同而已,什麼也沒有改變。
    3. 神照人對他的態度,原來就定好「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的兩套辦法,即順者昌,逆者亡。人原來叛逆不順服的態度若改變為順從,報應自然隨著改變,原來該降的災自然就不降。從人的角度看來,神好像後悔改變主意,實際上改變的是人,神是忠實照原訂兩套計劃執行公義,他的旨意無所改變。約拿的預言和尼尼微人的悔改是這真理最突出的例子。

三. 無限性(Infinity)
    神擁有權能、時間、空間與層面各方面的無限性,不受任何因素(如存在形態)或條件的限制與約束。不過,無限不就是不斷無限的延伸,卻有超越與遍在的含義。

全能(Omnipotence)
    神的權能無限,表現為無所不能。只要他想作,他能讓九十歲的撒拉懷孕,也能讓處女馬利亞懷孕生子,因為「在人不能,在神凡事都能」(太19:6)。
    1. 神在何處展示全能:神在自然界藉著萬有的創造與自然力的控制(如埃及十災、耶穌止住風浪與走海面等)展示他無所不能。
    神在歷史中作超自然的干預,透過馬利亞基督道成肉身,改變歷史的方向,導演歷史,展現他歷史主宰的權能。
    神的權能在人心中感動人,賜給人信心,使背離他的人悔改歸向他,他也有權能使人戒煙戒毒,使恨的心變為愛的心,改變人的自我中心為上帝中心。
    2. 神為什麼無所不能:除了明顯的經文支持之外,神為什麼無所不能,是因為他不但知道他作一件事的理由,他且有作事的意願,又有作事的權能。凡他所要作的事,一定有理由,這可以從宇宙萬物之間所呈現美妙的和諧看得出來。神創造了天地和其中的萬物,以繼續不斷的創造和妥善的安排維護宇宙的秩序,照他通盤的計劃,使每一被造在切合的時間,循合理的次序。在適當的位置,發揮他為其預定的功能;為確定的目的,把整個宇宙帶往他所喜悅的結局。可見神所作出來的每一件事都有他的理由,他憑自己的權能,照他絕對的自由,隨心所卻地作事,所以神是全能的。

神全能,但有所不為
    神既然有絕對的自由,他不會被迫去作他所不願意作的事:神不作不合理的事。他不畫四方的圓,或五角的三角形。
    神不作自相矛盾的事。他不能既愛公義又愛欺壓,既愛誠又愛撒謊,或既愛聖潔又愛污穢。
    神不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因為他若這樣作,則是非、對錯和正邪都失去可依據的標準,造成混淆,天下大亂。
    神不作不對或不好的事。凡違反神善良本性的,如偏見、背約、殘忍、懷恨、放縱、撒謊等惡事,他一概不作。他作事,只受自己意志的限制,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控制,總能按著自己旨意所喜悅(弗1:5),所以他還是全能的神。

全在(Omnipresence)
     神是靈(約4:24),有超越性、內在性和無限性,而這些特性的綜合,我們用「全在」來表達。
一. 全在於時間:神是永恆的(出3:14),永恆的概念在聖經中,由於活在時間中的人無法直接體會,就用「從恆古到永遠」(詩90:2)、是首先的、是末後的(賽44:6)、直到世世代代、永永遠遠(弗3:21)、是阿拉法、是俄梅戛、是初、是終(啟21:6),這一類的時間向前或向後無限地延伸來表達。其實永恆不只意味無限延長的時間而已。
    a. 神創造了時間。還沒有時間以前,已經有神(約1:1;猶25)。他獨立於時間,不受時間的管轄。這意謂神超越時間,過去現代和未來的區別,對他毫無意義,這種區別是活在時間裡,受時間約束的凡人想出來的。
    b. 神掌握過去、現在和未來全部的時間。他全在於時間,知道並安排所有在過去、現在、將來發生的事。未來的事和過去的事,對神而言都與現在的事同樣地實在、真實。神不但是時間的創造者,也是時間的統治者,他控制什麼事發生在什麼時間,是歷史的導演。
    c. 時間對神而言真實而有意義。他本身雖然超越時間,但他在乎事情發生的前後次序,而且選擇在時間裡進行救贖。基督教不是揣摩出來的思想系統,卻紮實地建立在有關耶穌的歷史事實上面。
    d. 神掌握過去,但不去改變過去。他若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就使時間完全失去意義,正邪、善惡、是非的分別也消失掉。神不但在全能方面有所不為,在全在方面也有所不為。
    e. 神不隨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他本來就是「完全」的神,不需要成長或進一步地發展,在任何時間中保持時間的完美本質。
    f. 神的旨意不受時間,次序的左右。固然神的作為在歷史中照邏輯的次序出現,如先創造,後拯救,但在他永遠的旨意裡他先決定拯救後,才有創造的動作(弗1:4;賽43:1),不受制於時間。從這一點,我們觀察得到,神的作為不是對發展中一連串事件被動的應付。沒有什麼事是神所意想不到的,也沒有什麼事能逼神措手不及而不得不提出應付迫切需要的臨時對策。神不在亞當墮落之後,才開始計劃如何拯救人類的。

二. 全在於空間:空間與時間有密切的連帶關係。人用時間衡量空間(速度除以距離就是時間)。時間和空間都不是感官的對象,無法直接感受其存在。空間是視覺和觸覺所少不了的隨伴狀況(條件),只能靠性先天的認知力,直覺它的存在,而且必須借助於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來認定。嚴格說,空間是直覺的一個形態,而不是存在的樣態。事物只是似乎在空間裡,或看起來好像有空間關係而已(物與物或物與心智的互動造成佔空間之世界的假象)。
    因此,想到空間的限度,它就開始令人困擾了。空間若有限度,在限度之外必定是某一種空間,而此空間限度之外又必有另一種空間,所以空間的限度是無法想像的。但是倒過來,空間的無限性反而容易理解。
    a. 神創造了空間。對人而言空間的存在是客觀而實在的,只是無法直接感受其存在而已。既然神創造了空間,空間不是他的一部分,不能說空間在他裡面,因為這等於把神說成包含小空間的大空間,有語病。
      神獨立於空間,不受空間的規範,像有限的物體(以所佔空間的多少去規範其大小),他不能被局限於某一地點(約4:21-24;徒17:24)。異教神受限於地點,所以必須朝聖。
      神超越空間,大小的範籌不能用在他身上,不應該說神是無限「大」的。大小的分別對活在空間裡,受它規範的人才有意義。
      神超越空間,連帶就超越時間,因為兩者是密切相關的。
    b. 神在於空間,表示神掌握全部的空間,隨意支配它。他無所不在,任何空間都有他的臨在,沒有一處空間逃得了他的注意(因為他全知)和控制(詩139:7-12;耶23:23,24)。
    c. 神全在於空間,不意味他擴散於全宇宙,以致神本質的一部份在一個地點,另一部分在另一個地方,凡神所臨在之處,無論任何地點都以他的全存在臨在,因為神乃純灴,不可分割者。
    d. 神全在於空間,固然表示他完全掌握所有空間和其中萬物,但並非一律在任何地方對任何對象都以相同的意義臨在。例如在天上與在地上,對人、對動物、對植物、對礦物,對善人與對惡人,對信徒與對未信者,對教會與對世界都有他的臨在,但臨在的方式與意義不一樣。
    e. 神全在於空間,不意味他完全與空間認。神仍然超越空間,若認同神的本質和空間裡萬物的本質,就變質為泛神論。但也不能說神對被造只以力量的形態臨在,因為會變質成遙控縱式的理神論(Deism)。
    
三. 全在於層面:基督徒本來就相信看不見的屬世界和屬靈存在者的真實性。這可用一空間裡不同層面之存在的概念,佐證其真實。
    a. 既然第一層面(線),第二層面(面)和第三層面(立體)世界的存在是現實實在, 我們就不能否認比第三層面更高的多層面世界存在的可能性。三層面的空間是人高度專門化的五官所能知覺的範圍。人不能因為缺乏察知更高層面世界的能力,就否認其存在,正如色盲的人雖沒有知覺顏色的能力,卻不能因此否認顏色的存在。
    b. 在聖經中有多層面世界存在的暗示,「天」看起來明只有一個,可是無論是舊約或新約聖經,通常用複數描繪它(創1:1;林後12:2)。
    c. 被造者處於某一層面時,除非蒙神特別允許,不能來往於不同層面之間(路16:26;太27:51-53)。
    d. 高層面世界的存在對低層面世界中的事,知道得一清二楚,低層面世界的存在對高層面世界中的事卻所知有限,只是仍有接觸點。啟示是從上到下的突破層面,禱告是從下到上的突破層面。較高層面者對較低層面者容易行使影響力,如撒但與人的關係。  
    e. 神創造了各層面,且繼續不斷地照他本性進行創造工作,包括創造更多的層面(約5:17)。
    f. 神不只住在天堂的層面,他超越全部層面,全在於每一層面,控制掌握各層面(賽45:12;66:1;詩139:7-12)。

全知(Omniscience)
    既然神全能又全在,他一定是全知的。
    1. 神透在任何地點(空間)或層面中一切的事物(詩139:1-12;箴15:3;來4:13)。
    2. 神知盡在任何時間裡一切的事物。無論過去,現在或未來的事,神全都知道(弗1:3-10)。
    3. 神有全智:神所作所為盡皆完美,神不但全知,且有權能用他所知去達到目的(詩147:5;104:24)。換句話說,神有完美的智慧。全知的屬性固然是神所獨特,神卻讓人分享他一部份認知能力,理性。

可授予的屬性
    接續上一課神獨特屬性的研討,這一課進入神可授予屬性的探討。所謂神可授予屬性,指可以在人身上找到一些類似的神的屬性。這是神照他的「形像」創造人,授予人的屬性。其實,獨特屬性(不可授予屬性)和可授予屬性的區分是相對的,神所擁有可授予屬性,以其完美而言是不可授予的、獨特的,不是人所能分享的。在人身上所找得到的類似屬性,不過是神完美屬性微弱的反映,只是「形像」而已,不是神屬性的本相。意思,人即使可以擁有這些神的屬性,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因為人是有限的。

    以下的討論我們不得不個別介紹神的屬性,但這只是為了方便研究而已,其實他全部的屬性是不容隔開的。公義與慈愛的屬性不構成立,互相限制,以致一面多另一面就少。事實上神的公義是「慈愛的公義」,而神的慈愛是「公義的慈愛」。神的生命是整體的,而從他生命發出來的每一屬性也是他全部生命的彰顯,所以可以照字面說「神是愛」,「神是聖潔」。

一. 生命
    生命是神最明顯的屬性。神是生命的主體(約5:26;14:6;1:4)。神造的人只能有限地體認生命的真相,因為他所觀察而認識的一切生命,都設計成適合生存於地上環境的形態,以攝取、繁殖、新陳代謝和生長為共同性質,而這些不過是生命在三層面世界裡的特殊現象而已,不能以此類推不同層面的生命(太22:30),更不能因為人有神形像就用地上生命的特點去領悟神的生命。

靈性
    這是神只授予人而未授予地上其他動物的屬性。
    1. 神是靈:這是耶穌親口說的真理(約4:24)。說神是靈,不表示他虛無飄渺,不著邊際。被聖靈更新的人靈,有感受認識他的能力,神是存在的基磐,在宇宙中最實在的一位。
    2. 靈的神是超越的:靈的神超越空間、時間,和層面的限制。不受三度空間的限制而不可視,正是靈最顯著的特色。靈既然超越時間,他就是永生的。神的靈自由來往於各層面之間,所以人才有機會感受他的默感。
    3. 靈的神是內在的:靈的神是創造物質世界的神,他也創造時間與無數的層面,所以他從高層面進入時間(約1:14)或進入空間(創18:1-3),以有形的形態向人類顯現,是輕而易舉的事。
    4. 神授予人的靈是有限的:是存在中看不見的部份,人靈缺乏神靈的超越能力,通常的人不能像神自由來往於不同層面之間(有些人宣稱能夠用禱告突破層面與神溝通,但這種超越層面還是很有限的),但還是能夠用禱告突破層面與溝通,也能感受來自其他層面的惡靈撒但的試探。

知性與感性
    人的知性與感性微弱地反映神的知性與感性。
  
1. 神以獨特的方式,直接又立刻透徹地察知自己,並一切實在的事物以及可能的事物,並且永遠保有這認知的能力。
  a. 神知能的性質:神的知能是絕對的,消極而言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積極而言知盡宇宙(各層面)中從過去到未來的一切事物,而所知毫無錯誤。
    神的知能是直接的,立刻覺察一件事,不需經過觀察與推論的手續。
    神的知能是全盤的,一次全部把握,不循序從部分個別地認知。
    神的知能是完全的,無瑕疵、不含糊,明晰而透徹。
  b. 神所知的範圍:全知已經把神所知範圍的大小表達出來,但具體而言乃如下:
   神識透自己。這是人對自己所絕對辦不到的事。
     神識透萬物的歷史和萬物相互之間的關係。
     神識透萬物隱藏的本質。
     神識透人心深處(撒上16:7;代上28:9;詩139:2;耶17:10)。
     神知盡未來的事。這是超時間的限制,展現時間上的全知(賽42:9)。
     神識透各層面中一切的事。
  c. 神知能的區分:加爾文派的改革宗系統神學家,傳統上將神的知能分為「必要的」和「自由的」。作此區分在這裡似乎是多餘的,但對下一課「神的旨意」有參考價值。
     i. 神必要的知能:在神未動意志之前就已存在的本然的知能。他基於本然的全知能力,認知自己和以外萬物的潛力和可能性。
     ii. 神自由的知能:神認知實際在過去,現在以及將來要發生一切事物實然的知能。這是基於他對自己那涵蓋一切而不改變的旨意而有無限的知識。自由的知能也叫做「看見的知能」(scientia visionis)。信義宗和亞米紐派的神學家在上述區分之外再加一項叫做「中介知能」(scientai media)。
     iii. 神中介的知能:稱為「中介」,因它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自由的」。它不是神必要的知能,因為對象不是「可能」的事,卻是一種實際將來發生的事。它也不是神自由的知能,因為不以神憑「永不改變的旨意」預定發生的事為對象。神中介的知能是單純地預知被造者出於自由意志(不恣意而是全理的自決)的行動的能力。提出這麼細密的區別,和「預定論」的辯論有關。

2. 神的智慧
  靠學習而累積的知識,不是智慧,儘管智慧使用知識達成目的。智慧是以卓越的洞察,動員全部心智能力達成所意識之目的能力。人的知識和智慧都不完備,神的知識和智慧卻都是完美的,他經常以最好的手段造成最好的結果,以達成他的目的。
  a. 創造的智慧:被造萬物構造的精密和相互關係的複雜,宇宙內各相關因素互相配合而維持其中的諧和,在彰顯神高超,令人嘆為觀止的智慧(詩104:1-24)。
  b. 攝理的智慧:護理(providence)意思是「妥善周到的安排」。中國教會中有人譯為「護理」,與照顧病患的「護理」(nursing)相混,譯詞的選擇不恰當。神在歷史屢次作奇妙的安排,例如他揀選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做他的子民並應許賜以迦南之地,但先為保全雅各一家的性命,安排約瑟下埃及(創50:18-21),然後在四百多年後,終於安排以色列人出埃及,進迦南。他也為各國各族作安排,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
  c. 救贖的智慧:神為差遣他獨生子道成肉身,他在當時作妥善安排,使「時候滿足」(加4:45)。到進行贖罪時,猶太宗教領袖,羅馬政府和叛徒猶大和猶太民眾,雖然自己照自己意志行事,卻都在神的安排之下促成耶穌上十字架。在主耶穌復活之後,他出人意表地揀選反對基督教最力的掃羅,使他成為基督教最大的宣教使徒。這些事上顯出神救贖的智慧。

3. 神的感性
  神不但是理性的神,也是感性的神,古希臘那超越而無感(impassible)的神,不是基督教的神。他所創造的人反映他的特性,因為人是照神的形像被造的,而感性乃其中之一。
  從聖經的啟示看來,神不是嚴峻、冷酷,高不可攀的,卻是令人有親近感的,因為他有喜怒哀樂。人像他也有喜怒哀樂,但不同的是人發作情緒時,常常會失控而違反理性,但神所發的感情一定是全理的。人的感性不過是神的感性微弱的反映。
  神對人發忿怒(羅1:18),彰顯對不虔與不義的不悅,顯出他審判的公義。
  神愛世人(約3:16)乃他感性最有力的表達,但他的愛是理性的愛。基督在我們還在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而顯明的愛(羅5:8)不是好惡的愛,不是因為罪人可愛才愛,反倒是雖然罪人不可愛,卻因為該愛而愛的,理性合理的愛。
  除此之外,神有所喜悅和喜樂(弗5:10;加5:22)他既會憂傷(創6:6)也會為人擔憂(弗4:30),表現神有豐富的感性。他的感性只有人感性的優點而沒有人感性的缺點。

德性(Virtues)
     基督教以道德唯一神教作它對外界的標記。

1. 純潔性(Purity)
  神的純潔可分為聖潔與公義。
a. 聖潔(Holiness):聖潔有三種的含義,首先是分別為聖歸於耶和華,成為屬於耶和華者的意思。耶和華既然是聖者,屬於他的自然是聖潔的,如聖山、聖袍、聖徒(林前1:2),當然這層面指的是耶和華以外者的聖潔,耶和華本身之聖潔的意義,在於他的絕對獨特,獨一無二,舉世無雙。
其次,聖潔是消極地從罪惡分離,耶和華潔身自愛,不同流合污,不行惡(伯34:10),他分別為聖,不受惡者的污染(林後6:14-16)。面對聖潔的神,也應該從世俗中間出來,不沾染不潔淨的事(林後6:17)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帖前4:7)。
第三,聖潔也積極地指道德上的卓越。畢竟,人的道德標準是神所規範的(出20:3-17),人的道德性反映神的道德性,聖潔的神是在道德上最完美, 無可指摘的。神的聖潔就是神永遠保持自己道德上的卓越,恨惡罪污,要救被造者效法他的屬性。耶穌是神聖潔的彰顯,「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1:18)。當神賜下律法時,就設計好要以色列人強烈感受神的聖潔,逼他們過聖潔的生活。
b. 公義(Justice):神的純潔也表現為公義。公義是分別是非善惡的準繩嚴格的維護,這是扎根於他本性永遠的心意。這旨意的落實,就是神所賜的律法。神是公義的最高準繩,所有其他準繩都以神為準。律法的公義,以神本身為依據。
作深入一點的探討,公義可以分為「絕對的公義」(absolute justice)和「相對的公義」(relative justice)。絕對的公義指神本身無限的純潔,絕對的正直(rectitude),以及與不公義毫不妥協的本性。相對的公義指與人有關的公義,乃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冒犯他神聖時,他所堅持維護正義的態度。謝德(Shedd)主張公義是「聖」的一種表現形態,「聖」向人發出就成為「公義」。
相對的公義,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為原則(羅2:6)-11)。若有人一生自始至終本於律法的精神盡心愛神愛別人且完全無可指責,他便有資格憑自己的成就蒙神悅納而稱義。可惜的是沒有一個人達到這標準(羅3:10,23)。結果照公義人只有惡報,不配善報,神才賜下本乎恩,因著信而稱義的救贖原則。然而,此恩典的賜下,仍然以基督的行義和贖罪為依據,所以還是合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公義原則。固然蒙恩的人白白稱義,但所憑的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羅3:24,25),他所付流向的代價。
相對的公義,可以有不同的稱呼:稱為「主持公道的公義」(Rectoral justice)時,所強調的是神以善惡的審判者的身份,為人設立管理善惡之制度(moral government),頒佈分別是非善惡之準繩的層面。從這角度看來,神是主持公道的神。
   相對的公義另一種稱呼是「分配的公義」 (distributive justice),所強調的是「主持公道的公義」的執行。分配的公義有兩個層面:
   i. 罰惡的公義(Retributive justice):神照此公義施予罪有應得的懲罰(羅1:32;2:8-9;12:19;帖後1:8,9)。自由派的神學認定神的公義不應該是報復性的,因此拒絕罰惡的公義。
   ii. 賞善的公義(Remunerative justice):人在稱義得救之前,照賞善的公義而言不配憑自己的成就得賞賜,但在得之後就有機會「積儹財寶在天上」而賞賜(太6:19,20;25:34)。
     如此看來,神的公義是慈愛的公義,尤其是在賞善的公義裡,最容易看到神慈愛的彰顯(巴特在他的《系統神學》裡作此觀察)。神的慈愛與公義天衣無縫地配合,出現於耶穌基督身上。
 
總而言之,神對被造者施行公義時,罰惡的公義和賞善的公義缺一不可,因不罰惡只賞善是公理的取消、是非的殺害。
 
2. 實在性(Integrity)
  為神的屬性作如此命名,是長期思考的結果。神的「實在性」表示就真理而言,神是實實在的。神在本性是真實的,誠實的,也是信實的,都實實在在。
 a. 真實性(Genuineness & Truthfulness):若神該怎樣才能配稱為神,上帝就是這樣擁有最充分資格的一位。他擁有完整的神性,名符其實,不假,是獨一真神(耶10:10)。
    上帝是真實的神,也因為他有看出事物真相的能力,也把這種能力賜給人。他的真實是一切真理的基礎(約14:6)。他審判人時,就照真理判決(羅2:2,6,11)。
  b. 誠實性(Veracity):神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因為撒謊違反他的本性(多1:2;來6:18)。何況神是全知的,不可能不自知地告訴人不真實的事,這屬性反映於神對他子民的要求(申13-16)。
  c. 信實性(Faithfulness):神信守諾言,因為他是全能的。他不只意願一件事,也有使它實現的能耐與把握,所以絕不會在答應一件事後沒有辦法兌現(帖前5:24;提後2;13)。他說到作到,言出必行(賽55:11;民23:16)。以色列人也曾經表現信實(書9:16-21)。

3. 善良性(Goodness)
  古今中外,善是神觀念的理想。柏拉圖(Plato)說神就是善的概念(Idea)。耶穌說神是唯一良善者(可11:18),他是一切善的泉源。表示神的善良性最具涵蓋的名詞是「愛」。
  神對人的愛是堅定的,是立約的愛(hesed),不改變的愛(詩51:1)。
  神對人的愛是恩慈的,乃體貼而有行動的愛(詩36:6;太5:45)。
  神對人的愛是賜給不配的對象的恩典(grace),乃無代價的(弗2:7-9)。
  神對人的愛是對需要幫助的、可憐的對象,溫暖地體恤憐憫(mercy,出3:7;太9:36;可1:41)。 神對人的愛是忍耐寬容(羅2:4;9:22;太18:21;22),這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表現得最明顯。
  神對人的愛,更是只給不求的,無條件的愛「阿格佩」(agape),乃甚至把自己都給下來的愛(約3:16)。
      
二. 自主性
    除了生命之外,神可授予人的屬性是他的自主性,可稱為主權(sovereignty)或自由(freedom)。人所分享的自由是有限的。但神卻擁有意志絕對的自由(詩135:6)。神以絕對的意義而言是宇宙的王,他的旨意就是宇宙的法律。

主權者的旨意
1. 神對被造的旨意
  神隨己意創造(創1:3;尼9:6;啟4:11),統治管理(代上29:1,12;代下20:6;徒17:26),揀選或棄絕(弗1:4,11;羅9:18),安排基督為人贖罪(徒2:23),主宰被造生命(太10:29;雅4:15),帶領人(腓2:23;羅15:32),也決定萬有的歸宿(啟20:11,15)。
  
2. 神旨意的分類
  為了方便人思考明晰,人想辦法從不同角度去領悟神的旨意,但有一些分類法是不可取的。例如分為「先行」的(antecedent)旨意和「相因而生」的(consequent)旨意的分法,等於把神當作受時間約束的凡人看待;「絕對」的旨意和「有條件」的旨意的分法也把神看成受條件限制的存在(神的旨意無一不是絕對的)。
  比較可取的分法是把神的旨意分為「定旨」的(decretive)旨意和,「教訓性」的(preceptive)的旨意。定旨的旨意指神主動去完成或允許被造者的意志去成就的永遠計劃,一定實現的「美意」(the will of eudokia)。教訓性的旨意指他所宣示要求被造者服從的命令。如十誡、登山寶訓和屬於這一類的簡稱為「諭旨」。這旨意不一定實現,因為人常常不服從。
  另外一種可取的分法是區別「隱秘的旨意」(beneplacitum)和「啟示的旨意」(signum)。隱秘的旨意指未向人彰顯的心意,它早已照神美意成為定旨,但人卻不得而知。啟示的旨意指一切成為特別啟示的旨意,乃神主動向人透露的。

3. 神旨意的自由
  神的旨意本質上是理性的自我決定。
a. 神作或不作一件事一定有理由:神總是選定最合乎他旨意的事去作,這也表示他有所不為,總不作不合乎他智慧、公義與聖潔的事。
b. 神意志的自由可由對象的不同而分:一種是「必要的旨意」(voluntas necessaria),以神自己為對象,這旨意使他以必然合乎他本性的樣子存在,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強迫或約束,三位一體和他全部屬性的擁有,屬於這一類。
  另一種是「自由的旨意」(voluntas libera),以被造者為對象,指神對被造者絕對的主權,包括揀選和預定。

4. 神的自由與罪惡的關係
 既然神對被造者有預定的自由,罪與惡是不是他所預定的?
 加爾文派的神學家主張照神定旨的旨意而言,人所犯的罪乃出於神被動准許的旨意(permissive will),如猶大出賣耶穌,法老王的硬心等,神只准許其發生,並沒有蓄意設計它。亞米紐派的神學家則為避免人推論神為罪的作者,將神的預定解釋為預知,主張他只預知人將選擇的罪行,並不預定人去犯罪。
   關於這問題,預知的說法與神全能的信仰勢難兩立。其實認清是什麼,有助於困難的解決。罪原來不是實質,乃是神人關係的破壞。既然罪不是實質,就無所謂創作與否了,畢竟它與神的預定無干。

主權者的權能
     神的主權不但表現於他旨意絕對的自由,也表現於執行他旨意無限的力量及全能上面。神的權能是全能的,他是最高而絕對的力量來源。

1.  神絕對的潛能(potentia dei absbsoluta)
    雖然神沒有作,但他想作就做得到的能力(太3:9;26:53)。
2.  神絕對的權能
    只要動神的意志,就能實現他旨意或計劃的能力(太9:29)。

      
三位一體的神

    聖經沒有直接使用這字眼,也沒有完整或全面地為這個題目作詮釋,但是在多方面顯示出這觀念。特土良在辯駁異端者時第一次使用這「三位一體」(Trinitas)名詞用來說明聖父、聖子、聖靈這三個位格(personalities)為同一本質(homoousios / equal essence),因此是神(見特土良Against Praxeas 3,11,12)。後來在尼西亞大公會議上決定使用「同一本質」(homoousios)說明聖子和聖父為同一本質。新約論及三位一體最清楚的經文公推林後13:13,另外馬太28:19提到為信徒施洗時是奉這三位一體的名字。新約另外多方面形容其中兩位的關係。我們只有綜合這些經文才可以把三位一體的觀念整理出來。

一.父-子:「我與父原為一」(約10:30,cf約14:6-10)。「一位神,就是父...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林前8:6)。「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與人之間只有一位中保...仍是基督耶穌」(提前2:5)。
二.父、子、靈:「奉聖父聖子聖靈....」(太28:19;cf.林後13:14(祝福詞);林前12:4;弗4:4-6(各是一位);彼前1:2)。 
三.位格分別:父差子(加4:4),父賜聖靈(約14:16),子差聖靈(約15:26;16:7),父差子的靈(加4:6)一起說明父、子、聖靈各擁有自己的位格(personality)。

  以上資料只能說明初早期教會並不像後期的教會擁有一個完整的三位一體教義。今日的基督徒一方面必須藉著基本的經文,另一方面加上後期教會的解釋來講解三位一體論。也必須指明對這三位一體的認識是藉著聖靈而來,也是神的啟示,而且超越人類物質的邏輯理解。簡單的說,三位一體的觀念是聖經或基督教獨有的,也是聖經所啟示的,也只有從聖經的啟示中我們才可以了解,人類是無法使用自己的理性去創造或編寫出來,這三位一體的教義是超越理性的,只有靠聖經的啟示才得以理解。

各種三位一體的比喻
三位一體的神的奧秘是奇妙的,歷代以來,常有一些信徒以謹慎的態度使用一些比喻來講解及說明,希望讓一般的人更容易明白。但是,這樣的作法常是弄巧反拙的。以下是各種常使用的比喻。現略為介紹。
一. 以星體來比喻。說太陽、月亮、星星以不同的時間和面貌出現讓人類看見它們。聖父如太陽自己在早上出現,聖子如月亮和星星如聖靈在後來一起出現。它們互相配搭,在時間和身份上不會弄錯。這樣的比喻有許多漏洞,三位一體的神是可以以三個不同的身份(位格)在不同的時間出現,但是他們是一位,每一位都有同樣的本質,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可以出現。這樣的比喻並不能說明三位一體的奧秘。

二. 以太陽作比喻。說人所感受到的太陽有三方面的組成,太陽的本體可比喻為聖父,太陽發出的光可比喻為聖子,太陽的熱能可比喻為聖靈。這三者只有一個太陽而已。太陽十分巨大,其光和熱能遠遠地發送到地球上來。樣的比喻僅可作參考,它和真實的三一真神的認識相距甚遠。太陽的本體和光或熱能是不同的本質。太陽本體、光和熱能必是一起出現,沒有太陽,也沒有光,也沒有熱能。但是聖、聖子和聖靈是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出現,可以完全獨立行事。而且太陽是“死”的物質,沒有像神一樣許多“活”的屬性(見「神的屬性」一課的講解)。以太陽作比喻,只不過是真實三位一體神的千萬分之一吧了。

三. 以水作比喻。按照科學,水有三種存在形態。一是液態的水,代表聖父;二是固體的水,代表聖子;三是氣態的水蒸氣,代表聖靈。三者均是水。雖然這樣的比喻可以說他們的本質是一樣,像神一樣。但是,他們的出現不能說明三位一體的出現。液態的水變成了固體的水以後,液態的水就不存在了,固體的水變成了水蒸氣以後,固體的水就不存在了。但是,三位一體的神可以三而一,一而三。聖父不出現時,聖子出現,那聖父及聖靈還是存在著的。以水作比喻,只不過是真實三位一體神的千萬分之一吧了。

四. 以一個人不同的身份作比喻。同一個人在家中為父親,在工作中被稱為老師,在父母面前是兒子。這個比喻更差。“父親”、“老師”、“兒子”,還是一個,也不能同時出現。三位一體神可以一,可以三,可以同時間出現。

    以上的比喻和真實三位一體的神的情況相距甚遠,不很實際。我們應當承認,我們畢竟是人,是被造者,是屬於物質的。要用物質的比喻,及有限的理性去度量超自然無限,屬靈的神,實在是困難,也有限,怎樣也比不了。如果沒有神的自我啟示,加上神默示了聖經的寫成,犯罪而有限的人是無法認識這個三位一體的神。保羅說得對:「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仍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林前2:10-16)最後我們或者會問,我們明白了三位一體的觀念足夠了嗎?完全了嗎?當然,神是按我們所能領受的啟示我們認識。我們如今知道的有限,像小孩子,但到那時候,我們將與神面對面,知道他,如同他知道我一樣(林前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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