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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平和拗救

诗词曲联 2010-10-18 13:41:36 阅读102 评论4   字号: 订阅

 

以下谈谈有关律诗平仄的几个问题。

律诗的平仄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也有若干“灵活性”。不过这些“灵活性”也只是要格律规定范围内的灵活。因此,为了掌握、运用这些灵活性,有些问题需要先在这里提出来讨论。这主要是孤平和拗救以及所谓“一三五不论”问题。

一、      关于孤平和拗救

所谓“孤平”,指的是一个平脚的诗句中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下一个平声字。古代诗人认为“孤平”是律诗的大忌,所以总是极力避免。不仅在律诗中如此,就是在后来的词、曲中也是这样。

前已提到,五言诗有四种句式,即:

仄仄平平仄………………仄脚

平平仄仄平………………平脚

平平平仄仄………………仄脚

仄仄仄平平………………平脚

相应地,,七言诗也有四种句式,即:

平平仄仄平平仄………………仄脚

仄仄平平仄仄平………………平脚

仄仄平平平仄仄………………仄脚

平平仄仄仄平平………………平脚

可以明显地看出,在这四种句式中,平脚的和仄脚的占两个。仄脚的句子无所谓“孤平”问题,句中即使只剩下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平脚的句子五言的如“仄仄仄平平”,七言的如“平平仄仄仄平平”也不会出现“孤平”。因为除了韵脚不可改动之外,五言的第四字(七言是第六字)正好在节奏点上,也是不能改用仄声字的。至于七言的第一字,则灵活性较大,平仄可以随便;第二字也是处在节奏点上,当然不能改用仄声。

这样一来,四种句式中有三句排除了出现“孤平”的可能性,关键就在第二种句式。在五言的“平平仄仄仄”这一句式中,第一字必须用平声,不能改动;如果改用了仄声,那么这个句子里除了韵脚之外就只剩下一个平声字,犯了“孤平”。同样的道理,七言的“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一句式中,第三字必须用平声,不能改动;如果改用了仄声,也犯了“孤平”。有人作过调查研究:在唐代诗人的律诗中,没有出现过犯“孤平”的诗句,可见诗人对“孤平”是多么重视。

在一定的情况下,在上述特定句式中,如果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非用仄声字不可,出现了“孤平”,怎么办?那就必须用“拗救”的办法加以补救。

“拗救”,指的是两方面的情况:拗,是指诗句中不符合平仄要求的字;凡是诗句中出现拗字的句子,叫做“拗句”。律诗中如果拗句用得过多了,就会变成古风式的律诗(见第五章第三节)。“救”,就是对拗句的补偿或补救。具体说来,在一个诗句中,如果在该用平声字的地方用了仄声字(不论是否犯“孤平”),那么就必须(或经常)要本句或对句适当的位置上(原来该仄声字的地方)改用一个平声字。这种情况就叫做“救”。律诗中有几种拗句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如果前面出现了“拗”,后面必须跟着用“救”。这样,两者结合下来,就叫做“拗救”。

“拗救”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本句自救。这指的是本句出现拗字,就在本句适当位置加以补救。这种“拗救”通常有两种形式。

1.第一字拗,第三字救。在五言诗句中,在该用“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式里,第一字如果用了仄声字,那么第三字必须改用一个平声字加以补救,否则就叫犯“孤平”。经过这样本句自救,原来的“平平仄仄平”就变成了“仄平平仄平”。同样的道理,七言的“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一句式就相应地变成了“仄仄仄平平仄平”。这样一为,除了韵脚之外,句中仍然保留了两个平声字。

七言的“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一句式的拗救已如上述,但是还有两种情况:如果第一字该用平声而用了仄声,那么第三字该用仄声的就应当改用一个平声字加以补救,如“平平仄仄仄平平”就应改为“仄平平仄仄平平”;如果第一字该用仄声的而用了平声,那么第三字该用平声的就应当改用一个仄声字,如“仄仄平平平仄仄”就应改为“平仄仄平平仄仄”。一般说来,这两种拗救不如前一种重要,因为一则不会出现“孤平”,二则七言的第一字离韵脚较远,不管用平声还是用仄声都对本句声韵影响不大,所以这种拗救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2.第三字拗,第四字救。五言诗句在该用“平平平仄仄”的句式里,如果第三字用了仄声字,那么第四字该用仄声的就应该改用一个平声字加以补救。经过这样的本句自救,原来的“平平平仄仄”就变成了“平平仄平仄”。七言则是“仄仄平平平仄仄”变成为“仄仄平平仄平仄”。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拗救,五言的第一字、七言的第三字必须仍然保持平声。

第二种,对句相救。这种情况指的是:一联之中,如果出句用了拗字,那么对句就必须在适当的位置上用相应的字加以补救。这种拗救也有两种形式:

1.五言第一字(七言是第三字)相救:在五言的“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这一联中,如果出句第一字该用平声的而用了仄声,那么对句第一字该用仄声的就必须改用一个平声字加以补救。这样,这一联就变成了“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七言则是“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相应地变为“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对句相救只限于仄拗平救,而不能用来平拗仄救。因为平拗仄救势必犯“孤平”。也就是说,不能把“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拗救为“平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如果这要样,对句除了韵脚之外就只剩下一个平声字了。

2.五言第三字相救:在五言的“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这一联中,如果出句第三字用了仄声,那么对句就必须在相同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字,结果变成“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这种情况,通常叫做“半拗”。“半拗”可以救,也可以不救。但是如果出句第四字用了仄声,那么就非救不可:必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字,结果变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第三种,本句自救,又对句相救。

1.在五言的“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这一联中,往往在出句拗救成“平仄仄平仄”之后,对句也相应地变为“仄平平仄平”。这样,既是本句自救,又构成对句相救。

2.在七言的“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这一联中,如果出句第一字和第三字用了“拗”,那么对句相应的位置上就应该用“救”。这样,也构成了本句自救又对句相救。结果,这一了就变成了“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

这种本句自救又对句相救的拗救,诗人很乐意采用。因为使用这种拗救,诗句的声韵仍然非常和谐,韵律仍然相当优美。所以历来这样的诗句很多,诗人几乎习以为常。但是应当注意,这类拗救只适用于上面已经提到的格式,象“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格式就不适用,否则就会犯“孤平”。

掌握“拗救”的规则,对于学习、鉴赏古典诗歌以及创作旧体诗都会有所帮助。为了增加感性知识,下面列举几个古代诗人运用“拗救”的例子,并作简要说明:

原平仄格式 

(仄起式)

仄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

平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

仄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

平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

 

拗救后诗例

宿五松山下荀家

   (唐)李白

我宿五松下,

寂寥无所欢。

田家秋作苦,

邻女夜舂寒。

跪进雕胡饭,

月光明素盘。

令人惭漂母,

三谢不能餐。


上例中,第一、二两句按照平仄格式应该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例诗中第一句第三字该用平声而用了仄声字,属于“半拗”,可救可不救。第二句第一字该用平声而用了仄声字,属于第一种拗救,即本句自救,所以在本句第三字补偿了一个平声字“无”。这样,既救了本句第一字,避免了犯“孤平”,又救了上句的第三字:既是本句自救,又是对句相救。第六句和第二句属于同一类型,是孤平拗救,但它在这里只是本句自救,跟上句没有拗救关系。

  再看另一例:

金 陵 怀  古

           (唐)刘禹锡


仄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

平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

仄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

平平平仄仄,

仄仄仄平平。

潮满冶城渚,

日斜征虏亭。

蔡洲新草绿,

慕府旧烟青。

兴废由人事,

山川空地形

后庭花一曲,

幽怨不堪听。


上例中,第一、二两句属于第三种拗救:本句自救又对句相救。第三、四两句本应属于第二种拗救(对句相救),但是这里第三句第一字该平而用了仄,下句失救,因为这种拗句无关紧要,所以不救也可以。第三联本应属于第二种(二)类拗救,所不同的只是出句第一字拗(而不是第三字)。第四联属于第二种(一)类拗救。

  再看一首七律的拗救:

  自   嘲

        鲁 迅

平平仄仄仄平平,

仄仄平平仄仄平。

仄仄平平平仄仄,

平平仄仄仄平平。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仄仄平平平仄仄,

平平仄仄仄平平。

运交华盖欲何求?

未敢翻身已碰头。

破帽遮颜过闹市,

漏船载酒泛中流。

横眉冷对千夫指,

俯首甘为孺子牛。

躲进小楼成一统。

管他冬夏与春秋。

上例中,首句第一字该平而用了仄,“运”字拗;第三字该仄而补偿了一个平声字,“华”字救。这是第一种拗救(本句自救)。第三句第五字“过”可读平声,可以不算拗。七言诗每句第一字比较“自由”,所以第四句第一字虽然该平而用了仄,但也可以不救。第四联出句第三字该平而用了仄,对句同一位置上该仄而补偿了一个平声字,是对句相救。这句的第一字该平而几仄,第三字该仄而用平,这又是本句自救。

  从以上所举各例来看,可以得出一个概念:所有的律诗基本上都是合律的。虽然有的律诗粗看起来似乎不合平仄格律,其实是运用了拗救的结果,仍然是合律的。从拗救的规定上,可以推知近体诗格律的文艺事谨严。当然,我们现在写作旧体诗,就不一定硬钻这个“牛角尖”,只要大体上符合“一三五不论”的要求就可以了。介绍一点“拗救”知识,目的是借以提高古典诗歌爱好者的鉴赏力,了解律诗写作的甘苦;同时在批判地继承古典诗歌的基础上更好地推陈出新。

二、      关于“一三五不论”

过去写旧体诗的人传诵过这样两句口诀:“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意思是说,写旧体诗,每句的第一字、第三字、第五字的平仄可以不论,而第二字、第四字、第六字则必须平仄分明,该用平声字的地方不能用仄声字,该用仄声字的地方不能用平声字。至于第七字,不言而喻尤其要平仄分明;因为它处在句末,如果是单句,该仄而用了平,就会跟双句的韵脚同声;如果是双句,该平而用了仄,就会押不成韵。这两句口诀是对七言诗而说的(包括律诗和绝句),至于五言诗,自然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了。

这两句口诀是否毫无根据、完全错误、一无用处呢?那倒不一定。对于初学写作近体诗的人来说,这两句口诀倒不失为“终南捷径”:既容易记忆,又便于运用,而且跟平仄格式也一致接近。不过,严格考究下来,这两句口诀跟律诗要求毕竟有一定距离,不够全面。我们现在写近体诗,固然不必完全受格律的束缚,但是探索一下这两句口诀的准确程度,无论写诗还是读诗,都有一定的意义。

“一三五不论”,在多数情况下是符合格律要求的,也是行得通的。但在个别情况下,按照格律严格要求,有时就非论不可。

先看第一字。在七言诗中,从七绝、七律的平仄格式中可以看到,七言诗句的第一字是可以不论的,因为它离句末最远,地们最不重要,而且不在节奏点上,所以,该平的地方可以用仄,该仄的地方可以用平。这样的例子很多,仅举一例为证:

平 仄 格 式

(仄起式)

仄仄平平仄仄平,

平平仄仄仄平平。

平平仄仄平平仄,

仄仄平平仄仄平。

例    诗

无题

(唐)李商隐

宣室求贤访逐臣,

贾生才调更无伦。

可怜夜半虚前席,

不问苍生问鬼神。

这首七言绝句,四句中就有三句的第一字平仄“不论”。

至于五言诗,因为没有顶节,没有任何字和七言诗的第一字相当,所以就不具论了。

其次看第三字。七言诗的第三字(五言为第一字)的平仄,除了“仄仄平平仄仄平”(五言为“平平仄仄平”)这一特定句式之外,其他句式都可以不论。因为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五言“平平仄仄平”)第三字如果平仄不论,就会出现“孤平”。

再看第五字。七言诗的第五字(五言诗是第三字)的平仄,一般以依照平仄格式为正例,否则为变例。因此地,它可以论,也可以不论。不过按照格律要求,还是以“论”为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七言仄脚的诗句(即“平平仄仄平平仄”和“仄仄平平平仄仄”),允许有三个字不论(即第一、三、五字),平脚的诗句(即“平平仄仄仄平平”)只有两个字可以不论(第一字和第三字。在这个句式中,第五字非论不可,否则就会形成古风式的“三平调”)。五言仄脚的诗句(即“仄仄平平仄”和“平平平仄仄”)可以有两个字不论(第一字和第三字);平脚的诗句(即“仄仄仄平平”)只有一个字可以不论。可见,笼统地说“一三五不论”是不够全面的。

至于“二四六分明”,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因为七言诗句的第二、第四、第六字都在节奏点上,所以要求必须平仄分明。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不一定要求分明。例如七言诗的第六字(五言诗为第四字),有时就不一定分明。因为在变例中,有一种特定的句式用得非常普遍,即七言的“仄仄平平仄平仄”(由“仄仄平平平仄仄”变来),五言的“平平仄平仄”(由“平平平仄仄”变来)。这样一来,在这一特定句式中,七言的第六字(五言的第四字)就不一定要求分明了。又如七言的“平平仄仄平平仄”(五言为“仄仄平平仄”),这个句式也可以改变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五言为“仄仄平仄仄”),只须在对句第五字(五言是第三字)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字就可以好(参看“孤平和拗救”中第二种“2”拗救)。七言同型诗句由此类推。由此可见,“二四六分明”这句口诀也是有缺陷的。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问题,简略地辨析如上。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当结合前述的“孤平和拗救”来考虑。如前所述,用这两句口诀来考究古代近体诗,有它的片面性;但是如果用它来作为现在初学者写作旧体诗的参考,仍然有它一定的作用。不仅如此,就是创作新体诗和新民歌,参照这个口诀来安排音节,也是有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