袖鞭自学教程袖鞭:袁启清:迟到之正义仍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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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启清:迟到之正义仍为正义

发布时间:2011-03-22 12:54 作者:袁启清 

  ——评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无论对正恶化的利比亚局势,或是对整个国际法中“人道主义干预”理想和实践,均可谓是一种迟到的正义。国际社会将在利比亚采取的行动,也可为我们提供一讨论 “人道主义干预”的适当案例。


  批评者通常从对国家主权的威胁出发质疑 “人道主义干预”,然主权并非一绝对的、无始无终之神物,其无非为一现代政治建构。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建立界定一政权丧失其主权合法性的标准,以区别合法政府与窃据政权的盗匪。在符合此类标准时,主权则不应成为排除人道主义干预的理由。从利比亚案例中,我们不妨尝试归纳如下四项标准:


  其一,政权形式标准,如一国无现代国家的正常宪政民主体制,政权成为家族或小集团世代相传私相授受的对象,统治者个人与国家混同,国家财富成为统治者的私库,则该国并不符合现代国家形式要件。


  其二,人道待遇标准,利比亚民众以和平方式表达抗议时遭受大规模杀戮,则表明该政权无意给予其国民以基本人道待遇,而此本为利比亚民众起义爆发之起因。


  其三,暴力行为标准,利比亚起义爆发后,起义者多为临时武装的民众及倒戈士兵,缺少重武器及空军,而卡扎菲政权则掌握相对强大之正规军,但卡扎菲政权在镇压反抗运动时,无限制滥用武力,动辄动用空军、海军及坦克等轰击平民目标,并指派外国雇佣军肆意杀戮本国平民。此类滥用暴力行为应成为判断卡扎菲集团丧失主权合法性的标志之一。


  其四,外部标准,据早先联合国安理会1970号决议,安理会已一致 “斥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认为该政权针对平民人口大规模、有组织攻击可构成反人类罪,并应追究那些袭击平民事件者的责任。因此,安理会有史以来首次一致同意将一国人权问题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处置。该决议无疑为国际法的重大进步。但卡扎菲政权对安理会决议置若罔闻,不仅不停止而且加剧其滥用武力行为。在联合国1973号决议未制止利比亚人民遭受人道灾难之情况下,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所有措施已势所难免。


  通常情况下,在具备该四项标准中大部分标准的情况下,我们即应认定一政权失去了主权合法性。因此,正如阿拉伯联盟外长联合声明称“在利比亚局势严重动荡,武力冲突不断的情况下,以卡扎菲为代表的利现政府因其犯下的多重罪行而失去了主权”, 国际社会对此类政权绝不可以“合法政府”视之。


  以“主权”或“内政”为由批评人道主义干预之研究者,通常假设了一种前提,认为一旦有路通向难以攻克的“主权”堡垒,就不可能阻止主权免受全面侵犯,因此不可承认例外。但是,某国统治者滥用暴力侵犯人权之现实本身即构成对主权的不断冲击,如果我们不承认任何例外,则“主权”必会变成屠夫之最后避难所,而国际法将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认同。因此,与其无差别拒绝国际社会对国内侵犯人权暴行的任何干预,不如为这类干预设定若干清晰标准和必要限度,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授权国际社会采取不超出限度之强力措施。笔者认为:以政治勇气清除主权中的杂质,而不是将其当作一人造神物,才是维护主权观念之真正可行途径。


  笔者更认为:“人道主义干预”与 “正当防卫”的相似性可以加深我们对此问题的讨论。首先,在国际法发展历程中,个人已逐渐被接纳为国际法主体——至少是一定条件下的国际法主体。保障个人人权,不仅是所有国家,更是国际社会之职责。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际争端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权利义务的实践正不断增加。国际法领域从未砌起拒绝个人进入的法律之墙。其次,国际法之渊源不仅包含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文件,更包括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正当防卫为文明各国均承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体现在各国法律传统与国内立法之中,也是各国共同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于此相应的是,国际法承认各国有权为自己和他国行使自卫权和集体防卫权。因此,只要个人被承认为国际法主体,为个人行使防卫权并无国际法上的障碍。再次,正当防卫是 “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一国不仅有权为自己进行防卫,同样有权为了他人安全——在人道主义干预中则是为他国民众的基本人权——而进行防卫,以制止现实的暴力威胁。只要此种防卫不超过必要法律限度,其即为合法。此种必要法律限度,应以不明显超出他国政权对本国国民暴力侵害的限度为限。因此,人道主义干预符合“正当防卫”之一般法律原则,并已为若干国际组织文件所承认,具有国际法上正当性。如制止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迫在眉睫情况下,如相应国际组织因个别国家自私阻扰而无法采取措施,则只要在该国际组织穷尽了救济程序后而无法制止侵害人权行为的,就不可苛求 “人道主义干预”必须再征得该国际组织的同意。


  以利比亚局势为例,国际社会干预近期目标,不仅是卡扎菲政权必须立即停止“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行为”,更重要的是须迫使卡扎菲军队退回联合国安理会1970号决议通过时的控制区,即卡扎菲军队须从该决议通过后新占据之区域内撤退,其初步理由为“一个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益”。同时卡扎菲政权亦不得再侵犯其国民和平抗议之权利。国际社会干预之中期目标,在于对卡扎菲政权中所有构成反人类罪的成员进行审判和惩罚。只有达到以上目标,我们才可将国际社会目前来之不易的一致,转化为国际法的切实进步。只有当卡扎菲这类统治者明白“严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那些应该对这些暴行负责的人是无法逃脱自己罪责的”,他们才能控制用大规模暴力对待本国抗议者冲动,惟此时国际法进步才能为“那些仍然处于险境之中的人们送去希望和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