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弘刘诗诗为何分手:两会“打拐”提案追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9:19:55
两会“打拐”提案追问 FT中文网公共政策评论员 刘波 字号  背景                      

中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反映出中国刑法走向轻刑化的大趋向,而两会第一天,一份主张对“人贩子”处以“重刑乃至死刑”的建议又得到密切关注。

据《信息时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被抓获的人贩子不但对其罚没家产,还要处以重刑直至死刑”(严格来讲,“人贩子”应称作“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宜)。搜检历届两会提案,发现要求严厉“打拐”的提案还真不少,似乎多于与如何防范、惩治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关的提案。

但打开法律条文查阅一下,疑虑顿生。现行《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下列出了八种情形。该罪的最低刑期是5-10年,已属于《刑法》中偏重的刑罚,又有死刑规定。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必要强调要对“人贩子”处以重刑直至死刑呢?

似乎可以对此提议作两种解读:(1)由于目前针对该罪,有顺应国际潮流取消死刑的提议,所以该建议其实是主张保留其死刑。(2)这个提议强调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是要求法院在判罚时对于此罪的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并可更多判处死刑。

该罪的死刑存废之争,问题太大,在此无法讨论。单就第二点来讲,其实类似的声音近来不少。例如,据《山东商报》报道,济南市政协常委冯光文认为:“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可考虑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降低对该罪处以死刑的判决标准。”目前刑法界讨论的是对该罪取消死刑的问题,而这一建议反其道而行之。根据《刑法》,对该罪处以死刑的标准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与《刑法》其他条文保持了规定上的一致性,也有一定灵活性,实在不知这样的标准还能如何降低。诸如此类的建议,基本没有现实操作性。

需要讨论的是黄细花代表的建议,以及与之类似的严厉“打拐”建议,背后所隐含的逻辑。这种逻辑似乎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贩子”加重处罚,便会增强威慑力,压制其犯罪动机,从而减少其犯罪频率。而这个逻辑也许是有问题的。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刑罚威慑力的一种迷信。对刑罚的恐惧只是影响犯罪动机的因素之一。对于潜在的“人贩子”来说,知道《刑法》中对此罪有死刑规定,甚至了解八种从重处罚情形,就已承受了威慑力。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有意加重刑罚,对这种威慑力的影响不大。很难想象潜在犯罪分子会先去研究一下法院在一段时期里的判罚尺度有了什么变化,再去决定是否犯罪,更何况,还有一些人对相关法条完全无知。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有一个边界,超过了这个边界,刑罚就无能为力,就受控于其他因素,如利益因素了。

但这种迷信刑罚威慑力的心理仍广泛存在。在中国的政治与司法运作中,我们经常听到“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这样的话语。只要某种犯罪出现了猖獗的迹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早在2000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过“打拐”专项斗争,而到现在,根据官方数据,至少在一定地区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上升之势,说明以严打应对此类犯罪,效果有限。

英国作家孟肯说,“对于所有复杂的问题,都有一种简单、明显但却错误的解决方法。”重刑与严打,常常是那些被侵犯儿童犯罪所激怒的人的第一反应,但这真能阻止此类犯罪的增多吗?如果严刑峻法的路走不通,是否要考虑其他途径?

其他的思路是值得尝试的。比如,如果公安机关缺乏充足的人力、物力来及时解救被拐或被强迫乞讨的儿童,是否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事件,以及诸如家庭暴力虐童等类似性质事件?或者,可否鼓励那些具备专门经验的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壮大,更多发挥公民社会自治的作用?今年初的微博打拐,就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此类公民自发活动,如能有更多的组织性,是不是能挽救更多的受害者?

从这些角度来看,黄细花代表的其他建议,例如建立国家失踪人口信息系统等,是颇有价值的。应对泛滥的侵犯妇女、儿童犯罪问题,应当多管齐下,现在是重视刑罚之外的其他“管”的时候了。

最后,如果媒体没有误引的话,黄细花代表的话还有一点小瑕疵。当代中国并不存在“罚没家产”的刑罚,只有罚金和没收财产,而且二者只能取一,不能并行。人大是中国的立法机构,对人大代表的言论要求法律上的精确性,不算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