衾何以堪番外:利辛县郑小集中学 教师频道 发展规划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8:18:24
亳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件教办〔2007〕22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亳州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二○○七年三月七日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 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并发挥才干,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体 制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教师队伍的管理。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协调落实。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第三章 编 制第八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的暑假在编制总额内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做好教师资源配置工作。第四章 聘 用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
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在现行条件下,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聘约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辞聘。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质量欠佳,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学校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4]62号文件精神,对于人员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未聘人员从第三年领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起不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对因辞退造成学校教师缺编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补充。编制内进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拟出进人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五章 流 动第十七条 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十八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县城以上学校(含城关镇)的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已经被聘为高级职务的教师,也要轮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并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条件。其他事宜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教人[2005]167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内新进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应约定任教服务期。任教服务期内自行流动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聘任合同期内的教师不得擅自流动,如需流动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流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人员流动,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拒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属中小学校不得到县、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县(区)政府所在地学校不得到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市、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办法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育人才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推介上岗、组织指导转岗培训和教育系统人事代理服务。第六章 培 训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轮训教师。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学习期间,应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第七章 评 价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学校和教师工作特点,在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制定的《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教人[2006]124号)的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可与定期举行业务考试结合进行。考试内容不仅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还应有从事教育教学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试一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第八章 请 假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由中心学校校长(或县直学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等)。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教师参加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市级组织的活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它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县直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均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须向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上述学校的副校长和其他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上分别向校长或中心学校校长请、销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请、销假。请、销假情况记入校长工作评价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学校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亳州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二○○七年三月七日 亳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 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并发挥才干,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体 制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教师队伍的管理。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协调落实。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第三章 编 制第八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的暑假在编制总额内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做好教师资源配置工作。第四章 聘 用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
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在现行条件下,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聘约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辞聘。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质量欠佳,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学校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4]62号文件精神,对于人员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未聘人员从第三年领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起不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对因辞退造成学校教师缺编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补充。编制内进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拟出进人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第五章 流 动第十七条 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十八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县城以上学校(含城关镇)的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已经被聘为高级职务的教师,也要轮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并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条件。其他事宜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教人[2005]167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内新进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应约定任教服务期。任教服务期内自行流动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聘任合同期内的教师不得擅自流动,如需流动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流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人员流动,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拒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属中小学校不得到县、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县(区)政府所在地学校不得到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市、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办法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育人才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推介上岗、组织指导转岗培训和教育系统人事代理服务。第六章 培 训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及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轮训教师。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学习期间,应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第七章 评 价第二十七条 教师的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学校和教师工作特点,在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制定的《亳州市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教人[2006]124号)的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可与定期举行业务考试结合进行。考试内容不仅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还应有从事教育教学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试一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第八章 请 假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由中心学校校长(或县直学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等)。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教师参加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市级组织的活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它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县直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均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须向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上述学校的副校长和其他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上分别向校长或中心学校校长请、销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请、销假。请、销假情况记入校长工作评价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学校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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