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锦夜行综by玫:合同法案例(三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9:41:40
合同法案例(一)
 
 
作者:神星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在线   
  案例2   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考点集成]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案例3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考点集成]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转移规则:依合同约定;依交付完成的时间;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和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例外。    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为自始无效。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权代理的,越权代理的,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的;(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案例4   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考点集成]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案例5   效力未定合同、善意取得及抵押中的流质条款的效力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正确答案](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5)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7)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考点集成]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其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财产是合法可流转的动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但是,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的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当然地归属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   http://gongxue.cn/landunfalv/ShowArticle.asp?ArticleID=45862&Pag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