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丝型号表示方法:官员自杀的中国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02:11
李奋飞
近年以来,由于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也由于大部分官员“非正常死亡”都是自杀,“官员自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话题。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自杀官员中有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副)院长、教育局长、监察局长、地税局长、组织部长、县长、市长、纪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副省长、直辖市政协主席,等等;自杀官员的级别覆盖到科级、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官员自杀采取的方式除了有常规的跳楼,还有开枪、割腕、割腋、自缢,撞火车,等等;在自杀的官员中,有的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有的已被检察机关刑事羁押,而大多数则并未“东窗事发”。
不过,每当官员自杀事件被披露后,社会公众更为关心的问题主要还是官员自杀的原因。说白了,就是自杀官员是否涉嫌腐败?但是,令很多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是,自杀官员除极少数被确认为“畏罪自杀”外,大多数都被确认为是心理健康出了问题——即患上了“抑郁症”。如,河北省万全县县长王某、山西运城市纪委副书记蔡某、韶关市武江区原区委书记邬某、浙江高院副院长童某,等等。
许多社会公众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官方公布的自杀原因,大体上讲,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很多人眼中,官员衣食无忧且风光体面,哪里来的精神抑郁?二是,在很多人看来,中国的官场腐败如此严重,自杀官员又怎能“出污泥而不染”?作为法律学人,我们当然不能仅凭猜测和怀疑就把官员自杀与贪污腐败直接勾连在一起。毕竟,官员与我们一样,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而并非“特殊材料炼成的”。因此,他们既可能承受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压力,也同样会因工作、生活等原因而精神抑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与化解,他们也会与普通人一样走向自杀。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官员自杀现象也可以被看作是精神卫生现象。
但是,官员毕竟又不同于普通人。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与公共利益有关,也都可能牵动民众日益敏感的心,何况是他们的自杀?!何况有些官员自杀时已经“东窗事发”,更何况有些官员的自杀又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官员自杀,就不仅仅是个精神卫生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敏感的社会问题,而更多的则是一个政治问题。所谓政治,其实就是管理“众人之事”。既然是“众人之事”,就必然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在官员自杀之后,人们要求公布真相也就顺理成章,“有关部门”也有义务查明并向公众公布真相。
然而,无论是官场中的“潜规则”,还是正式的规则,都不利于查明官员自杀的真相。“人死为大”,至今仍然是不少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在官场中,也有着这样不成文的规矩。一个官员自杀了,无论他事实上是否“有事”,通常也没有人再愿往下查。这既是为了表示对亡者的尊重,也是为了摆脱“刻薄”的恶名。因为,在中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一个公职人员如果对自杀官员还穷追猛打,注定是不会受到官场欢迎的。或许,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潜规则”。
不仅是“潜规则”,就是正式的规则,也主张对官员自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来说,如果官员自杀时尚没有立案,就不立案;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起诉,而如果案件在审判阶段,要么是裁定终止审理,要么是判决宣告无罪。
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毕竟吗,在我国,刑罚除了有主刑外,还有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固然无法适用了,但是,附加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并非就不能适用。否则,岂不便宜了那些贪官?因为,一个官员自杀了,无论其是不是由于“抑郁”,都可能涉及到腐败资产(注意我说的是“可能”)。如果司法程序在官员自杀后彻底终结了,不仅可能使一些腐败资产无法追回,也会鼓励一些问题官员采取自杀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和家人。毕竟,官员自杀后,虽然有时“被抑郁”了,虽然有时死得不明不白,但是,却保全了名声(至少不会成为法律上的罪犯了),保全了腐败资产(也因此保全了家人),有时可能还保全了更大的贪官(所谓“丢卒保车”是也)。
所以,我建议,为了保护官员,减少“抑郁型自杀”,“有关部门”除了要考虑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不是还可以考虑建立这样的机制——只要是官员自杀了,都要由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无论其自杀之时是否已经涉案。为了不让自杀官员的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占便宜,检察机关在调查时,既要注意查明自杀原因,也要注意查明其是否拥有腐败资产。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如果已有证据表明自杀官员拥有腐败资产,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也有义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进行民事缺席审判,并作出有关财物是否返还或没收的民事判决。而面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们似乎还可以期待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学习香港的经验,尤其是要学习其对贪官穷追猛打的精神。近几年来,香港廉署已成功追讨多名1960年代和1970年代贪污警官资产。曾任香港警察队华裔总探长的韩森,薪金共有19.3万元,但于他离职时资产估值高达415万元,超出其官职正当收入的21倍。但是,当香港廉政公署介入调查时,他却移民到了加拿大,后潜逃至台湾。从1976年到1999年,廉政公署一直在通过国际引渡等方式对韩森进行追诉,直至韩森在台湾去世。直到韩森去世数年之后,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才与其家属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韩森的家属同意交出总值高达1.4亿元资产。
试问,如果我们也能如香港廉政公署这般较真,还会有那么多官员抑郁自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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