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成人版影音先锋: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之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8:53:47
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二)(2010-02-09 00:29:11) 标签:杂谈 分类:李庄案

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二)

(转载请注明“转自知青记者博客”)

 

F、被询问人:罗艺,(警察)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4日08时30分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答:我……后调到6.3专案来工作。……

……都是白天由审讯人员提到审讯室进行审讯,……

 

G、被询问人:何建,(警察)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4日07时00分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答:我参加了今年开展的打黑除恶工作。

……白天由审讯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审讯室询问,……

晚上会安排嫌疑人正常休息……

……审讯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进行询问的时间一般都是六个小时左右……

……我在看守期间,没有发现龚刚模有伤的情况,每天都有医生来看龚刚模的身体情况,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

 

H、被询问人:吴鹏,(警察)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2日15时30分

地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1112办公室

答:“白天都有审讯人员进行审讯工作,到了晚上就由我们担任看守任务,……”

问:“提讯人员一般提讯龚刚模多长时间?

答:“一般都没有超过六、七个小时。”

(注:所有办案警察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明知李庄、龚刚模等嫌疑人都是夜间连续审讯,依然作证说所有疑犯都是白天审讯,夜间不审讯,且白天只审讯六七个小时。)

 

(2)李庄在审判阶段是否妨害作证证据对比:

A、被询问人:汪凌(普通证人、被拘留)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5日02时10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把员工遣散了,把俱乐部关了警察就找不到取证人了。

……三哥就说龚刚模还有十几天就要开庭了。……

三哥给我们打招呼说:“如果警察问到起关于龚刚模违法犯罪的情况的话就给警察说不知道、不清楚。”

 

B、被询问人:陈进喜(普通证人,被拘留)

(龚刚模已进入审判阶段)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三哥见我们上车后就对我们说龚刚模的案子就要开庭了,法院要审判判了,警察要到保利俱乐部来调查保利俱乐部和龚刚模的情况(意思就是警察要来收集龚刚模的犯罪证据),要我们把保利俱乐部关了。

    ……三哥又对我们说……把他们放走后,警察来保利俱乐部调查龚刚模的违法犯罪事情的时候找不到知情的人调查。

……从他告诉我们法院即将审判龚刚模、警察要来调查、三哥让我们谎称唐筱就是保利俱乐部的老板,……是为了帮龚刚模掩饰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况,阻碍警察收集龚刚模的罪证,……

……让公安局不能从我们这里了解到真实情况,从而收集不到有用的证据。

……他(三哥)要我们吧保利俱乐部关闭了,将员工遣散了,就是为了警察来调查,找不到证人了解情况,就无法证明龚刚模实际上是保利俱乐部的老板,找不到龚刚模违法犯罪的证据,使龚刚模逃脱法律的制裁。

他(三哥)这么做是找我们串供,事先跟我们沟通,让我们在面对警察时好按照三哥的意思去回答警察提出的问题,主要就是以不知道、不晓得来搪塞警察的问题……

……让员工放假了……目的是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找到他们取证,不想让公安机关调查到龚刚模的一些违法犯罪的事。

 

C、被询问人:龚云飞(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接着李庄又对吴家友说:“你以前干过警察,这次龚刚模的案件最好找几个办理龚刚模案件的警察到庭上来作证,证明龚刚模是被警察刑讯逼供而做出的口供,要是能够找到的话,……”

 

D、被询问人:吴家友(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

答:……龚云飞一共付给我律师费75万元。(当时不认识李庄)

李庄说在他会见的时候有民警在场。他还给我们说龚刚模在和他会见的时候授意龚刚模翻供,说是刑讯逼供,龚刚模看了他的眼神和动作后懂起了,于是就说他在警察询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控方材料的前后有矛盾,有很多是复制粘贴的。李庄就说可以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证据前后有矛盾,还有就是龚刚模是否是在法定羁押场所进行讯问入手辩护。

李庄说,……现在工商要查营业执照,如果上面没有龚刚模的股份,就可以叫保利夜总会的员工说夜总会的老板是名义上的唐筱,不要说是实际占股的龚刚模,……

……而且他还说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隐晦的跟龚刚模说过,要在法庭上夸张的回答他的提问,说到有没有刑讯逼供时大声的说被刑讯逼供了,……这次和李庄见面,李庄还给我说叫我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见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参加龚刚模审讯的几个警察来出庭作这个证。

问:李庄有没有给你说他是如何暗示龚刚模翻供的?

答:他没有说,他就是说他会见龚刚模时有民警在场,于是他就用多次反问一个问题,然后给龚刚模打手势、递表情等,龚刚模都懂起了的,……

……李庄给我们说他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一边说还一边给我们比划动作,说龚刚模表演说他被警察吊起,掉的都大小便留在了裤裆里。

问:你去找过办案的警察出来作证没有?

答:我没有去找,当时答应他们只是敷衍一下,因为我还是想继续办这个案子。

 

E、被询问人:龚刚华(普通证人、被拘留)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李庄在代理过程中他多次教我喊别人作伪证。

……他问:“现在保利生意搞不好?哪个在负责?”我说:“我只晓得李小琴,现在生意肯定不好。”李庄说:“生意不好,为什么不关了,现在有好多人,老员工有好多,干脆叫他们走了。你兄弟被抓就是保利俱乐部惹的祸。”

李庄又对我们说:“多拿点钱嘛,有啥子嘛。”接着李庄对我说:“你找不找得到看守所里面的医生,叫他出庭作证。”我说:“找不到。”

问:李庄代理龚刚模的案件后,李庄叫你做了哪些事情?

答:一是教我把保利俱乐部关了,把保利俱乐部的老员工打发走……四是教我找李明航的老婆与他见面。五是叫我和林莉躲起来不要被公安机关找到。

……

问:李庄为何要指使你和林莉躲避公安机关?

答:是为了让警察找不到我们无法在我们这里取得证据,他在法庭上辩解的空间更大。

(注:审判阶段,警察不能调查取证,上述证人说法不一,有人证明李庄希望员工遣散,不要被警察取证,有人证明李庄希望员工出面作证。)

 

   (3)李庄是否编造龚刚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的证据对比:

A、被询问人:程琪,龚刚模妻子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6日19时50分

问:你有没有接到找龚刚模借钱的电话?

答:我没有亲自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我只是听见龚刚模接到过这样的电话。

 

B、被询问人:龚刚模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6日16时04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李庄扶窗处靠近我小声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须乱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

……因为我回家对我老婆说过这些人借钱实际上我根本不想借,主要是因为这些人是黑社会得罪不起才被迫的。……   

……

C、2009.9.29日公安局对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当时龚刚模还不认识李庄)

答:2008年,樊奇杭已经从向家祥那里收回了这200万元的债务,但是樊奇杭并没有将这200万元给我,当时樊奇杭对我说他手头紧,先将这200万元放在他那里用着,我当时就同意了。

阿浩拿300万元让我替他放高利贷。

之后我就不同意继续帮他放高利贷的请求,他就有点威胁的告诉我,他以成都一个渣场作为抵押强行找我借钱。我当时感觉是受到了威胁,被人敲诈。

你借不借嘛,拿不拿嘛,你嚣张得很,你个傻儿”。并且骂了很多脏话,我就挂了电话。之后,他又打了很多电话来,我没接,最后我干脆把手机关了。

 

D、2009.10.8日公安局对龚刚模的讯问笔录(当时龚刚模还不认识李庄)

答:“2007年11月份,周礼奎介绍我认识了成都一名叫“阿浩”的男子,我知道阿浩是成都混社会的人,社会关系比较复杂。他提出拿300万元给我,叫我帮他以6分的利息放高利贷出去,我当时很不情愿的同意了,一个月以后,由于我根本就不想帮“阿浩”放高利贷,于是我连本带利还给他了318万元(其实钱我根本没放出去)。之后又一天“阿浩”与一名叫“罗刚”的男子来到保利俱乐部333号包房里面,“阿浩”单独将我叫到隔壁的一间包房,并且拿了一支枪出来放在桌子上面,当时那支枪是装在一个像书本的盒子里面,他就有点威胁的告诉我,他以成都一个渣场作为抵押强行找我借钱。当时我感觉是受到了威胁,被人敲诈。”

(注:龚刚模在其涉黑案庭审时,供述其长期被黑社会敲诈。)

(4)、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对话:

当事人不是证人,教唆是使被教唆者产生犯意,进而被教唆者自己去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由此可见,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李庄,李庄才进行对策帮助的。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刚模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和方言,认定这些地址和细节是李庄编造不合情理,只能是龚刚模自己陈述。李庄在会见时基于律师的责任,询问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承认自己被刑讯逼供以后,李庄才准备寻找证人,申请伤情鉴定。

事实上,龚刚模案中侦查机关是否对龚进行刑讯逼供并非李庄案的关键,而有关“刑讯逼供”的说法到底是龚刚模先交待的,还是李庄先提出的,才是案件的关键。如果龚刚模在李庄会见其时首先主动地向李庄介绍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即便客观上侦查机关并没有刑讯逼供,也不能认定是李庄教唆编造了刑讯逼供的谎言,因为这其中还有龚刚模自己向律师编造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李庄对于被告人自行提供的此种信息,当然有责任去调查核实,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说法的真实性。

被教唆者是谁?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被教唆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却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立法本意和刑法原则。

 

5、一审证据评判回避争议、任意取舍,甚至不求自圆其说

(1)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辩护人对控方证据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异议,并借此回避一审如是判决难以解释的证据虚假和矛盾。

一审判决将辩护人在一审庭审质证时对控方证据的下列主要异议公然删去:

对公诉人庭前未提供的、庭审时宣读的拒绝依法向辩护人、被告人出示的证据,辩护人明确表示无法对这些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承诺开庭后三日内提交这些证据,但至今未提交,而一审法院已根据这些证据判决李庄有罪。

庭审质证时,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明示:其拒不出示证据的法律依据及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机关负责举证证明犯罪的理由,但公诉人、审判长概不予理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做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质证即将结束时,辩护人希望公诉人出示李庄伪造的证据、被李庄妨害作证的证人姓名,公诉人不予理会。

庭审质证时,辩护人一再要求公诉人解释其据以指控的证据存在的下列矛盾,但公诉人拒不理会,审判长亦不予理会:

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李庄作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庭审质证时,公诉人再次称,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令龚庭审翻供,并让其妻程琪出庭作假证言。但当辩护人告知公诉人和法庭,龚在重庆一中院的笔录显示,龚在认识李庄前,就多次供述自己多次被黑社会成员敲诈,不存在李庄帮助伪造谎言,但审判长打断辩护人发言。

公诉人出示六名侦查机关的警察作证证言,称没有对龚刑讯逼供,对所有嫌疑人都是白天审讯只审六七个小时。辩护人主张此举是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并请公诉人指出可以如此作证的法律依据,公诉人不予理会。

一审法院删去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异议,以回避或掩饰难以解释的上述证据的违法、虚假、矛盾之处,进而为强行认定李庄于有罪而创造性的构建了生硬的构罪逻辑。

(2)一审判决评判其摘取的辩护人的三点异议时违反法律规定,且背离事实。

其一、一审判决宣称: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等证人虽是在被李庄案侦查机关拘留的情况下取得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证言之间相互印证。

一审判决未说明根据哪一部法律规定,认定公安机关拘留证人提取证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被拘留的证人吴家友证言证实,李庄让龚刚模请保利公司员工出来作证。而被拘留的证人龚刚华、李小琴等证人证言则证实李庄让龚刚华遣散保利公司员工,不要出面作证。如此自相矛盾的证言如何得出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的评判?

其二,一审判决明知法院自己委托的伤痕鉴定结论证明龚刚模左腕有钝器伤痕,而公诉人出示的办案警察、警察医生的证言及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均声称龚刚模无外伤,但一审法院如何得出上述证据之间并不矛盾的评判。

其三、被龚刚模指认、被李庄斥责争吵过的曾对龚刚模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同时作为侦办李庄案的侦查机关及办案警察、一审法院评判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回避的规定,如此的审判人员回避的条款作为侦查人员回避与否的根据,依据何在?

(3)一审对辨方宣读的源于控方的证据不予认定,无法可依。

一审法院对辩方证据评判完全背离《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效力评判的规定,依从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将律师作为取证主体调取的中央电视台即时采访龚刚模的视听录音资料歪曲为中央电视台调取证据并借此认定中央电视台媒体从业人员无调取证据主体资格,故而认定龚刚模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坦称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认为李庄暗示其翻供(而不是李(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