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成人版ed2k: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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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一)(2010-02-09 00:26:06) 标签:杂谈 分类:李庄案

李庄案二审辩护意见(最新版本,有新内容。之一)

(转载请注明“转自知青记者博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不敢预料一审结果,却不得不面对一审后的哗然。体验一审若干不公正的程序,无望中仅存的一丝希望亦在宣判时刻破灭。

因缘所致,身不由己,高子程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执意委托,负责李庄案件二审辩护工作。继续尽力尽责进行无奈、无望的上诉程序。唯有的动力和信念是国法依然存续,良知尚未泯灭,是非终有公论,历史检验“铁案”。

辩护人在2010年1月18日下午在北京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上诉状后,在2010年1月19日下午在重庆会见李庄时,突然巧遇重庆二审法院合议庭已经在提审李庄。辩护人对重庆二审法院如此快速受理、组庭并提审感到极为惊讶。为避免在辩护人不知道是否开庭的情况下,突然出现二审判决,在未得到是否开庭的通知情况下,紧急提交先期辩护意见。

为便于各位法官疏理、辨析李庄案,本辩护词从一审事实认定主要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李庄事件原因、责任及处理方式等为序述及。

一、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错误及有关矛盾和问题。

1、李庄案基本事实

2009年11月22日,李庄以律师所名义接受龚刚模家属委托,为之辩护,同日签约,约定辩护费20万。次日,李庄携助手马晓军前往重庆会见龚刚模。在与龚亲友会面期间龚的家人提出因龚被抓,龚妻住院治病,龚名下企业法律问题颇多,另有一亿余元债权需清收,亦需专家论证等,希望李庄同时提供刑事辩护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于是双方再次重新签约约定服务事项和费用为: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咨询共四项服务内容,总计律师费150万元。签约后150万元均汇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律师所已开具150万元发票。

李庄在三次会见龚刚模过程中,李庄曾以审判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为由与在场监督的警察发生争吵,并因此导致李庄与龚刚模案专案组关系紧张。会见过程有录像记录。

李庄在阅卷时发现龚刚模的口供中有许多系夜间审讯,多处不同审讯人员、不同时间的审讯笔录语句完全一致,以致错别字都相同,认为口供间嫁接、粘贴后令龚签字的嫌疑甚大。案卷显示:龚案团伙中许多主要成员均供述,团伙主要罪行与龚无关,龚不知情,且龚不是团伙老大。但龚自己的供述显示龚刚模曾承认自己是团伙首犯。李庄据此产生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李庄在会见中询问龚刚模时,龚告之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伤痕。李庄因此意欲展开调查,并申请龚妻及龚云飞出庭作证。

在调查尚无任何结果时,重庆一中院召集龚案所有辩护人庭前交流辩护观点。李庄在交流中,向院长、庭长、审判人员明确表示龚可能被刑讯逼供,其手腕伤痕犹在,要在庭审时申请伤情鉴定,准备申请看守所狱医出庭作证,同时指出,案卷中有许多口供是互相抄袭、嫁接的,希望法庭关注。

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因收到重庆方面有关李庄在执行辩护期间违法、违规并有录像为证的反映退出案件,而与李庄及所在律师所沟通,协调李庄退出重庆打黑案件。2009年12月12日中午,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基于配合重庆打黑斗争大局的考虑,决定李庄退出代理,李庄同意并执行。当日中午,律师所即告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李庄亦通知重庆一中院龚刚模案审判长撤出案件不再代理。

当日,即2009年12月12日晚六时许,龚刚模妻子告知李庄所在的律师所,李庄在北京某肿瘤医院与其办理退出龚案的解除协议退费事宜时,被重庆公安局带走。次日凌晨被押解到重庆。

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拘留李庄;

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时,李庄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侦查结束,移送起诉;

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

开庭前夜(2009年12月29日22:00时),因辩护人强烈要求,重庆江北区法院委托鉴定并向辩护人送达了伤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龚左腕部确有钝器所致伤痕。

2、一审庭审已经查明的可以确定的法律事实。

一审庭审结束时,已然显现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法律事实: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中没有疑似伪造的证据或确属伪造的证据出现。没有被妨害作证的证人出现。

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要点,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

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录像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3、原审庭辩争锋对比节选。

一审从早九点开庭至次日凌晨一点半,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定案根据和理由。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判决书承袭起诉书。

(1)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回答: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2)公诉人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如此则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3)公诉人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质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吗?

(4)公诉人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无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5)辩护人认为: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且与控方证据矛盾,警察证明都是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的实际夜间连夜审讯口供矛盾。

公诉人认为:警察了解情况可以作证。

(6)公诉人认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实。

辩护人认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龚案庭审后才能评判真实与否。正因此,辩护人庭前建议在龚案庭审后再审李庄案,但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以致公诉人出现此错。

(7)辩护人希望:公诉人告知宣读但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希望: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坐姿和手势,李庄打着辩护律师的幌子……。

辩护人希望:公诉人不要绕开矛盾和法律编故事,尽管故事动听赢得了掌声,故事优美及“坐姿”进入情节,但构筑在矛盾、虚假、违法上的故事,不能替代犯罪事实。李庄案是否是铁案,要靠历史检验,而不是台下的掌声。

(8)辩护人认为: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已证明龚确有钝器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存在或李庄有合理怀疑的根据,所以李没有犯罪的动机。

公诉人指出:李庄对鉴定有异议,辩护人不能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辩护人答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地位独立于被告人,不受被告人影响,此乃辩护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请公诉人将视线从我坐姿转向《刑事诉讼法》条文。

(9)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龚云飞等证人被拘后取证违法,除非证人为李庄案共犯,但指控未列证人为共犯。对普通证人予以拘留取证违法。

公诉人答曰:在看守所取证没有不合法的规定。证人在本案不是嫌犯,在另案的地位不同。

辩护人请求:告知何案。

公诉人答曰:与本案无关。

(10)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告知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和公诉人遮掩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答曰:宣判之后三日内提交法庭。

辩护人提出:如三日内宣判,辩护人如何审核证言真伪。

公诉人答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交。

(11)公诉人认为:龚刚模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构成主犯。

辩护人认为:龚案尚未开庭质证审判,公诉人行使法院独有审判权利,先设定其是黑社会老大的前提,据以认定李庄有罪,足见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逻辑错误,凸显庭前辩护人建议先审龚案后定李庄案的正确。

(12)公诉人认为:李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让证人作伪证。

辩护人认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等于让证人作伪证,与伪证没有必然性。

(13)公诉人认为:李庄的言论和暗示,已完成犯罪,只待结果出现。

辩护人认为:假使有言论,至多也只是表达犯意,表达犯意不代表实施犯意,不等于犯罪,况且结果未出现。

(14)公诉人认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受到干扰,李庄的行为与延期审理有关系。

辩护人认为:李庄未介入侦查和起诉。审判阶段尚未开庭,延期有多种原因,李庄告知申请伤情鉴定不构成延期理由,更不构成干扰。

(15)公诉人认为:辩护人下载提交的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听资料是中央电视台取证,主体不合格。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偷换概念,将律师取证偷换为中央电视台媒体人员取证。中央电视台是在采访而不是取证,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6)公诉人认为:仅有龚刚模被敲诈口供,不能认定龚刚模被敲诈。

辩护人反驳:公诉人的所有庭审发言唯此一句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确实规定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正因此,仅有龚刚模口供称李庄诱使其翻供,不能认定李庄教唆其翻供,公诉人对龚的口供采取双重标准。

(17)辩护人提出:龚刚模致伤原因和过程无描述记载,鉴定结论表明受过擦伤,有刑讯逼供嫌疑,控方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公诉人答曰:不能说明伤痕是刑讯逼供所致。

(18)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体检表上的公章属实,但有关龚无伤痕和均为白天审讯等内容不实,不能证明未对龚刑讯逼供。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侦查机关看守所制作提供的,合法有效。

(19)辩护人提出:公诉人认定李庄贿买警察作证时用吴家友有证言,而认定李庄妨害作证时又否定吴家友的证言,采用双重标准审视证言。

公诉人认为:龚刚华等证人证实李庄说让解散员工,不为警方出证的证言与吴家友证实李庄希望找员工出面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

(20)公诉人认为:龚刚模检举李庄,知道李庄读同案人材料违法。

辩护人答曰:对于宣读同案人口供,法无禁止条款,我不否认,学术界尚有争议。但初中尚未毕业的龚如何上升到法学专家的水平,检举李庄宣读同案人口供违法。

(21)公诉人认为:找人借钱不等于敲诈。

辩护人告知:被强迫借钱无异于敲诈,况且龚自称被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提供的。

(22)公诉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打着辩护人的幌子,目的是骗取150万律师费……

辩护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是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公诉人举示书证特意证明李庄确实是龚的辩护律师,李何须打着辩护人的幌子?李庄的150万律师费早已入账开具发票,何须为去骗150万而伪证?

(23)辩护人提出:重庆市公安局在临时羁押地点关押龚刚模违法,未在法定关押地点,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地点羁押,更属违法。

公诉人答曰:临时关押点是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的,所以是合法的。

(24)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出示的看守所的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龚刚模未诉不适,与看守及狱医证实龚刚模曾自述心悸及鉴定其手腕确有伤痕矛盾。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看守所的,是合法的。

(25)公诉人指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所以龚刚模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辩护人答曰: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与否,需待龚刚模案庭审中核实该团伙几十个人的供述后评判。矛盾的是,公诉人已看到龚刚模以前对公安机关供述自己被敲诈,又为何否认公诉人认为是真实的、龚刚模以前供述被敲诈的口供,并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

(26)公诉人指出:马晓军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马晓军证言称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看,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诱供。公诉人据此何以得出李庄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

(27)公诉人指出:吴家友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吴家友证言证实“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龚刚模就说遭到刑讯逼供,李庄用打手势、递表情的方法暗示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懂起了,当时就说被刑讯逼供了”假设这种证言属实,公诉人何以将这种眼神、动作、表情、手势置换为明示、教唆龚刚模翻供,又如何引出李庄不可能知道的铁山坪被吊八天的过程和细节?

以上辩论内容简述只为说明,公诉人的观点无论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均被一审法院采纳。

4、一审期间主要证据对比节选展示。

(1)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对比:

A、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结论:龚刚模左手腕有钝器所致伤痕。

B、被询问人:龚刚模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6日(此时龚刚模案已进人审判阶段)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答:……警察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的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问:李庄等二人在三次会见你的过程中有哪些违规违法行为?

答:李庄把我的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读给我听,……

……又对我说,他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看出我在接受询问时受到了刑讯逼供。接着他对我说:“在法院开庭时,我会提出休庭,要求对你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

问:李庄为什么直接明确告诉你被刑讯逼供了?

答:就是为了拖延庭审时间。

……李庄扶窗处靠近我小声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须乱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

(注:审判阶段,警察不能取证。法学界也不认为律师告诉被告人同案嫌疑人材料违法)

 

C、被询问人:龚刚模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0日5时10分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看守所

答:……李庄还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你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他这样说的目的是让我到时到法庭上是要说警察对我刑讯逼供了。

接着,他问我被刑讯逼供没有,我说被吊了的。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

第三次会见是在五六天前,李庄律师又来会见我,会见中,他问我:“你是不是黑社会?我就说:“我不是。”……”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在法庭上要讲出来,……”……意思就是要我把如何被逼供的情况说出来。

(注:龚刚模总是矛盾,承认被吊打、又言李庄教唆,且与伤痕鉴定不符)

 

D、被询问人:李庄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3日2时34分(夜间连续审讯)

结束时间:2009年12月12日8时32分

地址:重庆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答:……公诉机关给我的材料不齐,比如起诉书缺12页,没有证据目录等,……龚刚模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我申请伤情鉴定。

 

E、被询问人:唐勇,(警察)

开始时间:2009年12月13日15时40分

地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1112办公室

答:我是……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医生,警察。……

龚刚模……羁押期间曾经自述心悸,……我们在巡诊期间没有发现对在押人员有刑讯逼供致嫌疑人受伤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