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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0:54:17

权利与权力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
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
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
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
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
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
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
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
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
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
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
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
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
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
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1)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
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
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
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
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
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
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
(2)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
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
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
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
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 第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
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
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
点,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例如,
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我们能不能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
所谓的搜查?显然不能,因为那样就会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又如,我们能不能随意地对每
一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能。
 
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1)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公民权利
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说,也可以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
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
出的。
(2)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
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
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
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
(3)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
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
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由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
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