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菲国际spa会所:贬低人的法律是恶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1:46:08

贬低人的法律是恶法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对人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要正当而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就必须首先研究人,对人性有一个基本而确切的把握。怎样处理法与人的关系以及如何使法律规范切合人性是一切法律的核心问题。“道不远人,远人非道”。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同样如此。法律要以人为本,要合符人道、人性,人性即法理。

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即如何认识人及人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是人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合符人性,法律就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优良,一切违反人性的法律都是与人作对的法律,因而都是恶法。

    一谈到人性,立刻就有人性善与人性恶之争,这种争论由来已久,且相持不下。但这种争论本身,加上历史经验和现实观察,足以说明人性并不是单纯的善和单纯的恶,而是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那么,法律要合符人性,究竟是合符哪种人性呢?应该说,这两种人性法律都要合符,即法律要因应这两种人性做出法律规定、进行制度设计。就人性善而言,这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根据。正是基于人性善,如人具有仁义礼智信的本性,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是性善的,他们值得信任,可以自治,能够自律,无害他人,所以法律才有那么多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并且这类规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据上风。如果人没有善性,都像魔鬼一样,那么人世间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法律,因为魔鬼敢于并且会践踏一切法律。就人性恶而言,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根据。正是基于人性恶,如人好食色贪名利,有恶人,会做恶事,伤害他人,所以法律才有许多禁止性规范,如人们会言而无信,所以法律就把诚实信用奉为基本原则,人们会贪财好色,所以法律就规定有贪污罪和性犯罪,目的在于防止恶人作恶。可以说,几乎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如果人没有恶性,都像圣人或天使一样,完美无瑕,那么就根本不需要法律,有道德约束就足够了。由此可见,无论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都是法律存在的根据,法律正是善恶两性之人所特有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要对人性作过高的估量。如果法律把人拔得过高,把人都想象为圣人完人,并以之为楷模设计法律规则,在法律中规定许多常人达不到的要求,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良法。因为人们达不到法律的过高要求,因而处处违反法律,进而遭到法律的惩罚,这反过来激发人们对法律的敌视和反抗,这种法律变成了束缚人们身心的桎梏,是一种恶法。法律也不要对人性作过低的估量。如果法律贬低人,如把人都看作是非理性的、无秩序的、不能自治的,在法律中规定种种监管防范措施,甚至连最隐私的事情,国家都要插手干涉。这样的法律对人性缺乏基本的判断和信任,它怀疑人,敌视人,防范人,为了实现此目的必然要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的法律不但繁文缛节,而且牺牲效益,是一种恶法。法律本来就有一种固有的弊端,即为了防范少数坏人,常常牵累绝大多数好人,如果法律把人性估计得过低,那么这种弊端就会恶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人不成其为人。法律要正视人性,以常人为标准,着重依从他(她)的七情六欲去设计法律规则,在法律中只规定常人能做到的,既不要强人所难,迫人就范,也不要心怀叵测,与人作对,这样的法律才是合符人性的,才可能是良法。

(邱 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