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系色卡:强化责任 鼓励黄金育龄期正常生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43:0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出现了女性生育期普遍延后的现象,尤其是一线城市一定比例的女性,育龄年龄推迟到35岁后,甚至主动选择放弃或错过了孕育时机。这一状况一线城市高于二、三线城市,城市高于农村。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女性通常的黄金育龄一般在二十七八岁以前。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即为高龄产妇。我国高龄产妇的比例正在持续增长。上世纪90年代,中国35岁以上高龄产妇仅为2%;2006年这一比例翻了一番;时至今日,像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高达15%以上。

 

  由于诸多社会和家庭因素,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动或无奈选择了高龄生产。有调查显示,高龄产妇中,以高学历和白领女性居多。除了生育观念的改变外,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下,女性面临的就业风险远远高于男性,女性可能因为怀孕错过发展的机会,有些女性怀孕后甚至会面临失业的危险。

 

  选择延迟育龄的人群,多集中在城市精英骨干群体中,这个群体也是三高人群:高学历、高收入、高社会影响力,是城市主流人群。这列人群,不但出现了延迟育龄,甚至出现主动选择不育的现象。高素质主流人群推迟或放弃孕育下一代,无疑影响到国家未来、人口质量、社会福利、民族发展等,将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续问题。

 

推迟育龄、选择不育,将导致人口质量和社会问题

1、对人口素质的潜在影响

  人口素质,又称人口质量。包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身体素质是人口质量的自然条件和基础,是人口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影响身体素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高龄育产,对新生儿的健康存在诸多隐患。

 

2、母子健康隐患增加

  高龄产妇,是妊娠并发症的高危人群,对母子健康都存在着潜在威胁。 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卫生报告显示,产妇高龄化和高危妊娠增多是威胁母婴健康的直接原因。随着年龄的增大,女性的生育能力不断下降,在怀孕和生产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增大。

  首先,胎儿致畸率高;其次是难产大出血几率增加;第三妊娠并发症较易出现;第四是罹患妇科癌症的几率增高。

 

3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推迟育龄、选择不育,可能造成中国人口老化和人口断层问题出现。据中央电视台最近公布,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1.7亿,占人口比重逐年加重。由此引发的社会发展和养老等问题,会集中涌现。

 

推迟育龄的原因

1、社会竞争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社会竞争激烈等问题,催生推迟育龄现象。一个女性经过多年的学业拼搏和职业努力,找到了社会定位,当她在自己社会存在、社会地位、个人收入、职业发展等等方面正处于上升期的时候,选择孕育,的确是一个挑战。这种离开虽说是暂时性的,但仍让这些育龄妇女感觉惶恐。

 

2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较欠缺:

  1)用人单位对生育保险重视不够。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的不同,女职工分布不均,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差距巨大。其中个别企业为降低成本,对参加生育保险重视不足,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金得不到足额支付。

 

  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间的衔接存在问题。我国生育费用无需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需要个人部分负担,生育医护与普通医疗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为避免生育医护费用膨胀,目前采用的定额支付的办法,会使一些真正遭遇难产危险而需要医护的妇女不够支付,达不到切实的保障。

 

3、职场回归难有保障:女性生产后职场和社会角色回归保障,十分薄弱。社会竞争激烈,女性感觉因离开职场而被取代的惶恐感,致使育龄妇女正常的生命繁衍权利,被动放弃。甚至有的夫妻“自愿不育”,主动选择“丁克”。

 

一些国家的妇女孕产权益

(一)生育津贴的全球统计数据

    根据《全球社会保障》提供的资料,对136个国家的生育津贴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生育津贴占妇女生育前原工资收入100%的有61个国家,占统计总数的44.8%;津贴占生育妇女原工资收入80―99%的有6个国家,占4.4%;津贴占原收入60―79%的有37个国家,占27%;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69%的有15个国家,占11%。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以下仅1个国家,占0.7%。

 

(二)一些国家生育保险,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4项:

  1、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又称“子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三)以上4个项目为基础,国外典型的生育保险制度:

1、美国:美国女性一般都购买医疗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怀孕后,她们会收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在地详尽的妇产科医生及医院目录名单。如果没有熟识的生育医生,她们可根据这份目录名单寻求自己合适的医生和医院。

2、英国:新生婴儿可获得250英镑的首笔津贴,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

3、法国:拥有至少16周强制性带薪产假,其工作必须得到安全保证;不管是自己生或是领养小孩一样都3万元的奖励生育津贴;小孩三岁前,每个月可再领取津贴;妇女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享有职业保障及有薪假期,其间可获得日托幼儿津贴及居家保姆津贴。

4、德国:德国“少子化”的问题也很严重。为了提高生育率,有些地方实施“育婴补助”制。每月最高可领450欧元,两年育婴假,每月最高可领300欧元。

5、日本:生育费:一般正常情况也需要20万日元左右的生育费。但是如果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便可以领取15万日元的医疗补助,基本解决生育费用的问题。

  育婴假:请育婴假期间,可领到40%的薪水。日本有“育儿减税”方案,而职业妇女在家照顾幼儿,则有“留职有薪”方案,妇女可领工作时40%的薪水在家专心育儿。育儿金:新生儿及未满2周岁的幼童,每个月政府会发给父母5000日元的育儿金,直到小孩慢12岁为止。

6、新加坡:强制性产假有8周,产假期间员工领全薪;非强制产假则有16周,假期长短由雇主与劳方协议,员工在非强制产假期间领半薪,工资成本由政府负担。每个小孩都享有育儿津贴,以支付托儿所或幼儿园的费用。

 

由此建议:强化女性育龄期国家责任,鼓励黄金育龄期正常生育

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将其列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心议题,积极而有效地研究探讨,并视为长期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继续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使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

三、加强生育保险的有效监督。

四、尝试将女性都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相当狭窄,仅限于城镇女职工,广大的农村妇女尚无权享受。即使在城镇,非正规就业妇女也被排除在外,而她们却占了就业妇女的相当比例。措施:比如可以出台政策,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女职工个人或其配偶可以以个人名义缴费,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配套补贴等。

五、在现有相关社会保障的保障基础上,建立国家黄金育龄妇女奖励制度,在以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的政策基础上,鼓励25-35岁育龄期的、符合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育龄妇女,国家予以一次性孕育奖励。

六、对于高知、高学历的育龄夫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七、在25-35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的女性,建立三年保障制度,每月发放基础育儿补贴。

八、在原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育龄妇女职场回归社保体系,有原单位的,协助原单位回归;因种种原因流入社会的,在社保体系协助接受单位,帮助职业回归。鼓励和保障育后女性回归职场、回归社会。

 

  在社会、企业、民众中形成“关爱育龄妇女权益,就是关爱民族未来”的观念。将孕育从个人、家庭行为,上升为国家、社会、民族意识和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