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莉萍旗袍文化: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开展立案监督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8:09:12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开展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的监督。它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法律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是这一职责的主要承担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很少。但在现实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确实存在,并非无案可办。因此,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有效开展立案监督。
  
  
  一、扩大宣传,开辟案源
  
  
  立案监督难,在很大程度上难在缺案源,没有案源,监督就成了纸上谈兵,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开辟案源是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立案监督是一项新业务,人民群众对它知之甚少,极少能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立案监督案源主要靠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中自行发现或被害人提供,但在当前检警体制下,侦查监督部门较难从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案源,基本上处于坐、等、靠的被动局面。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扩大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力量,从全方位多渠道开辟案源。侦查监督部门要结合自身检务公开、法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增强立案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这一职能,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使他们能主动提供立案监督线索。要加强与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如人大、党委、政府信访办以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以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保证信息畅通,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立案监督线索。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可以考虑建立协作联系制度或治安处罚案件备案登记制度,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源。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注意案卷材料中注明“另案处理”或“在逃”的情况,注意查看刑拘人员登记表,及时掌握情况,从中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者以罚代刑等线索。
  
  
  二、强化证据,把握主动
  
  
  立案监督难开展的另一大障碍是取证难,立案监督于现在来说仍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多是违法行为实施后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有些公安人员在侦查时应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或有些被害人陈述案情不到位,很难通过公安机关的材料或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还原案件真相。而且由于原始证据的消失,给侦查监督部门重新取证,认定被控告人是否有罪带来很大的困难。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无证据谈何案件。针对这样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首先要强化监督意识,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抓证据从刑事立案源头抓起,在日常工作中重视通过法律途径(如提前介入等)监督侦查活动,一是监督侦查人员在发案后及时取证,二是监督侦查人员提取证据严格按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在案发的最前沿先建立一道“证据防线”,保证证据不灭失及其客观性,为立案监督顺利开展先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发现立案监督案件后,侦查监督部门要把握主动,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体现“快”和“实”,对线索快速登记、审查、初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在初查时,不能满足于一般初查了解,而要注意收集与立案有关的证据,从公安机关的有关材料中发现证据,或直接找当事人、知情人收集有关能够立案的证据;弄清楚公安机关是否确实未立案及因何原因未立案。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使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立案做到准确有理,变被动为主动。
  
  
  三、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的规定很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立案监督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下、按什么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等都没有明确,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除了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更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立案监督工作制度,保障监督工作有条不紊进行。一是登记制度。建立立案监督情况登记簿,备案审查登记簿,立案监督情况月报表等,将立案监督从案件受理、初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到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全过程详细记载,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回复反馈和跟踪监督制度。对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经过初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要及时回复控告申诉人或交办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也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办人要负责跟踪了解查处情况。三是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通知立案或公安机关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监督审查报告》、《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讨论案件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备案审查表》送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已经捕、诉、判的案件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和判决书。四是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和年终分别对立案监督进行一次检查,针对目标进行检查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立案监督办案行为。
  
  
  四、确保质量,加强打击
  
  
  办案质量是立案监督的生命。要想树立自身威信,让被监督者接受监督,就必须提高立案监督的质量。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牢牢把握立案的标准,从多方面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一是对案件线索,要指定专人承办,严格保守秘密,每起案件都要由集体研究把关,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盲目、不草率从事。二是坚持抓好初查,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件的,特别是拟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而案件的事实又不太清楚,证据不太充分的,一定要慎重对待,坚持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再提出意见。对于被害人申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反馈来的案件线索,要坚持初查后再作决定。三是加强请示报告,凡是需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或提请公安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事前报送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争取上级的支持;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坚持专人办案制度,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交侦查监督部门讨论研究后提请检察长审核决定,层层把住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与本院自侦部门和渎检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打击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力,有效震慑职务犯罪,防止立案环节的违法活动,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树立自身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