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头像q版头像彩色:夫妇以他人名义购经适房5年期满对方不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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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以他人名义购经适房5年期满对方不愿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4日15:48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雪) 掏2万元好处费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约定5年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期满后,对方反悔不想过户,并起诉购房者退还房屋,表示愿意以双倍的数额偿还购房款。

  记者上午获悉,该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本市首例以他人资格购买经适房后被房主起诉要求腾房的案件。

  原告吕某夫妇诉称,2006年初,吕某夫妇经单位批准获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好机会。同时,张某夫妇正打算买价格优惠的经济适用房,但苦于没有资格购买。经熟人介绍,张某夫妇和吕某夫妇进行了协商。

  2006年2月2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夫妇愿意给吕某夫妇2万元好处费,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由于政策原因,经济适用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因此双方约定等该经济适用房交易限制期满后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很快,张某夫妇以吕某夫妇的名义交齐了24万元房款,随后吕某夫妇所在单位为吕某夫妇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张某夫妇住进了新房,等待着5年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1年1月,吕某夫妇到法院起诉张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其和张某夫妇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夫妇腾退房屋,还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是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

  在诉前调解中,原告吕某夫妇提出调解方案,表示可免除张某夫妇的房屋使用费,愿意以双倍的数额即48万元偿还被告当初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换取被告腾退房屋。

  被告张某夫妇则拒绝调解,并提出反诉,要求吕某夫妇按照约定履行合同,5年限制交易期已经届满,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

  房山法院将于下周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北京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利表示,原告吕某夫妇与被告张某夫妇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适房的购买者必须是有资格的,张某夫妇当初购房时弄虚作假,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房子理应归吕某夫妇。

  同时张律师表示,张某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对房子进行评估,然后根据房子评估后的价值,索要房屋增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