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卓和吕布的关系:医疗纠纷演变为"社会疾病" 化解不顺或致医闹盛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59:51

  “这表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现了向‘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回归。同时,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过错客观化’的立法技术,降低了患者举证的难度,扫除了患者客观上举证不能和主观上医学知识不足的举证障碍。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以‘过错推定’的方式规定了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同时没有赋予医疗机构根据反正推翻过错推定的权利,这一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患者的举证难度。”董文勇说。

  “但是侵权责任法仍然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董文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医疗侵权行为不再是个案,而且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经常发生的现象时,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在宣告健康权利、阻遏权利损害方面的功能显得相当有限。而且,如果不从医疗卫生基本制度和体制方面解决过度医疗等问题,提升医疗卫生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有可能难以获得医患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满意。另外,尽管侵权责任法出于明确第一性医疗法律关系的需要而设置若干医疗服务条款,但是相对于复杂的医疗服务活动而言,少数几个条款显得极为单薄,有效规范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关系,还应依赖于专门的医疗服务立法和基本卫生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困境,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据2011法治蓝皮书公布的信息,以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为例,2005年该中心一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500多件,已经结案的300多件,最快的3个小时,最长的两个月结案,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尽管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调处医疗纠纷时,调解成功率颇高,但李圣说:“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不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其实还是偏向医疗机构的。还有一些医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那就更偏向医院了。”

  董文勇认为,未来应该从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首先是完善权利监督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其次,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给患者提供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与平台,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平衡和裁判机制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再次是完善医疗卫生立法,一方面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归责办法,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卫生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以药养医、以检养医、收受红包、见死不救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记者杜晓 实习生谷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