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妇科医院:[经济杂谈]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每人上万元,中小企业叫苦不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23:21
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每人上万元,中小企业叫苦不迭
作者:top0088  发表日期:2009-4-27 16:55:00
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每人上万元,中小企业叫苦不迭。
今年2月21日,广州市作出规定,自2009年起将由政府负责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人每月150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由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原规定办理一次性奖励,由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全额负担,2006年以后退休的每人上万元。(除非该企业在05至07年连续三年亏损并且平均工资低于市平均工资,方可申请由政府帮助解决)。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只要亏损一元,就可申请由政府支付每人上万元的奖励金,而企业只要盈利一元,就需要全额负担每人上万元的奖励金。
这让在08年底前为一些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而又没有连续三年亏损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叫苦不迭。
根据1998年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
但在2002年该条例将有关规定修订为: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许多企业无力负担,产生很多欠帐。
2002年这一规定的修订,既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不符合法律原理。
第一,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是因为:
企业的分配,是建立在投入、产出并产生效益的基础上的。分配的产生一定要经过“投入—产出—产生效益”这一过程,才会形成可供分配的物质基础,没有相应物质基础就没有相应的分配。而每人10000多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完全是凭空而来,之前没有经过“投入—产出—产生效益”这一过程,所以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可供分配的物质基础作为前提条件。可以说根本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这与制造通货膨胀的原理如出一辙:只是凭空增加大量钞票的供应却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
第二,不符合法律原理,是因为:
1、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职工对企业履行的义务。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确立的,由劳动法规定的。具体而言,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订立劳动合同、制订合法的工作时间、确保休息休假、依时足额发放工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参加社会保险。 但并不包括企业要向退休职工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的义务。因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是建立在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不属于企业以按劳分配方式应对职工发放的工资与福利范畴。而且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会因为职工工作单位的变换而改变,而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是不会因劳动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
2、 政府与企业权责失衡。
企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府财政部门行使收取全部罚款的权利;企业职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企业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
政府如果收取全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罚款,理应同时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如果由企业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则全部罚款就应当返还企业,用于支付相关的奖励。
实际的情况却是:收入权利全部归政府,支出责任全部归企业。
法规的修订者在这里还犯了三个严重的思维错误:
第一、仍然认为企业还是由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由企业向退休职工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还可以说得通。因为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在经营过程中还接受了大量的国有资金资助,甚至还使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来弥补亏损。因此,作为国家的代表,国有企业向退休职工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等同于国家向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公民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因此,国家要求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向退休职工履行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的责任是合理的。
但是,非国有企业是无论如何也代表不了国家的。非国有企业在设立时没有国家一分钱的投资,在经营过程也不可能有任何国有资金的的资助,更不用说用国有资金来弥补亏损了。因此,国家要求非国有企业代替国家履行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是对自己尽责任与义务的推卸与逃避。
政府通过提请人大修订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非国有企业,将自己推卸与逃避应尽责任与义务的行为设定为“合法”,将非国有企业不愿意履行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设定为“非法”,这样就可以调动国家机器“合法”地去强制非国有企业代替国家履行本应属于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仍然认为职工将在同一个单位从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工作至退休。如果一个职工在同一非国有企业工作几十年退休,那么即使从道理上说企业不应负担其独生子女奖励金,但是从感情上说,如果条件许可,企业还是可能会愿意负担这一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独生子女奖励金。 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现时年龄在私营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相当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他们有的在国有企业工作了二十多年,在国企业改革过程中失去工作岗位,然后进入私营企业,在私营企业工作几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由私营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 现在以“一刀切”的方式硬性规定由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全额负担每人上万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这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
第三、过于简单地认为,要求企业支付,就是企业在支付。实际的情况是:名义上是企业支付,实质上是在职职工向退休职工支付。有个私营企业在2008年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了二十多年后下岗,在本企业工作了四年多的仓库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 这下好了,按公布方案,这名工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由私营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就要由该私营企业全额负担这名工人12056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 而该私营企业达不到连续三年亏损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政府帮助解决的情形。这怎么办,依该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虽然没有亏损,但也只能维持勉强盈利的水平。如果非要由该私营企业负担这笔独生子女奖励金,最可能的办法就是:全企业五十多名在职职工,每人扣发200元 的年终春节过节费,凑出这一万两千多元。 这算是什么奖励?自己人给自己人发的奖励,左手给右手发的奖励。 全企业五十多名员工是肯定不乐意的,但是总也不能把经营办公用的电脑、中午热饭用的微波炉拿去卖了换钱吧。现在大家都在骂骂咧咧发牢骚了。 而且因为扣发的是年终春节过节费,不是劳动合同里的工资,不属于由劳动法给予强制保护的工资补贴范围,就是投诉到劳动部门,也没有办法处理。本来中小私营企业平常除工资外就没有什么福利,现在连过年的钱也要被扣掉200元,还要没地方说理去。 唉!!! 这样一来,是解决了一个历史遗留矛盾,却增加了五十多个新的矛盾。
这样的解决方案,完全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解决方案,那些投机取巧,在职工达到一定岁数但未到退休年龄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其失业到政府去领救济金的单位(甚至包括一些国有单位)这回可真是笑得合不拢嘴了,被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能以没有单位的失业人员身份申请由政府直接向个人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再也不会来找单位的麻烦了,单位也能省下每人上万元的一大笔开销了。但是那些响应政府号召,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让工人一直工作至退休,并为他们办理退休手续,特别是现在还处在不稳定经营环境中的从未得到过一分钱国家投资的中小私营企业,却要替政府负担每人上万元的独生子女奖励金,这回可真的是要哭了。这样一来,只怕以后再也不会有任何一家中小私营企业敢让员工工作到退休了。
说到这里,一些人可能会提到“社会责任”这个词。需要说明的是,不只是企业有“社会责任”,政府也是有“社会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在发放职工工资与福利后(应当说明的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不是建立在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不属于企业以按劳分配方式应对职工发放的工资与福利范畴),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纳税。 然后由政府用企业缴纳的税款对社会性的保障与福利进行统筹安排,比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金。政府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善用公共资源,切实履行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推诿、不拖延。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职工对企业履行的义务。因此,享受独生子女奖励金的父母的身份应当是公民而不是职工。所以,向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公民发放奖励的主体应当是国家而不是企业。向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公民发放奖励,应是政府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2年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将非国有性质的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列为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责任主体的修订,从经济学原理上讲是行不通的(六年以来的实际执行状况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从法学原理上讲是错误的。
现在对这一政策再次进行修订,重新将公共财政列为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责任主体,但为什么还要留一个尾巴?难道是机械地出于维护原来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吗?那么,什么是政策法规的严肃性,首先是这一政策法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能够在实际当中被有效地执行。如果一项政策法规因为缺乏合理性而无法被切实有效地执行,其严肃性又如何体现?要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不是要机械地将原来的不合理规定继续执行完毕,而是对原来的不合理规定果断地停止执行,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
国家制订各项政策法规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各类社会予盾,如果只是出于维护原有政策法规严肃性考虑而机械地将原来的不合理规定继续执行到底,只会使原有的矛盾继续发展,这对企业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不利的,真正的政策法规严肃性也无从体现。
另外,现在公布的解决方案,不能彻底解决遗留问题。按公布的方案,企业支付的奖励金须在三年以内支付完毕。问题是很多非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稳定,如果在三年期间内因经营状况变化而关闭破产,奖励金只支付了一部分,又如何处理,这不是又要形成新的遗留问题吗?
所以更为彻底可行的办法是,取消职工这一身份的限制,只要未曾领取过这一奖励的人员不论何时退休,是否由企业办理退休,均以公民(居民)身份列入财政支付范围。其中一次性奖励只对已故人员补发,由其继承人领取;凡在生人员均实行按月计发的方式领取奖励金,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已满60周岁或55周岁的,按实际月数补发自满60周岁或55周岁当月至2009年1月的部分;已办理退休但现在未满60周岁或55周岁的,暂不发放奖励金,至其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时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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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重负
退休员工 :为计生奖状告企业
两级法院 :一审,不支持; 二审,还是不支持
有关新闻报道如下:
2008年01月24日06:41   大洋网 信息时报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 访谈:
遵守国家规定只生一个小孩,退休时却拿不到应得的奖励金。现在,独生子女奖励金无法落实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引起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承担方由“所在单位”改为由盛市、区(地级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尽快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问题。
案例:员工为讨计生奖状告企业被驳回
麦女士今年54岁,在广州某街道办企业工作近30年。麦女士和丈夫没有子女,与丈夫、婆婆3人住在一套不足30平米的房子里。由于企业效益不好,4年前麦女士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以及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退休时她可以一次性拿到近3万元计划生育奖励金。但到目前为止,她和单位上其他退休职工未能如愿。
麦女士告诉记者,厂里一直说企业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困难发不出钱。经交涉,厂里先是承诺2006年底答复,至今还没有回音。为此,麦女士与厂里其他退休职工把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尽快兑现计划生育奖励金。
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裁定书上写着: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其性质是政府部门作出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工给的政策性奖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而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现状 计生奖难兑现信访增多
奖励金额广东高于京沪
2002年出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如果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相关奖励与补偿落实到位,广东家庭得到的补偿比北京、上海等地要多。以广州为例,2006年广州职工年平均收入36321元来计算,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已超1万元,无子女的可获100%,即36321元。而北京同类型仅一次性奖1000元,上海一次性奖2300元。
企业效益差奖金成空话?
但是,由于各地各类企业经济效益不一,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退休职工发放这笔奖励金;效益一般的企业则是象征性发放;不少单位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拒绝发放。而对于那些早年破产、亏损企业的退休职工来说,这笔奖励金更是无从追问。目前,广州各区、街道存在不少没有单位或企业破产、转制的无子女家庭,他们所在单位可能连工资发放也成为问题,一次高达几千元甚至过万的奖励或补偿金就成了“天方夜谭”。对于没工作的老人,各个街道也没能力完全负担起这笔费用。
市人口计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9月至2005年9月短短3年,因该问题的信访在广州已达18404件,仅市人口计生局就接到信访逾万件,占总信访量一半之多。
建议 奖励金由三级财政承担
(信息时报)
案例:潘**与广州**电器厂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路**街**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器厂,住所地:广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厂副书记,通讯地址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厂干部,通讯地址同被上诉人。
上诉人潘**因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147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仅限于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其性质是政府部门作出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给予的政策性奖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而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因此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潘**的起诉。
潘**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一、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所产生的债的关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穗计生发[2002]40号文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退休职工,且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上述法规和政策享受企业给付一次性计生奖励金的规定,该奖励金的性质是一种用人单位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产生的民事债务,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民事义务。同时,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平等民事主体,案件所涉及的是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本案被上诉人不是行政机关,其履行给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行为也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电器厂答辩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退休职工,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等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由于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是国家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退休时给予的一种政策性的奖励,与是否付出劳动无关,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也不是普通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
代理审判员 黄* *
代理审判员 刘 *
二OO五年十一月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佘* *
两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不是可以此一时彼一时的儿戏。
唉,还是不要再折腾了吧。 连法院都认为独生子女奖励金应由公共财政承担,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就不要再推托了吧。
[天天315]MM们,天天喝蜂蜜,你了解多少呢
点击:954  回复:38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发表日期:2011-3-3 0:07:00
无论是在淘宝上面还是实体店、超市,所有的蜂蜜都标着是土蜂蜜,我在淘宝逛了好多店,但有真正说自已的是土蜂蜜的真好少好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都比较认可土蜂蜜,甚至很多人压根不清楚还是其它蜂种,我们的小学教材里讲授养蜂人的辛苦,需要全国各地跑,但却没说他们养的根本就不是我们的中华蜂蜜(土蜂),而是进口的意蜂。因意蜂需要冬眠,经常需要喂白糖,一是喂蜂蜜不划算,二是你家喂蜂蜜,别家不喂蜂蜜,蜂蜜闻到香就会来抢蜜,这样会引起“战争”,因此喂白糖已成养意蜂的潜规则。大家怕消费者怀疑自家的蜂蜜掺了白糖,所以就不承认自己的是意蜂产的,当然意蜂产的蜜只要是自然成熟的,虽比土蜂蜜营养差点,但比超市掺假的,人工添加果糖的、人工浓缩非成熟蜜要好很多。讲了这么多,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分方法,挺适合网店的,若一家蜂蜜店有花粉和蜂王浆出售,那一定会饲养意蜂的,起码是饲养了意蜂的。因土蜂是不产花粉和蜂王浆的。
[天天315]MM们,天天喝蜂蜜,你了解多少呢
点击:954  回复:38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发表日期:2011-3-3 0:07:00
无论是在淘宝上面还是实体店、超市,所有的蜂蜜都标着是土蜂蜜,我在淘宝逛了好多店,但有真正说自已的是土蜂蜜的真好少好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都比较认可土蜂蜜,甚至很多人压根不清楚还是其它蜂种,我们的小学教材里讲授养蜂人的辛苦,需要全国各地跑,但却没说他们养的根本就不是我们的中华蜂蜜(土蜂),而是进口的意蜂。因意蜂需要冬眠,经常需要喂白糖,一是喂蜂蜜不划算,二是你家喂蜂蜜,别家不喂蜂蜜,蜂蜜闻到香就会来抢蜜,这样会引起“战争”,因此喂白糖已成养意蜂的潜规则。大家怕消费者怀疑自家的蜂蜜掺了白糖,所以就不承认自己的是意蜂产的,当然意蜂产的蜜只要是自然成熟的,虽比土蜂蜜营养差点,但比超市掺假的,人工添加果糖的、人工浓缩非成熟蜜要好很多。讲了这么多,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分方法,挺适合网店的,若一家蜂蜜店有花粉和蜂王浆出售,那一定会饲养意蜂的,起码是饲养了意蜂的。因土蜂是不产花粉和蜂王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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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07:43
说说市面现有那几种蜂蜜,
一是野生土蜂蜜,营养价值最高。这只有深山野林中才会,量极其稀少,市面上基本是没有出售的,凡打着野生土蜂蜜的招牌,基本上是骗人的,这种蜂蜜主要是在比较大的景区外有叫卖,都是拿来骗游客的,大家可得防着点。
二是土蜂蜜,营养价值其次,土蜂现一般只有山区饲养,因其产蜜量低,基本专业养蜂户改养意蜂,其产蜜量较高,据说意蜂还会咬死土蜂,不过本人没见过,前段时间专家呼吁保护中华蜜蜂,并且在有些地区已成立中华土蜂自然保护区,中华土蜂已面灭绝的危险,自然市场的土蜂蜜的量也是十分有限的,但不管是在超市,专卖店,网店基本上是打着土蜂蜜的招牌在出售,试问土蜂现在都需要成立自然保护区,那有这么多的土蜂蜜呢?
三是洋蜂蜜(意蜂蜜)。营养价值较土蜂蜜差,目前主要大的蜂场、专业养蜂户都是饲养意蜂,其实饲养意蜂是极其辛苦的,每年需全国各地跑,追着花期,横闯南北,其产蜜量极高,目前市场上的蜂蜜主要是洋蜂蜜。在此我建议饲养意蜂的,或出售洋蜂蜜的,大家直接告诉消费者,你们的蜂蜜是意蜂产的,毕竟意蜂蜜也是不错的,起码消费者有知情权,大家也没必要冒冲土蜂蜜,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
四是浓缩蜂蜜,营养价值不高,浓缩蜂蜜顾名思义就是人工加工过的,一般是蜜蜂上午采回来的花蜜(含大量蔗糖),下午就被摇出来,波美度较低,然后通过加温的蒸发部分水份的花蜜,因其含大量蔗糖,却没经过蜜蜂酿造,因此根本上称不上蜂蜜,口感较差,像喝糖水一样。据说市场上好多知名品牌都是浓缩蜂蜜。
五、掺假蜂蜜,可能比较喜欢喝蜂蜜的朋友应该都看过中央新闻台每周质量报告揭露蜂蜜中掺入人工蜂蜜果糖,就是拿去化验都检查不出来,现造假技术非在太高明,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网上找下视频看看。
以上是我个人对市场蜂蜜的一些了解,若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望大家指正,谢谢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08:52
真蜂蜜的简单签别方法
真正的蜂蜜在夏天摇动后蜂蜜中会有大量的泡泡,使蜂蜜很容易涨出蜂蜜瓶。但静放1-2天后,泡泡会自动消失,但打开蜂蜜瓶时会有气体冲出!这主要是纯天然蜂蜜中含有杀菌剂过氧化氢的缘故。过氧化氢在高温下易分解出氧气!从而使蜂蜜的表面有一层白泡泡!
冬天也挺简单的,把蜂蜜放在30-40度热水中放4-5分钟,然后用筷子把蜂蜜搅动10-20下,然后静放一下,纯天然蜂蜜的表面会有泡泡。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09:48
下面介绍土蜂蜜的采集过程
野桂花属柃木,不同于普通桂花。普通桂花只开花,不含蜜。野桂花属稀有植物,产地少,资源奇缺,十分珍贵,野桂花生长于海拔1000多米以上的深山野林,花期独特、罕见,每年只在寒冬开花。大龙山里的野桂花花期是每年的11、12月份,因其采于严冬,故无任何农药污染,无病虫侵害,极少其它杂花混合,“新鲜、纯正”是它最大的优点,故有“蜜中之王”的美誉。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11:10
野桂花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12:29
土蜂的窝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25:45
蜂蜜酿造七天左右后,等到蜂巢全部封盖时,就可以采摘蜂蜜了,这时,要做好全套防护措施,小心翼翼地打开蜂箱,取出蜂巢。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26:38
然后用掸子轻轻驱赶蜂巢的蜜蜂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28:54
清走掉蜜蜂的蜂巢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30:05
再铲去蜂巢上的蜂盖
大家注意看这张图,蜂巢基本上全部封盖,被铲下的部分是不是看着金闪闪的,大家去农家或蜂场买蜂蜜,一定要这样的蜂巢,然后当场叫蜂农取蜜,因封好的盖的蜂蜜是已经自然成熟了,蜂农也是没办法造假的,买这样的蜜大家放心,一定是真蜜。建议大家千万不要买没有封盖,就算没有做手脚,也是还未成熟的蜂蜜。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32:56
然后,采用离心力原理,摇啊摇,把蜂蜜摇出来,金灿灿的蜂蜜就全部流到桶里了,一屋子的清香弥漫开来,口水就要流出来了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36:39
蜂蜜摇出来,再过滤掉蜂巢碎片、大颗粒的花粉,大功告成!每当这个时候,我总是忍不住盛一碗尝尝,吮一口,清甜的味道立即在唇齿间化开,余香绕舌,三日不绝。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37:46
刚摇出来的野桂花冬蜜

作者:快乐好儿童2010 回复日期:2011-03-03 00:38:42
其实如何挑选蜂蜜也是我一直在摸索的方法,现在我对目前百度上介绍比较多的识别蜂蜜的方法一一做个解释。
一是闻味,单花蜜有本植物特有的花香味,百花蜜有天然的花香味气息,假蜂蜜有的是蔗糖味、有的是香料味。
解释:闻味只能用于识别劣质掺假蜂蜜,却无法区分开未加工的天然蜂蜜、浓缩蜂蜜和只添加果糖的掺假蜂蜜,因浓缩的和掺果糖的蜂蜜本身含部分天然的蜂蜜,只是天然蜂蜜含量多与少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做浓缩或掺假的厂家敢打出纯天然未加工过的蜂蜜或拒绝浓缩的口号。(注蜂蜜浓缩过程中最容易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