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枝卫生院院长:从赖昌星遣返中国又被拖延谈起 - 求索天地间 - 56cun - 和讯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43:30
从赖昌星遣返中国又被拖延谈起 [原创 2006-06-02 04:12:47]    字号:大 中 小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原计划于6月2日将赖昌星遣返中国,又延迟了。

尽管加拿大政府律师莱斯尼克(Esta Resnick)曾表示,在经过7年多的各种各样的上诉后,还允许赖昌星继续呆在加拿大,将会损害公众对加拿大移民体制的信心.“加拿大的公开利益是,决不成为其它国家司法逃犯的一个天堂。”但6月1日法官裁决赖的上诉案需要更多的调查,这个过程可能将持续数个月。为什么,报道说这位法官似乎同意如果被遣返,赖将面临危险或者酷刑。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加拿大没有死刑,而中国有。如果遣返后有被处决的可能他就不遣返。赖昌星在加拿大赖了七年,主要就靠的这一条。

加拿大的法律确实太宽松,并偏向罪犯的权益。说加拿大是逃犯的天堂,也不止是中国人这样说,当年索马里军阀混战,而制造战乱的军阀家属居然在加拿大申请难民成功,享受用加拿大纳税人的钱提供的难民补助。后被媒体揭露出来,舆论大哗,最后才遣送出去。还有911事件中的恐怖分子,有些就是利用美加之间无需护照自由过境进去的。所以后来美国也加强边境控制,进出加拿大不如过去方便了。

所以赖昌星能一拖再拖也不是对中国的特殊待遇,他这里的法律就是有空子可钻。习惯于刘邦约法三章传统的中国人,对其没有死刑,杀人可以不偿命,难以接受和理解。所以我曾向永强弟问过,他也觉得是个问题,但这是已经维持很久的传统,要改变很难的。后来他在温哥华的星岛日报发了篇《严刑与死刑》,介绍了反对死刑一派的论点。显然他是感到现在要在加拿大实行死刑是不可能的,文章的倾向是应该严刑。

文章发表后,马上有读者来信批评,是中国来的移民。火气还很大,这是可以理解的,如这个赖昌星,好多中国人都已不耐烦了。

永强又发了一篇《决断与怀疑》。其中说:“我同意加国的刑法有改革的必要,偏重罪犯权益既然是一大弱点,就自然有待改革了,如何改革?我认为严刑是应该实行的。”同时说:“在民主社会要推行改革,必须有持久的民意基础,经过长期的推动,才会有成果。赵先生是否会等得不耐烦呢?希望读者都会看到民主的巨轮虽然缓慢,却的确是在转动着。”他讲的符合加拿大社会的实际,我们无法按自己的习惯去要求加拿大社会接受。加拿大是提倡多元文化的,希望在交流融合的过程中能妥善解决,同时我们的观念也需要吸收别人的合理成分。

不过从赖昌星一案,表现出来,永强先生所期望转动的改革的巨轮也实在转得太慢了。中西文化各有所长,需要有来有往。但用国内习惯的方法是无效的,需要更多民间平等自由的交流与探讨。

需要再说一点的是,加拿大没有死刑,但贪污腐败远没有中国严重,这倒是更应该探讨的。

下面是永强先生的两篇文章。

严刑与死刑 

相信不少读者会认为加拿大的刑法太宽松了,过于着重被告和犯人的人权而忽略了社会和受害者的利益。罪犯往往被轻判,或者在服刑一段时间后,便获得假释。最严重的罪案,也没有死刑。这岂不是纵容犯罪?我们奉公守法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权利需要保障?刑法是用来保障罪犯而不是用来保障社会,这不是本末倒置吗?为什么我们不向新加坡学习,向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学习,以严刑峻法去对付罪犯以维持治安?                

问得好!

偏重罪犯权益而缺乏维护受害者,正是英联邦传统刑法的一大弱点。提问题的读者大概是从亚洲来得新移民居多,来自不同于加拿大的社会背景,以不同的刑法传统观念去看加国的罪案处理问题,的确是“旁观者清”。

很好,问题出在那里是看清楚了。那么应如何去解决呢?下一步棋当怎样走呢?再下一步又如何呢?全盘棋当怎样走呢?

就丛恢复死刑开始吧!

若要恢复死刑,就先要取得大部分民意的支持,我们的理论必须有充分的说服力,要无懈可击。那么为什么要有死刑?且看支持死刑的论据:

阻吓(嚇)作用论:这理论的假说是死刑有阻吓(嚇)作用,可以减低罪案率。但是,在西方社会,一般只会在最严重的刑事案,即是谋杀案才考虑到使用死刑,而判处死刑对谋杀案的阻吓(嚇)作用却毫无数据的支持。一般论者都会指出,最常见的谋杀案发生于家庭中,这样的谋杀犯很少对外界构成危险。这样的谋杀案件,起因缘于极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情绪波动,在这情况下,杀人者根本不会考虑到后果。所以在有死刑的地方和没有死刑的地方,谋杀案的罪案率并没有明显的差别。或许读者会说,即使没有肯定的阻吓嚇作用,但无论如何也有阻吓(嚇)的可能,总比没有死刑为佳。能够减少一个谋杀案也好,不是吗?再者如果把死刑用于其他罪案例如贪污案,不就肯定有阻吓(嚇)作用了吗?问题是,这减低罪案率的可能虽然是好,但我们不可以忽视死刑一旦误判,就会把无辜的人处死成为极严重而无可挽回的遗憾。在利与弊对比之下,这阻吓(嚇)作用是不能成立的。在英国和加拿大都有谋杀案误判的冤狱可作例证。

报应论:这理论的哲学基础是“恶有恶报”,所以主张“杀人者死”。问题是。那么我们是否也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是否要法庭判决打人者被打,强奸者被奸?很明显,这是我们现代社会无法接受的报复行为。

保护社会论:这基本上是经济效率的理论。就是说,把罪犯处死可接省政府花费在监狱上的金钱。这理论把人生命的价值放在很低的位置,只适用于极权社会,不是我们所能够接受的。

谴责论:这是英国一个很有名的大法官 Lord Denning 提出的理论。就是说刑罚乃是社会对罪犯宣告的谴责和排斥,而死刑是对最严重的罪犯作最决绝的谴责。我觉得这是支持死刑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反对者认为这理论不外是变相的阻吓论或报应论,因为谴责的目的不外乎为了阻吓(嚇)或报复。我认为不然,谴责按照罪案的严重性而递增,目前英联邦传统刑法的危机就是失去了法治的尊严,公众都感觉到法制被罪犯利用以至玩弄。恢复死刑是否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呢?这起码是值得更深入研究的。当然,我们尚有难以解答的问题,例如我们为什么不能以终生监禁作为最决绝的谴责?如何保证不会误判死刑?

社会对最严重的罪犯应该以何刑罚去宣告其最决绝的谴责?这问题可以诉诸全民表决。至于如何防止误判,就真是天晓得了。把误判的证据要求提高会有助减低误判,但始终法官和陪审员只是凡人而不是全知全见的神,误判仍是在所难免的。

维护法治的尊严是否必须要恢复死刑呢?是否可以用严刑而不至于用死刑呢?聪明的读者,你认为如何?

只有一点是绝对肯定的:当你开始思考答案的时候,你已经不再是“旁观者”了。
原载2001年2月27日温哥华星岛日报陶永强律师《有闻有问》专栏

决断与怀疑

思考的历程是个循环不息的轨道。从怀疑到决断,从决断到怀疑,周而复始。当我们对一个问题自以为找到绝对的答案而不复存疑,我们对这问题便停止了思考。

两个星期前,应公民教育协会邀请,参与了一个座谈会,讨论华人时事评论员对本地华人的公民教育可以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功用。我提出一项与各位时事评论员共勉的目标是:少一些武断,多一些存疑。

对每日的新闻,我们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时事评论员若果只是向大众发表他自己的看法,那就只会引起认同或反对的回应。或许,从商业角度去看,评论能引起受众的认同甚至反对,都可以说是成功的表现。但是,若能够进一步,指出一些疑点,鼓励受众自己去思考,岂不是更佳?

当然,我们不可以停留在怀疑中,犹疑不决便会裹足不前。所以,三思之后便要有决断而后行。然而,行动之后是否就不再检讨、不再反思呢?当然还是需要的。所以我说决断和怀疑 所以,我说决断与怀疑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轨道。

上一次,我谈论的题目是《严刑与死刑》。刊出後,收到星岛转来读者赵捷祥先生的来信。信长四页,字体端正,很认真地提出了他对加国刑法的反感,兹节录如下:

“陶永强律师:拜读大作;第一节已令我很反感:起码你是认识到‘过于着重被告和犯人的人权’是一项‘联邦传统刑法的一大弱点’;为什么你不敢说这个‘弱点’是很有必要改革过来...相信大多数华人会和我一样认定'偏重罪犯权益'的法制是绝对的错误,而不仅仅是一个弱点.更可悲的是这种错误的观点已成了英联邦刑法的传统;你试想一想:长久以来多少善良的老百姓不断受到这种无可奈何的伤害!而当政者却视而不见!‘我们不可忽视死刑一旦误判,就会把无辜的人处死这种极严重而无可挽回的遗憾.'”为什么你不能把眼光放到更广阔的社会层面;现今我们社会无辜而死亡的人数何止上千上万。工业意外、航空灾难、不断发生的车祸...比因误判而死的无辜者多上不知多少倍。难道我们可以因此而废弃工业、飞机、汽车吗?我们不正在设立各种机制来减少这些不幸吗?为什么聪明的西方人就想不出有什么办法来减少误判,而一味去废止死刑?...你漏提了‘公平论’、‘合理论’。...加拿大曾经有过一个杀了十一个儿童的罪犯,他提供了十一个埋尸地点,因而获得奖金十万元。难道这种罪该万死的人由于加拿大废止了死刑而得以免死,还要我们这班守法者去供养他一生。这公平吗?合理吗?...西方世界太不懂分辨是非黑白,只有似是而非的灰色地带。...我的言论可能太急了一些,希望你能大人大量。敬祝健康快乐!”

很坦率的批评。最难得的,是赵先生在结语里自觉地为自己的言论存疑:‘可能太激了’。真是好极了!这显示出读者不但勇于质疑作者的言论,更能够在表白自己的意见之後,反思自己是否有过火之处。各位读者,你们又认为如何?

我同意加国的刑法有改革的必要,偏重罪犯权益既然是一大弱点,就自然有待改革了,如何改革?我认为严刑是应该实行的。

至于死刑,我觉得可以接受‘谴责论’对谋杀罪判处死刑,但必须把定罪标准由‘没有任何疑点’提高至‘没有任何可能疑点’,并且要有证据显示犯人很可能重犯谋杀罪才判决死刑。这样,判决死刑会很罕见,而死刑的功用则是象征社会对罪犯最严厉和决绝的谴责。更实际的,应该是实行有助于犯人改过自新的惩教措施。近日新闻报道安省的一项惩教计划,让罪犯在服刑期间在服刑期间在政府管理的资讯中心工作,一方面提供廉价劳工,另一方面得到实用的工作经验,以便出狱之后可以投入社会工作,踏实地重新做人。我相信这是正确的方向。

不过,在民主社会要推行改革,必须有持久的民意基础,经过长期的推动,才会有成果。赵先生是否会等得不耐烦呢?希望读者都会看到民主的巨轮虽然缓慢,却的确是在转动着。
原载2001年3月27日温哥华星岛日报陶永强律师《有闻有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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