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充电很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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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10〕138号
【发文日期】 2010-08-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 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

第八条 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做好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的核查工作。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对县(市、区)局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督导工作应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存放、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

第十一条 对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四类备案单证。

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预警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

审核时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据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对在备案单证核查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对疑点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无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中的《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购货合同

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同时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除书面合同外,还应包括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口头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目前由于海关管理方式有所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所属期

(+批次)

序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

发票号

备案

日期

备案单证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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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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