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笑歌词::: 南充就业局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53:26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就大龄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援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援助的范围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特困人员。
二、社会保险援助的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正式非农业户口。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三)在2006年底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在2006年底前距法定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再就业确有困难现处于失业状态。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社会保险援助资金补贴: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已经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2006年1月1日后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而主动失业的人员;已经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因单位工作不需要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而自动放弃就业的人员;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已由政府承诺享受提前退休的人员。
三、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的额度
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月补贴额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0%。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贴额度=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8.5%。
上述补贴资金额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在计算时如出现角分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圆整到“元”。
四、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手续
(一)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程序及手续
1、本人申请
申请养老保险援助的人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南充市××县(市区)大龄特困人员养老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一)。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给本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未就业的证明(见附件二);
(7)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8)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接收凭证原件或个人档案存放保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保管证明原件。
2、审核拨付程序
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其填报的表格信息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是否记载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二是申请养老保险援助前和享受养老保险援助后是否达到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是在2006年12月31日前距退休年龄是否不足5年),经核实合格后,造具花名册(见附件三),填写汇总审批表(见附件四),上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重点核查享受对象在2006年12月31日前距退休年龄是否不足5年),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手续
1、本人申请
申请医疗保险援助的人员于每季度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南充市××县(市区)大龄特困人员医疗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五)。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本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未就业的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二);
(8)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接收凭证原件或个人档案存放保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保管证明原件。
2、审核拨付程序
县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其填报的表格信息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是否记载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二是在2006年12月31日前距退休年龄是否不足5年)。经核实合格后,造具花名册(见附件六),填写汇总审批表(见附件七),上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重点核查享受对象在2006年12月31日前距退休年龄是否不足5年),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社会保险援助的终止
(一)大龄特困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援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会保险援助:
1、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全日制工作的;
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3、户口迁移到外地或死亡的;
4、因触犯刑律劳改劳教的;
(二)大龄特困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援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会保险援助,但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
2、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就业的。
六、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援助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考虑到历史原因,市及市辖三区大龄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险援助暂按以下办法处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本级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由市财政负责划拨资金。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市辖三区的,分别由市辖三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由同级财政负责拨付资金。
(二)享受社会保险援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即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法定正常退休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法定提前退休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从2006年1月起享受。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正常退休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法定提前退休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从其生日之下月起享受),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援助对象的管理,建立健全享受社会保险援助的基础台账(见附件八),及时掌握社会保险援助对象资金补贴的情况。
(四)大龄特困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援助后,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签注“已享受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元”字样,或加盖上述内容的印戳予以记载。
(五)享受社会保险援助的对象如已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就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援助的情况,应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如故意隐瞒情况,骗取社会保险援助补贴资金的,收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
(六)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享受社会保险援助的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再就业资金支付的社保补贴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外,还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该实施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