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有几个门派:只打苍蝇不打老虎?首次土地问责73官员受处 最重为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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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落灯花 于 2011-07-07 18:51:05 发表只看该作者发短消息加为好友
【焦点】
1 问责集中三四线城市
记者注意到,昨天公布的问责结果中,涉及的地方官员,大都是三、四线的城市及城区。如山西大同副市长郝月生、辽宁庄河时任副市长赵兴基、浙江上虞市长丁如兴、安徽巢湖时任市长宋国权、广东阳春市长林进球等。
此外还包括,山西大同县时任县长孙永胜、湖北襄阳樊城区时任区长项晓峰、广西苍梧副县长覃汝胜、云南师宗时任副县长海建才等官员。
除此之外,并没有涉及京、沪、广、深等一线城市,也没有出现省会城市。
2 最重处罚为降级处分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被问责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被问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可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昨天公布的问责官员名单中,最重的处罚为降级处分,大部分则为记过、记大过、警告等处分,还没有出现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这次问责做到了精准问责、合情合理、让被问责对象心服口服。
【土地问责尚需制度补充 不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单士兵
问责,是悬在各地官员头上的一把利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启动的土地问责曾在去年一度被质疑要爽约,直到去年12月16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和12个市县政府一把手面对面进行约谈,问责正式启动。到了今年7月7日,土地问责结果终于公布了,一批市县政府负责人将因违法违规用地被追究责任。
首次土地问责向公众传递出一个信号,问责不是虎头蛇尾,而是动真格的。不难想象,随着这把问责之剑挥斩下来,震慑力也会辐射开来,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力形成某种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首次土地问责就没有需要完善提升的地方。事实上,不论是此次土地问责的对象,还是问责的力度,都还存在着特定的局限性。
仅仅把问责对象停留在少数地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层面,而未能向更高层级的权力延伸;仅仅将问责力度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而没有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者加以法律问责,这些都是首次土地问责的重大遗憾。道理很简单,一方面,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现象背后,就是一条依附在土地之上的各种利益链条。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对GDP政绩的过度崇拜,意味着这条利益链上拴着的失范权力,也绝不会简单停留在少数地区,甚至也不可能只局限于市县级领导的层级;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违法使用土地导致拆迁悲剧,由此造成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也应该让相关权力接受法律问责。
然而,这些内容在首次土地问责中却是缺失的,这自然无法满足民意期待。从这个意义看,我们更愿意将这个首次土地问责的结果视为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接下来,土地问责仍然是一件任重道远的大事。对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来说,将土地问责真正纳入制度化流程,通过明确考核来确立问责对象,让整个问责过程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且积极与司法问责进行接轨,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实际就要求必须充分吸取首次土地问责的相关教训。回过头来看,首次土地问责尽管当初被高调宣传,引起公众强烈期待,但后来却又因长久冷漠被质疑会爽约。民意汹汹之下,才有权力迟迟回应,这期间公众始终处于猜测与怀疑的状态,这也严重损害到相关权力的公信力。现在要借鉴首次土地问责的教训,就必须建立问责信息及时公示披露机制,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土地问责也只有真正走向公开,才能真正还原公平与正义。
更重要的是,在土地问责过程中,绝对不能掉进“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泥潭,而是要顺着土地问题背后的利益链,来真正斩断既得利益者的权力之手。不难想象,随着土地问责更加深入,这项行动势必会遭遇相关权力与既得利益主体的“抱团”抵抗。但是,如果连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联手合力挥出的利剑,都无法斩断那些掠夺民生利益的罪恶之手,那么,又如何让土地使用真正实现还利于民、还权于民呢?那样的话,土地违法违规使用也必然会陷入更深的泥潭,也让民意降至冰点。
因此,土地问责接下来最需要的,不只是相关配套制度,更多的还是政府决心,也只有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下,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权力进行更加及时有效的严罚,才不会让这片土地变成养肥既得利益者的乐园。
为严格土地管理,保证规范和节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结合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依纪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追究了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给予2个设区市、29个县(市、区)政府44名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纪律处分。这些地方一般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宗数多、面积大,土地管理秩序比较乱,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分别给予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郝月生行政记过处分;大同县时任县长孙永胜(现任和顺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大同县副县长苑在雨行政记过处分;山阴县副县长段国强行政警告处分;垣曲县副县长刘社院行政警告处分;
辽宁省庄河市时任副市长赵兴基(现任庄河市政协主席)党内警告处分;丹东市振安区区长于春明行政记过处分,丹东市振安区时任副区长张连行政记大过处分;阜新市太平区区长赖化平行政记过处分,阜新市太平区时任副区长李秀林行政记大过处分;北票市时任市长肖森(现任建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北票市副市长嵇景存行政记过处分;
吉林省桦甸市副市长李荫鹏行政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区长邱士林行政警告处分;
浙江省上虞市市长丁如兴行政警告处分,上虞市副市长赵如浪行政记过处分;临海市时任市长李志坚(现任天台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临海市时任副市长陈才杰行政记过处分;三门县副县长陈彩明行政警告处分;
安徽省巢湖市时任市长宋国权行政警告处分,巢湖市时任分管副市长洪晓建行政记过处分;庐江县时任常务副县长季传舜行政记大过处分;含山县副县长窦念华行政记过处分;无为县时任副县长方永东行政记过处分;五河县县长周学保行政记过处分,五河县时任副县长王家渠行政记大过处分;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区长钟好立行政警告处分,九江市庐山区副区长王风雷行政记过处分;修水县时任分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县委常委、农工部长、县政府党组成员钟有林党内警告处分;鄱阳县时任县长邵小亭行政记过处分,鄱阳县时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志勇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副区长李会良行政记过处分;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时任区长项晓峰(现任四川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党内警告处分,襄阳市樊城区副区长周保汉行政记大过处分;
湖南省泸溪县时任副县长余庆友(现任泸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广东省阳春市市长林进球行政记过处分,阳春市时任副市长陈雄枢(现任阳春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副县长覃汝胜行政警告处分;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长梁宗勇行政记过处分,防城港市港口区副区长黄建国行政记过处分;都安县副县长罗生华行政警告处分;
云南省师宗县时任副县长海建才(现任师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镇康县时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宋正垠行政警告处分;
陕西省府谷县副县长吴占林行政记过处分。
相应给予2个设区市、26个县(市、区)29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纪律处分。作为专司土地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
分别给予山西省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潘志忠行政记大过处分;大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牛生文行政记大过处分;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学崇行政记过处分;垣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青斌行政警告处分;
辽宁省庄河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振亮行政记大过处分;阜新市太平区时任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庄宏宇行政记大过处分;北票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景禄行政记大过处分;
吉林省桦甸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姜洪波行政记过处分;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时任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长刘晓东行政记过处分;
浙江省上虞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立新行政记过处分;临海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坚行政记过处分;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林海华行政记过处分;
安徽省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过仕伟行政降级处分;庐江县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朱少祥行政记大过处分;含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潘正宏行政记大过处分;五河县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彭占先行政记大过处分;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陶建文行政记过处分;修水县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卫东(现任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党内警告处分;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曾庆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陈清运行政记过处分;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卢俊行政记大过处分,襄阳市樊城区副局长郭跃行政记过处分;
湖南省泸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良沛行政警告处分;
广东省阳春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姚幸新行政记大过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郑汉龙行政记过处分;防城港市港口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彭俊华行政记过处分;都安县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若汉行政记过处分;
云南省镇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建永行政警告处分;
陕西省府谷县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彪行政记大过处分。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被问责地区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