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皖工长俱乐部江恨锋:人人网 校内 - 浏览日志 - 税收实务问答——第三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1:10:54
税收实务问答——第三讲 2010-11-12 19:59 | (分类:税收实务)

提问: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时的, 会计分录?

 

回答:借:管理费用
    贷:相关科目(如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提问:办公室装修费,放哪个会计科目?

 

回答: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提问:当地环保部门收的排污费所得税前可以扣吗?

 

回答:目前,没有针对排污费用明确给出扣除规定,对于此类费用,从所得税扣除的基本原则看,只有真实、合理、有合法凭据,应该是允许扣除的,因为这是生产经营的必要耗费或支出

 

 

提问:公民A在甲企业担任总经理,甲企业支付给A公民的月薪为8000元,同时A又与B合伙投资兴办了合伙企业乙,A在乙合伙企业中占有45%的比例,现乙合伙企业的利润为50万元,请问A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交纳?

 

回答:月薪个税=8000-社保、公积金-定额费用2000)×税率-速扣数;由于不清楚您的社保扣除项目金额,所以,税率和速扣数无法确定,不过,计算程序和公式不变。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分得所得,适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生产企业经营所得项目计税,首先,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出应税所得,先分,后税,这个50万是利润,不是所得,要调整出所得,才能各此计算所得和个税

 

 

提问: 1.高新技术企业前期申办时都需要哪些资质和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

 

回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问: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不以金额为定义了吗

 

回答:是的,不以具体金额为标准了,目前的判断标准是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提问:A公司、B公司都是民营企业,A公司投资B公司,占B公司股权2%,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请问:
1、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
2、请将相关的财税政策文件号告诉我们,以便查阅。谢谢!

 

回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对此没有针对性规定,因为您投资这个民营公司取得对方分配的股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损失,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就可作为损失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问: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料,货款已经付清,对方开的增值税发票没认证也没抵扣,但是,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对方已经报税,请问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回答:《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提问:像建筑工程正做着、还未完工,可到了部分付款期却没按合同付款,我方也没给对方开发票,要交税吗,如果缴税,根据什么来做帐?

 

回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是有书面合同,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这个要理解为无论是否付款,在当天就要纳税的。
如果没有付款,这是债权与债务关系,不影响税款征收的,所以在合同约定的日期要缴纳税款的,同时要开具发票的。发票和合同复印件就是入账的依据。

 

 

提问:因我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索赔给客户的客户索赔款;我公司支付这部分的索赔款时这些费用能税前抵扣吗?

 

回答:这是因质量的赔偿款支出,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的,在税法上没有限制扣除的规定,所以判断是可税前扣除

 

 

提问:我单位生产亚麻纱现在停产,存货5113万元,由于市场不好予以出售为3300万元,现在专用发票每月25份,能开250万元。问题:1、确实根据市场情况低价销售可以吧?

 

回答:可以的,不过备足资料供税务机构检查:1.市场不好、资金紧张的情况介绍也即低于成本销售的原因;2.内部管理层或董事会处理的会议记录或决议。必须理由充足,否则低于成本价不但税法不认可,而且也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提问:国投集团总公司计划将其拥有的土地以划拨的形式拨入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准备将该地拥有开发销售。请问集团公司将土地划拨给其全资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需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本公司领导认为都属于同一集团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有没有依据。

 

回答: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不能将集团资产无偿划拨给子公司。因为这是不同法人间的资产转移,涉及股东利益,需要作价的。税法上,法人公司间尤其关联公司间的资产转移,不能无偿。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提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具体包括哪些,与非增值税项目有何区别

 

回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您的上述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就是“非增值税项目”,两者含义是一样的

 

 

提问:彩钢加工企业只是将钢板裁剪及压出槽销售,这种简单加工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回答:这个是加工的过程,属于生产环节,要视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